管制,制定政府条列和设计市场激励
机制,以控制
厂商的价格、
销售或
生产等决策。
简介
管制制度是一门新兴学科。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理解还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其中,对作为学科名称的管制、规制与监管的分歧就是典型一例。英文Regula-tion在学术界通常被译成“管制”或者“规制”。在《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Regulation就被译为“管制”;也有一些
学者更多地使用“规制”;而在实际部门,习惯使用“监管”,如金融监管、
电力监管、公用事业监管等等。
分类
两类管制:
1.
经济管制:对价格、市场进入和推出条件、服务标准等进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设施管制,电话、天然气、水。
2.社会管制:这类管制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有关规定可以用以矫正
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种派生后果和外部性问题。例如:净化空气水源、确保核安全。
不同定义
在经济发达国家,许多学者对管制或规制也有不同的定义。例如,维斯卡西(Viscusi)等学者认为,管制是政府以强制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F.Spulber)则认为,管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日本学者植草益对规制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则认为,管制是政府以命令的方法改变或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以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或生产决策。中国学者对管制的定义与上述定义大同小异,有的学者习惯使用“管制”,而有的学者使用“规制”。使用“管制”还是“规制”往往取决于学者们的不同偏好与理解,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构成要素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
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
制裁等等。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对象
管制制度的研究
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
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
经济性垄断行为。
内容
管制制度是以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学性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它是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其理论研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为政府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材料,其研究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显示出应用性学科的性质。同时,管制经济学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又决定了管制经济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发展
中国对管制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介绍到中国的管制经济著作是施蒂格勒著的
《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
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在这部论文集中,其中有4篇是关于政府管制方面的论文。随后,出版了日本学者植草益著的《微观管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专门讨论管制经济的专著,有很大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管制经济学论著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出版了许多论著。这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就总体上而言,中国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深入研究。
严格地说,中国在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现代管制经济学所讲的管制问题。我们不能把计划理解为管制,计划经济体制理解为传统管制体制。因为市场是对计划的替代,而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和补充。管制是由法律
授权的,管制主体依据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对象所实施的特殊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管制不同于一般的
行政管理,更不同于计划。否则就没有必要讨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没有必要讨论通过改革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管制体制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就垄断性产业而言,
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较早在垄断性产业建立现代管制体制。而
英国、日本和多数
欧洲国家对垄断性产业曾长期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体制,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以促进竞争和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了现代管制体制。
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
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国家,政府管制是在建立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加强的一个政府职能。传统经济理论认为,
自然垄断产业、公用事业等基础产业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主张直接由国有企业实行垄断经营,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中国对这些基础产业实行政府直接经营的管理体制。但新的经济理论与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必然导致低
效率,并强调在这些产业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对这些产业逐步实行两大改革,一是引进并强化竞争机制,实行有效竞争;二是积极推行民营化,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成为这些产业的经营主体,在这些产业形成混合所有制的经营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样,政府就不能用过去管理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方式去管理具有一定竞争性的
混合所有制企业或民营企业,而必须实行
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新的政府管制体制,对这些产业实行有效管制。同时,中国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日益强调对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的管制。这些都使政府管制职能具有不断强化的趋势。为此,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首次把市场监管(政府管制)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职能。
在政府职能中,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传统职能。经济调节就是政府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并促进
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社会管理就是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共服务就是政府提供一系列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市场监管(政府管制)则是适应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重要的新的政府职能。
就现实需要看,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在航空
运输、
电信、电力、城市
自来水和管道
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体制改革,而且,这种改革还需要不断深化,迫切需要在管制经济学的理论指导下,建立高效率的管制体制,以取得较为理想的改革效果,实现有效管制。
同时,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强调对以环境污染、卫生健康、工作场所安全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性管制,要求加强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与实施相关管制政策提供政策思路与实证资料。这些都为中国学者学习、研究管制经济理论提供了对象和丰富的资料,必将激起理论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热情。我们期待着不久的将来,中国在管制经济学领域将有较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