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是中国
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
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定义
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
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
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始于隋代,但其出现可以追溯到很早。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现最早。
春秋以前,已有写成条文的刑法,春秋末期,各
诸侯国逐渐将这种条文用不同形式公布出来,称为刑书,律便是由刑书发展而来的。战国初期,
魏文侯之师
李悝集诸国刑书造《
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战国中期,
商鞅任秦相,改李悝的《
法经》为律。据此,可能在战国末期各国刑法已称为律。1975年在湖北
云梦县出土的
秦简,不但有秦律,还有两篇
魏律。汉初,相国
萧何在
秦律的基础上制定
汉律九章,从此以后,律的名称历代相承不改,内容虽有增损,基本精神却很少变动,是法典中继承性最强的部分。
“令”也出现很早,与律相辅而行。
商鞅变法时就制定法令,令民为什伍相连坐,以军功受爵赏、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惩罚。
秦始皇焚书,使民欲学法令者
以吏为师,可见当时有法有令。汉初萧何定律、令,也是二者
并提。大体上令是关于制度规则的规定,律是判刑定罪的条文;令偏重于教诫,律偏重于惩罚。但秦汉时律令并没有严格区别。云梦秦简中以律名篇的若干律,在汉以后却属于令的范围,如
田律、金布律,汉代即称为田令、金布令。但律文一经制定之后,更改不多,若须重修,通常要集众讨论;而令文则往往是由皇帝随时用诏制颁布,越积越多,数量远过于律,经过一段时间,选取其可长期适用者,着为定令。律、令被认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自汉以后,各代都很重视它们的制定和修改。
“格”的起源也很早。《
唐六典》认为格的渊源是汉晋的“故事”。
格本有度量和等级的意思,演变引申又有限制、禁止的涵义。所以
西晋刘颂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轻易议法,人主须遵循格以督责群下,“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见格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宋、齐、梁、陈诸朝,常常看到
大赦诏文中命令主管部门“详为条格”。这种“条格”有时又称为“条制”、“条例”、“条流”或“科”。即是对诏书所提到的事项作出区别情况的具体规定,例如“土断条格”是关于整理侨人户籍的具体规定。“赦格”又称“
恩科”,是关于赦令的具体规定。《隋书·经籍志·职官》有《梁勋选格》、《梁官品格》以及不明朝代的《吏部用人格》,是关于职官
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这格“都具有法令的效力,是必须遵守的制度。可见由
东晋至南朝均有格”的存在。
北魏格的出现也很早,有关于官吏
考绩的景明考格和
正始考格,关于
选举制度的方司格和
停年格,关于刑法制度的正始别格和永平旧格,还有悬赏招募或通缉逃犯的赏格和募格等。这些先后颁布的格,积之既久,必然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于是提出了整理删定的要求。
北魏整理条格的第一次记录是在它快要灭亡的时候出现的。
魏孝武帝太昌元年(532)五月下诏,命四品以上
职事官集议,将诸条格相互抵触的归一,不可施用的停废。而
新定的格不能和旧的格相违。这项议定新格的工作先在洛阳的尚书都省集议,后移麟趾阁。
永熙三年(534),
北魏分裂,
东魏建都
邺城,这项工作又移在邺城新建的麟趾阁。至
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公布。这便是有名的东魏《
麟趾格》,是隋、唐定格所效法的楷模。《麟趾格》的篇目是按当时
尚书省的曹名来命名的。
“式”的起源,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简标明为《
封诊式》,其内容为关于治狱的程序和要求,其各类案件的“
爰书”格式,
韩信申军法,
张苍定章程。所谓章程当包括式的内容。东汉
建初元年(公元76),
秦彭为山阳太守,开发稻田数千顷,制定了有关土地肥瘠等级的“式”,
光武帝将它交给
三公府,并颁布州郡。到曹魏末年,
司马昭当政,命令
贾充等定律令,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故事就包括有式的内容。
贾充等人撰定的故事于晋泰始四年(268)公布,被称为《晋故事》。此书早已佚亡,但从它书所引,还可以看到它的部分佚文。自晋以后,对于式的记载不详,但可以肯定历代都有。不过,这时的式
与格还没有区别,都作为必须遵循的轨则而保存在名为“故事”的法令汇编中。据《
唐六典》所述,大约与
东魏删定《
麟趾格》同时,
西魏自大统元年(535)起,经过历年的斟酌损益,也将其法令文书整理为《大统式》五卷。《
大统式》的内容今已不可见,但据《
周书》之《
文帝纪》及《苏绰传》所载,其性质似与唐代的式(仅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办事细则、典礼仪式、法规章程)不同,是政府的施政总纲,被称为“大式”或“
中兴永式”。其重要性远过于唐代的式。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东魏、
北齐。
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令
高颎、
郑译等删定律、令,开皇三年又令
苏威、
牛弘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隋代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
隋律(有《
开皇律》、《
大业律》两种)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
律疏保存到现在,令、格、式虽原本不传,但还可以从古籍中搜集到相当数量的佚文,并且在敦煌文书中也保存有部分残卷,可以据此
比较分析其内容,略窥唐代法典体系的全貌。唐代编制法典的经过(如表)(据两唐书《
刑法志》及
杨廷福《
唐律初探》):
唐《
武德律》是根据隋《开皇律》制定的,只加进了武德初年制定的
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其它无所更正。至贞观中,
唐太宗又命令
房玄龄等人重加删定,成《
贞观律》五百条,分为名例等十二篇,《
永徽律》与《贞观律》基本相同(见《
唐律疏议》)。今本《唐律疏议》有律五百零二条,则是后人刊印时,误将《职制律》及《斗讼律》中各一条歧分为二。
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简略,解释易致分歧,
唐高宗永徽三年(652)便命令广召解律人,为律文作解释,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由
长孙无忌领衔,呈准颁行。《律疏》有“议”,后人遂称为《唐律疏议》。《律疏》虽修撰于永徽年间,但经过后来几次刊定,改动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议》中,有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官名及
避讳字等。《唐律疏议》是
东亚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
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撰定唐令。至贞观初,太宗又命
房玄龄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条,分三十卷,于贞观十一年(637)颁布。以后多次刊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经过一次大的整理,定令为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分
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
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
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
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
军防令、衣服令、
仪制令、
卤簿令、公式令、田令、
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
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
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
秦汉的令往往与律相混的情况不同,然而违令必致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为用的。唐令没有完整流传下来,但保存在《
唐六典》、《
唐会要》、《
通典》等书以及日本的《
令义解》、《
令集解》中的佚文还不少。20世纪以来又在敦煌
莫高窟石室中发现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使我们能够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日本仁井田升辑有《
唐令拾遗》)。
唐
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条格,它是唐初的暂行法规,后来吸收到《武德律》中。贞观中,
房玄龄等删定律令时,又将
武德、贞观以来陆续颁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以
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为篇目,这可能是沿袭东魏《
麟趾格》的办法。这些格当初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
长孙无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发至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来源是诏敕,故又称为敕格,经过一段时间,
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时间命名,就成为所谓的《贞观格》、《永徽格》、《
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后再颁发的敕条,就称为
格后敕,或格后
长行旨。唐格的性质偏重于禁防。
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犯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它可以说是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唐格的佚文散见于《
通典》、《白氏六帖》、《
宋刑统》等书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开元格》、《开成格》等少量残文。《
唐六典》、《
唐会要》中可能包含有许多格的条文,但因没有标明,故无从判定。
可宝贵的是敦煌残卷中有神龙年间由苏 等删定的《散颁刑部格》和可能是开元年间编定的户部格或敕条,使我们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义比较广泛,有典礼仪式、公文程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唐代见于记载最早的式是贞观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贞观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
尚书省二十四司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
太府、
少府、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名。其后多次删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数则均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袭
曹魏末年的老办法,把有关各种制度的细则规定按性质归口,公别由官府机构掌握,负责贯彻执行。唐式的佚文散见于《
唐律疏议》、《白氏六帖》、《
唐会要》、《宋刑统》及日本文献中的亦不少,敦煌发现的
唐《水部式》残卷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数最多的唐式原文。内容是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
津渡的
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关系,有如令之与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联称。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虽低于律令,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经常。这是因为格式可随时以诏敕
更定,它们更能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影响
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
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天成元年(926)废
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此后,
后晋、
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
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著名的《
大宝律令》和《
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
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
大足元年,701)及
元正天皇养老二年(
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
大宝律令》今已失传;《
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
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参见词条
日本律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