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桂林市人民政府(Guili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务任免
2021年6月24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李楚同志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
历史沿革
1949年11月22日桂林解放,为广西省辖市。
1958年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辖桂林城区和郊区。
1981年7月、1983年10月阳朔县、临桂县分别划归桂林市管辖。
1996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实施部分区划调整,将郊区更名为雁山区。
1998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辖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临桂6个区,阳朔、灵川、临桂、全州、兴安、永福、灌阳、龙胜、资源、平乐、恭城10个县(自治县)及荔浦市。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桂林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领导
市长
李楚:中共桂林市委副书记,桂林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市长
蒋春华: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韩学文: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莫一格: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桂林市公安局局长;
龙杏华: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郑平: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国富: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孙环志:桂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周彦:桂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秘书长
李一飞:桂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政府机构
办公机构
工作部门
辖区政府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
阳朔县人民政府
资源县人民政府
平乐县人民政府
永福县人民政府
全州县人民政府
兴安县人民政府
恭城县人民政府
灵川县人民政府
灌阳县人民政府
荔浦市人民政府
行政区划
地理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6 08:00
目录
概述
职务任免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