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指我国历史上
曹魏政权的法律。
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
魏律》、《
曹魏律》。
历史背景
肉刑争议
汉献帝年间,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
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曹操主政时,
荀彧提出恢复肉刑,为
孔融反对。魏国在汉王朝之下建立时,曹操又想恢复肉刑,而奉常
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肉刑争议一直延续到魏明帝之时甚至
正始年间。
汉律繁复
汉律从
萧何《
九章律》起算,
叔孙通增加《九章律》未涉及的内容,有了傍章十八篇;
张汤《
越宫律》有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又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
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体系混乱,内容繁复。
面对这样繁杂的法律,后人各自撰写章句。叔孙宣、郭令卿、
马融、
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他的建议得到采纳,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司法腐败
魏明帝时,决狱之吏如
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罪作出判决;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
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法律本身的混乱给了这些司法官员以可乘之机。
制定过程
在范洪、刘象两人案发时,太傅
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
王朗不赞同。当时议者百余人,赞成王朗者多。明帝因吴蜀未平,又寝刑法改革之议。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
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
庾嶷、中郎黄休、
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篇章内容
篇目设置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
《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
《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
《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
《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
《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
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
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
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刑罚规定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其
死刑有三,
髡刑有四,
完刑、
作刑各三,
赎刑十一,
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八议入律
“八议”是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具体包括:一、
议亲,指皇亲国戚;二、
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三、
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四、
议能,指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五、
议功,指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六、
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七、
议勤,指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八、
议宾,指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的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
晋律一样,《新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也是当时的名儒。陈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主张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动辄引用《
周礼》《
诗经》。刘邵长期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也有研究。《新律》在他们的编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的内容,,于“八议”的规定就是儒家化最明显的标志。自《新律》确立“八议”制度后,隋唐又加以进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主要特点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有:
其一,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
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在原先的《九章律》中具有
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也不同于《
法经》将《具法》列为最后一篇的做法,突出了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统领作用,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称得上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二,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其三,规定了维护皇亲国戚官僚贵族等级特权的“
八议”制度,将《
周礼》中的“
八辟”制度正式规定到法典之中,这是礼法结合的突出表现,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突出表现。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