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
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
西周的八辟,在
曹魏的《
新律》中首次入律。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源于《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八议之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汉末魏晋以来,豪强
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增强。
魏明帝制定“
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
统治阶级利益,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体现了公开的不平等。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
自《
唐律疏义》确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以来,一直到《
大清律例》,“八议”之法便成为皇亲国戚、功贤故旧、贵族官僚等八议之人逃避和减轻封建法律制裁的
护身符,八议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议、请、减、当、免”的特权。但是,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到明清,特别是到了清代,“八议”之法的
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缩小,乃至载而不用,徒有虚名了。
在中国古代权力之争的演变过程中,一直存在皇权与
相权(代表百官)的斗争,最后,皇权取得绝对的胜利。1383年
朱元璋杀
胡惟庸,罢宰相而不设,中央职能部门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皇帝总揽一切大权,乾纲独断。从明代开始,君臣关系远不是以前那种两种权力可以互相牵制的关系了,人臣完全成为皇权的奴仆,对文武官员的生杀予夺,都在皇帝的一念之间。皇帝可以将人臣当场“
廷杖”致死,剥下人皮。无处不在的
厂卫特务是皇帝得力的鹰爪。“八议”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临时酌量特予加恩”。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之法再也不足为训。
清代完全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了明代的独裁专制政体,虽在《
大清律例》中明确记载了“八议”律文,但再也难找“八议”案例。这大概还与从努尔哈赤以后的清历朝最高统治者的法制思想有关。
满洲兴起于
奴隶制军事民主时期,开始由
习惯法向
成文法过渡的历史阶段,第一代君主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和对明、对蒙古战争的实践中,认识判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军队、团结内部、贯彻政令、统一行动。努尔哈赤以明朝国力不断衰微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朝之所以每况愈下,就在于“法令不公平、不严明”所致。所以,在后金政权建立之前和之后,努尔哈赤就不仅重视法制建设,而且在实践中强调公平执法,特别是要求权贵守法。他明确表示:“悖道行乱,就依法惩办。就是掌管国人执政的诸贝勒,也依法惩办。”在这一点上努尔哈赤说到做到,即使他的兄弟子侄违反法度也同样予以惩治。例如,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处死了心怀异谋的长子
褚英,处罚了向诸小贝勒勒索财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养子达尔汗蚱。1629年继承汗位的
皇太极遵循乃父努尔哈赤公平执法的遗训,强调“
国家立法,不遗贵戚”。在“
参汉酌金”订立成文法的过程中,虽然仿照传统的汉族封建法典确立了“
十恶”六条,但终皇太极之世,始终没设立保护、纵容权贵违法妄行的“八议”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