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为《唐律》提供了直接蓝本和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亦被后来的各朝所沿用。
制定背景及过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齐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内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2. 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
3. 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体例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刑罚简明宽平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
3.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维护特权
《开皇律》仍然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开皇律》设置了“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1.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2.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3.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4.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指定颁行的一部法典。纳言、刑部尚书苏威作为律典的主要修订人,其宽平思想与孝治观直接指导了开皇三年律典的修订。《开皇律》确定的十二篇法典体例、封建五刑制及律典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为唐宋王朝所继承,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
评价
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绞、斩、,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17:08
目录
概述
制定背景及过程
内容和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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