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保护率也叫有效关税率,又称实际保护率。指整个
关税制度(和
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
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一种产品在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
百分率。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
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
百分比。
有效保护的概念是
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于1955年提出的,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作出理论性的阐述而被引用。1970年在
日内瓦召开关于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
讨论会推动了这一理论的发展。这些
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
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
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
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
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
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国外加工增值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外成品价格减去投入品费用。在
乌拉圭回合的
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
发达国家之间进行。
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式中,国内加工增值为成品国内
市场价格减去
投入品费用。
所谓
附加价值是最终产品价格减去用来生产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品成本。
EG:最终产品的A在不征收关税时的
单位产品的附加价值为V,征收关税后的附加价值增加到V’,那么附加价值的增加率,也就是有效保护率G=(V’-V)/V
举例说明:假定在自由贸易情况下,一辆汽车的
国内价格为10W,其中8W是自由进出口的钢材,
橡胶等的
中间投入品的价格,那么另外2W就是国内生产汽车的
附加值。假定对每辆汽车进口征收10%的
名义关税,而对钢材仍然免税进口,同时假定进口汽车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名义税率即10%。
那么国内汽车的价格上涨到也就是10+10*10%=11W。
保护关税使国内的制造的汽车的附加价值增加到11-8=3W。这时,国内的汽车的有效保护率=(3-2)/2=50.0%
三是低于后者,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低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甚至会出现
负保护的现象。
名义保护只考虑了关税对某种成品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的价格影响,也注意了投入的原材料和
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
加工工业中受全部
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部分的
百分比。这里所说的国外增值是指在
自由贸易条件下该商品的增值。
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高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高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等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低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低于名义保护率。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瀑布”式或不断升级的关税梯度结构,即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
名义关税率。其次,要防止
负有效保护率的出现。其含义是如果对这个最终产品的
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高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
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消除了最终
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
实际价格就会变成负的。
再次,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但全面衡量却增加了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也就是说,产业保护可在降低关税的条件下实现。即根据
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不依赖于高的
名义税率,它与降低
关税水平并不矛盾。
降低关税水平依然可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但这必须与有效的
制度结构安排为基础,有效的
关税结构安排与有效的
产业结构安排是其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