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大量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奖励表彰。但这些表彰多以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并未建立。2007年,
人事部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
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
2017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和国家功勋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七一勋章”授予办法》《
“八一勋章”授予办法》《
“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并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荣誉簿,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