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在
乌拉圭的
埃斯特角城举行了
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
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
摩洛哥的
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
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3个。
发起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的发展。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
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
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为了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争发生,美、欧、日等
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1986年9月,
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
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
乌拉圭回合谈判。
目标
在1986年启动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此轮谈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为了所有
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
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
数量限制和其它
非关税措施与,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进一步扩大
世界市场;
二是加强关税与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税与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置于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
三是增加关税与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
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
结构调整,加强关税与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
四是促进国内和
国际合作以加强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之间的
内部联系。
最后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
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
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
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制成品平均
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
世界贸易组织。
谈判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括传统的货物和新议题。传统议题包括关税、
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
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
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问题等。新议题则涉及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成果
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
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
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
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
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的
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
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
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
智利、
墨西哥、
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
马来西亚、
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
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
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
原产地规则》、《
进口许可程序》、《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
保障措施》、《
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
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
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
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
计算机硬件安装和
软件服务的
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
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
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
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
教育服务;
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
银行业务的
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
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
跨境交付和
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
律师咨询、
电信服务等;二是
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
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
GATS》的
一般义务括
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
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
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
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
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
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
专利权、
商标权、版权和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
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
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
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
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
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
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已
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
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
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
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
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
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
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