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Guili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98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辖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临桂6个区,阳朔、灵川、临桂、全州、兴安、永福、灌阳、龙胜、资源、平乐、恭城10个县(自治县)及荔浦市。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编制和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
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财政、民政、
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
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
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