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保护是“有效保护”在对称。为发展本国经济,扶持国内某些生产效能较低的企业,保护其产品不致在与同类进口产品的倾销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或者为扶持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使其产出能打入国际市场,而采取的进出口税等方式的保护贸易措施。保护的效率以保护措施受益额与产品总价格之间的比率表示。
由于这一比率包含着原材料等转移价值,因而这一保护效率指标在不同的行业之间没有可比性。加上不同年度的措施变动较大,指标通常只是测定某一年的平均值,无法进行动态估量和分析,也不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以在项目评估中较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