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
经济发达国家相互间实行减轻关税以促进双边贸易的措施
关税减让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相互间实行减轻关税,以促进双边贸易的一种措施。资本主义国家过去为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经济,竞相提高关税,结果妨碍了商品输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间主要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分别与有关国家就主要商品关税税率进行双边谈判,相互给予关税减让。已达成协议的关税减让,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协定参加国。关税减让的主要形式有直接降低关税税率;缩小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固定现行税率不变,在规定期间内不得提高;免税进口商品不得任意提价等。
权利义务
成员国义务
成员国权利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
互相加权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