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后敕,就是制敕的简单汇编,出现于唐开元年间。唐前期的立法活动,始终是以律、令、格、式为主要内容。
格后敕,就是制敕的简单汇编,出现于唐开元年间。唐前期的立法活动,始终是以律、令、格、式为主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遵循“一断于律”的原则。但是在遇到重大特殊案件时,皇帝常以“制”或“敕”权断,临时处分。这些制敕中的一部分,经过司法机关的整理、修订,成为正式的法规“格”。“格”作为刑事特别法,其效力往往大于律,是对律的修改和补充。到唐中期,制敕繁多,“差互不同,使人疑惑”。因此,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颁布《格后长行敕》,将制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编成“格后敕”,颁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