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的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是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公募资格的4A级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卢嘉锡,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蒋正华,第三届理事会第一任理事长汪纪戎,第三届理事会第二任理事长龚建明,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曹锡荣,现任理事长王素芳。
发展历程
1996年12月30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成立。
2024年6月29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头颈肿瘤专业委员会成立。
宗旨
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愿景
始终以“呼吁和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中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为构建适应和符合社会发展水平、满足人人能够享有、社会能够负担得起的最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争取道义、资金和物质支持,保障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和己任,充分发挥基金会社会公益平台组织优势,广泛动员与汇集社会慈善资源力量投入到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使命
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捐赠指南
银行捐赠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账户:0200003209014441127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
Receiver’s Bank:China CITIC Bank H.O.General Banking, Beijing,China
SWIFT Code:CIBKCNBJ100
Receiver’s Name:China Primary Health CareFoundation
邮局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5号
邮编:100011
现场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3层315号
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理事会成员
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 :王素芳
副理事长:周庆年、兰宝石、耿丽丽、狄森
理事:丁列明、王素芳、兰宝石、闫敏、孙熙涛、陈易新、杜保民、狄森、汪辉、李新、周庆年、郭华伟、耿丽丽、郭美玲、秦瑾晖、蒋建东、程涛
监事长: 卢婧
监事:宋静、樊成玮
秘 书 长:耿丽丽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英文名称是: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财政拨款、自筹、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
  (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
  (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或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3日四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项目
● 生命绿洲患者援助公益项目: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生命绿洲患者援助公益项目”(以下简称“生命绿洲”)成立于2013年8月,并邀请钟南山院士担任管委会主任。生命绿洲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人享有健康为目标,以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为核心,通过“多方共付”即企业让利支持,基金会公益捐助,患者适度承担的共付机制,减轻困难患者的用药负担,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救助体系的完善,实现社会公平。生命绿洲努力探索以患者利益为核心,为患者提供“物资援助、健康教育、心理关怀”三位一体的公益模式,以帮助患者“提高生命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为使命,开展患者援助、患者教育、患者关怀公益活动。
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生命绿洲先后开展的患者援助项目以及患者教育、会议、学术、科研类项目,共覆盖疾病40种,项目医院 10948家,项目医生61940名,项目药店3451家,项目药师9469名。累计捐赠患者已达 108万余人,发放捐赠药品数量累计7277396 盒,累计发放援助药品金额折合人民币逾100 亿元。
● 同心全科医生特岗人才公益项目: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同心全科医生特岗人才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同心全科公益基金”)成立于2014年11月。该基金是由国家领导人及相关院士首倡,并用自己的院士津贴与科学技术奖金带头捐赠并设立的。同时,开展实施“同心全科医生特岗人才计划”,为破解基层医疗人才短缺这一突出现实难题进行有益尝试,既是参与“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实践,更是在为“健康梦”助力“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农工党中央原副主席、时任基金会理事长汪纪戎,时任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曾益新,时任农工党中央社会服务部部长刘峻杰,基金会秘书长周庆年等领导出席成立仪式。陈竺副委员长和曾益新院士共同为“同心全科医生特岗人才公益基金”揭牌。
同心全科公益基金将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提高全科医生到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将积极探索破解优秀医卫人才“下不去、留不住”难题的方法和路径。截止 2021年,共资助 502名医生,累计拨款 1585.4万元。
● 佐农公益项目:
佐农公益项目是为庆祝农工党成立 90 周年,发扬农工党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农工党中央组织部联合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开展的关爱扶助困难农工党员活动。旨在送去组织的慰问关心和温暖,进一步增强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目前,已拨付款项350 万元。
佐农公益项目注重夯实组织基础建设,为使佐农项目取得更好实效,把项目落到实处,项目力争将扶助活动覆盖到每一位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切实体现组织对党员的关心,提升党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增强组织凝聚力
● 蓝农公益基金: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蓝农公益基金”(以下简称“蓝农公益基金”)系由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主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教授发起,并于2020年12月3日在云南昆明正式宣布成立,同时聘任张文宏主任担任该公益基金的管委会主任。
“蓝农公益基金”以人道主义救助和学术研究为核心,以切实降低国民健康负担为愿景,将科学技术和科学证据作为健康扶贫、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重要基础,紧紧围绕医药卫生、初级保健领域核心、重点、焦点科学和社会问题开展相关公益项目,从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予以援助。该基金从筹建、启动到开展,得到了农工党中央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专职副主席杨震出席了蓝农公益基金的成立仪式,并且与云南省相关领导共同见证了该公益基金第一个项目——耐药结核消除帮扶公益行动的正式启动。
● 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成立于 2006年。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先后在全国3800余家各级爱心医院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医疗设备帮扶项目;医疗技能公益培训(院长培训、科室主任培训、专项培训基层医生培训等);血透、心血管肿瘤、妇科等特色科室帮扶建设项目;妇科两癌筛查小儿脑瘫、小儿先心病尿毒症患者救助项目;医用物资管理系统建设帮扶项目;儿童青少年视力综合防控帮扶项目;互联网医院援建捐赠项目等。
● 东方关爱公益基金: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东方关爱公益基金”成立于2015年,旨在号召、动员、整合全行业资源优势,发挥公益组织效能,围绕国家战略规划,结合地方发展及居民需求,设计、推广、实施“健康中国·关爱行”品牌公益项目。
该项目以市为单位、以县为试点,通过2到3年的周期,针对一个区域进行整体、系统、全面帮扶,在“疾病普查、患者救助、医务人员培训、医疗设备捐赠”常态公益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的实际需求,定制实施“医养结合健康驿站”、“区域影像中心、心电中心、中医康复中心”及公益传播公益营销等特色公益项目。在医疗卫生、大健康产业、养老综合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深耕细作,目前公益项目已覆盖河南、山东、湖南、安徽、山西、新疆、重庆等省市,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和居民的高度评价。
● 生而健康公益基金:
疫苗接种是全球卫生与发展的成功案例,每年可挽救数百万人的生命,疫苗的公平可及性对于预防和控制许多传染病至关重要,是卫生与健康安全的基石。
免疫规划内疫苗取得了伟大成就之际,我们也看到了提高非免疫规划疫苗公平可及性新的机遇。包括宫颈癌疫苗肺炎链球菌疫苗等在内的一些新型疫苗已经在我国的发达地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是待振兴地区和广大农村还有待提高,而现在无法负担这些疫苗的家庭可能正是疫苗更重要的潜在受益者。
生而健康公益基金成立于2019年,旨在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落实“预防为主”和“人人享有”的战略主题。通过探索多层次筹资机制促进免疫预防相关的科普活动开展,提高与疫苗安全有效接种相关的软硬件技术水平,提升疫苗的可负担性,为疫苗的公平可及性做贡献。
● 中西部振兴与发展办公室: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西部振兴与发展办公室”(原名“中西部扶贫工作办公室”)成立于2016年12月,负责开展健康医疗、教育、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帮扶工作。
中西部振兴与发展办公室在农工党中央联络委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农工党在医疗卫生、人口、环境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平台优势,联合多家协会、学会、医院及一些爱心企业,在医疗、教育、环保等基本民生领域,通过品牌、资源、技术等同步下沉,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对口帮扶。现在开展的帮扶项目包括“大病不出县,看病不出村”医疗卫生精准帮扶工程;“三优一均”教育均衡化精准帮扶工程;中国县域城乡环境治理项目等。
该项目自成立以来竭力将帮扶项目打造成“三得工程”:党委政府得民心、社会事业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将帮扶项目落到实处,受到了帮扶地区的广泛好评。
● 医疗专科能力建设工程公益基金: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医疗专科能力建设工程公益基金”成立于2019年11月。该项目致力于提升医疗专科能力建设,助力分级诊疗的落地,造福患者,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成立以来,推动多地医疗专科能力的建设,从基础设施、人员培训、再到医疗云体系的搭建,形成多位一体的健康新模式。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建设不同专科,匹配相应资源,有效缓解了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压力,提升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能力。同时,除了专科体系的建设,也同步促进了各地、各医疗机构的全面发展,从医学领域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活动等各方面提供支持,也为社会提供健康宣教,为患者提供疾病预防、医疗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综合服务。助力我国的卫生健康事业实现大发展、大跨越,人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早日实现健康中国的战略目标
● 智慧与健康产业发展公益项目: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智慧与健康产业发展公益基金”成立于2015年8月 10日,项目旨在通过区域卫生发展整体提升规划,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县(市、区)长及卫计局长培训、医院管理者培训、医疗技术培训、医疗设备捐赠和资助等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推进新医改,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该项目自成立以来,积极务实帮助 17省(市、区)所辖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县乡村三级医疗网络综合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性卫生与改革发展综合培训班和医技人员培训,并对帮扶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设备捐赠,受益人口近干万,实现捐赠物资总计规模十亿元人民币。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被评为农工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公益成果
截止2020年底,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设立并仍在执行中的各类公益基金、项目供计百余个,范围涵盖患者援助、基医疗设备捐助、疾病防治、大病救助、医院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基基和特殊地区医生支持、培训、学术会议等等,覆盖全国31个省(区、 市)、近千个县地级市 (区) , 25年的公益受益人口已逾2亿人。
参考资料
理事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基金会介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2 13:17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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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