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五曰议功之辟。” 郑玄 注:“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汉书·刑法志》:“八议:一曰议亲……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参见“ 八辟 ”、“ 八议 ”。
议功是中国封建法律对有大功于国家者犯罪可减轻刑罚的一种特别规定。源于西周的“议功之辟”。废于秦汉。自三国魏新律入律,为八议之五,相沿至明清改为八议之三。“功”,唐律谓“有大功勋”。明律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功劳,铭功太常者。”犯十恶罪者不依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