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饰语
句法术语
修饰语(英语:modifier),与「中心语」相对,是偏正短语的组成成分。通常位于中心语之前,用来修饰、限制、说明中心语。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语,一种是状语
词义源流
现代汉语修饰语的研究,是伴随着现代汉语语法的研究,特别是随着句法研究的发展、深入而逐步兴起的。自1898年马氏文通》问世以来,现代汉语修饰语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马氏文通》(1898)没有「修饰语」这一术语,但从实字卷之三的「静字」节可以看出,马氏的定语观已经体现出来了。《文通》(卷十)中分析「」时,还使用了「状语」这个术语,但《文通》所说的状语,跟我们现在的状语不完全相同,其状语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时间、处所状语。《文通》说:「所记年月时日,皆各为一顿......地名后介以东’西方向诸字,自成一顿,所以记处也」。可见,状语观已在《马氏文通》中萌芽,同时,也为后人的研究工作开辟了道路。
在《马氏文通》里,修饰语研究已开始萌芽,而在20世纪20年代,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1924)首次提出了「句子的附加成分」这一术语,他的形容性的前附加语相当于现在的定语,副词性的前附加语相当于现在的状语
可以这样说,《新著国语文法》已经明确了修饰语研究,只是术语不同而已。黎锦熙对附加成分的分类比较细致,在当时极具创见性,而且为现代汉语修饰语的分类奠定了基础。
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1947)中的「加语」大致相当于现在的修饰语,他还首次把「的」、「地」看作是两类加语的不同标志。
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第一次出现了「修饰语」这一术语。不过,书中没有解释什么是「修饰语」,倒是解释了「修饰品」这个术语。
这一阶段的研究说明了吕、王二位学者对修饰语的日益重视,但这一阶段的修饰语研究侧重于语法形式,而且慨念不是十分明晰。
50年代以来,修饰语研究进入了成熟阶段,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1953)首次给修饰语下了定义:「一个词的前头加上一点东西来修饰修饰,叫做修饰语。」
张志公把修饰语分为名词的修饰语、动词的修饰语、形容词的修饰语。至此,修饰语的研究进入了科学、合理的研究阶段。
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1961)中第一次出现了「全句的附加语」这一术语,认识到句子也有附加语,这是一大进步。张志公《汉语语法常识》中偶尔提到了全句修饰语。
丁声树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认为修饰语并不一定修饰中心语,这实际上是开偏正结构中形式和意义不一致现象研究的先河。
此外,李子云的《汉语的修饰成分》(1963)是研究修饰语的专著,把修饰语的研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一阶段,人们对修饰语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分析,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深了人们对修饰语的认识,也推动了修饰语研究工作的进行。
这一阶段正式开始用「全句修饰语」这一术语来代替「全句的附加语」(胡裕树《现代汉语》)。
朱德熙的《定语和状语》则全面地研究了定语和状语。
刘月华的《汉语语法论集》对定语和状语的分类及多项定语、多项状语的顺序进行了客观细致的分析,
80年代以来探讨修饰语的论文也很多,其中也不乏一些有分量的力作,如陆俭明《关于定语和状语区分》(《汉语学习》1983.2)等。总之,修饰语研究不断向前发展。
2011年,《语言学名词》出版,统一界定语法术语,对修饰语的定义是:
与「中心语」相对。偏正短语的组成成分。位于中心语之前,用来修饰、限制、说明中心语。分为定语和状语。例如,「(我的)同学」「[慢慢地]走」。
修饰语的地位
修饰语的地位问题一直是语法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历年来,关于修饰语的地位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
修饰语是附加成分
从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中的「附加语」到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中的「加语」、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中的「修饰品」(加语),修饰语被看成附加成分。
吕、朱《语法修辞讲话》也把修饰语叫做附加语陈望道《文法简论》、张静《新编现代汉语》、邢福义现代汉语语法知识》、马真简明实用汉语语法教程》、史锡尧、杨庆蕙《现代汉语》都把修饰语(定语和状语)看成句子的附加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认为定语和状语是附加成分,但附加成分不仅包括定语状语,还包括补语
修饰语是连带成分
周靖濮侃《现代汉语》、唐启运《句子成分分析》、《暂拟系统》等把定语、状语看作是连带成分,主语、谓语则是主要成分。
修饰语不是附属品
以张志公为代表,认为修饰语不是附属品。他在《汉语语法常识》中指出:「修饰语不是附属品。专就句子的构造来说,修饰语是次要的成分。可是从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来看,修饰语有时不仅不是次要的,很可能倒是最重要的部分。」
张志公的观点较为接近的有李子云,其《汉语的修饰成分》中也把定语和状语看成是句子的修饰成分。
朱德熙后来在他的《定语和状语》里认为定语和状语都是修饰成分,取消了「附加」这一术语。
陆俭明《关于定语和状语的区分》指出:「定语和状语是修饰成分。」
李绍群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不过,张志公的「专就句子的构造来说,修饰语是次要的成分」这种提法不够妥当。
结合张先生和其他几位先生的观点,李绍群认为修饰语不是附属品,它是句子的修饰成分。
从句法结构关系上看,修饰语与中心语之间构成「偏」与「正」的关系,好像是不重要的成分。
但从语义表达上看,句子里的修饰语却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句子,如果去掉了修饰语,其意义就会完全相反,如「我不会下棋」,如果把状语「不」去掉了,其语义就完全不同了。
因此,修饰语不是附属品,它是句子的修饰成分,其在句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修饰语在句中的重要地位还体现在:在非自足句中,往往通过添加修饰语来使非自足句变为自足句。如「他唱歌」,这是个非自足句,我们可以加修饰语使其变为自足句:他经常唱歌。(添加状语)
修饰语的次序
以往语法学者对修饰语的次序的探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修饰语能否易位
长期以来,修饰语特别是定语能否易位这一问题引起了语法学者激烈的讨论,他们对此评论颇多,分歧很大。尢以潘晓东与陆俭明的观点为对立之最。
肯定的观点认为定语和中心语之间易发生易位现象,如「荷塘四面,长着许多树,蓊蓊郁郁的。」以胡裕树《现代汉语》、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张静《新编现代汉语》、邢福义《汉语语法学》等为代表。
关于定语前置,潘晓东《浅谈定语的易位现象》(《中国语文》,1981)首先对陆俭明《汉语口语句法里的易位现象》(《中国语文》)中的「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不发生易位现象」这一看法提出了异议,他并且指出了定语易位前行的两种情况。
对定语易位持否定观点的以陆俭明为代表,认为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不易发生易位现象。他还反驳了潘晓东的「定语易位」的观点,认为潘晓东两类「前行定语」应当是句中的状语。此外,张志公、李芳杰也认为定语不易易位。
状语的易位问题,各家争议不大,其观点基本一致。
张静《新编现代汉语》、邢福义《汉语语法学》、胡裕树《现代汉语》都认为状语可在中心词之后。
不过,陆俭明对状语后置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状语和中心语之间的倒装,只见于书面语,是一种欧化句式,这跟口语中的状语和中心语的易位不一样。
陆俭明在《汉语口语句法里的易位现象》中指出:「状语中心语易位有时要涉及第三者主语,因此不是所有的状语和中心语之间都能发生易位现象。能易位的只限于某些副词和某些介词结构充任的状语。」
多项修饰语的顺序
语法学者曾就多项定语、多项状语的顺序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刘月华的《定语的分类和多项定语的顺序》、《状语的分类和多项状语的顺序》、袁毓林的《定语顺序的认知解释及其理论蕴涵》(《中国社会科学》1999)
此外,一些现代汉语教材和语法论著也涉及了多项定语或多项状语的顺序问题,如黄伯荣、廖序东的《 现代汉语》、朱德熙的《定语和状语》、邢福义的《汉语语法学》等。
纵观以上论著,有关多项定语的顺序的主要观点有这些:
1、带「的」的定语一般放在不带「的」的定语之前;
2、如果几个定语都不带「的」,一般的顺序是:
领属———数量词———形容词———名词
3、如果几个定语都带「的」,一般的顺序是:
领属———主谓结构———动词结构———形容词性词语———名词性词语
(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主编的《现代汉语》第339页)
多项状语的顺序大致是这样的:
表时间、语气———描写心理活动的状语———表目的、依据、关涉、协同———表处所、空间、路线、方向———表对象———描写动作变化、方式、状况的状语
(刘月华《状语的分类和多项状语的顺序》)
修饰语的分野
修饰语意义上的两大分野即修饰语的限制性和描写性之分,具体称法各家稍有不同。
限制与修饰
两大分野源于黎锦熙的统摄性领位和修饰性领位。
黎锦熙的两大领位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的限制性定语描写性定语
黎锦熙还认为,对于句子的述语,若也要添加一点修饰或限制的意思,那当然是副词的职务了。
把修饰语分为限制性和修饰性的还有吴积才、程家枢《现代汉语》、吴启主《现代汉语教程》、周靖的《现
代汉语·语法修辞》、高更生《现代汉语三百题》等。
限制与描写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认为,形容词作修饰语,分限制性和描写性两种。
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也把定语分为描写性定语限制性定语,把状语的意义类别可粗分为限制性和描写性两类,并认为有一些描写性定语也有限制作用。
朱德熙语法讲义》指出,概括起来说,修饰语的语法意义在于限制和描写。
刘月华《状语的分类和多项状语的顺序》一文中把状语分为描写性和非描写性两大类。她的「非描写性状语」其实也就是「限制性状语」,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她在《定语的分类和多项定语的顺序》一文中把定语分为两大类:限制性定语描写性定语
江天《现代汉语语法通解》把定语分为限制性和描写性两大类,并认为描写性的修饰语往往也有限制作用;同样,状语也可分为描写性和限制性两类。」
此外,傅远碧《定语的类型》(《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按语义结构把定语类型分为「区别性定语」和「非区别性定语」,区别性定语又可以分为限制性定语和描写性定语两类。
总的来说,修饰语意义上的两大分野,限制与修饰也好,限制与描写也罢,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基于修饰语与中心语之间的意义关系而划分的。
目前,两大分野以「限制与描写」的说法较为通行。在具体范围上,各家稍有不同,如「木头桌子」中的「木头」,有的认为是限制性修饰语,有的则认为是描写性修饰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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