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原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已撤销该机构,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合并,组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
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
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督办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负责起草和审核市局有关文件和报告、领导讲话稿等文秘事务;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办公自动化应用与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的方案拟订、组织,日常会务安排,对外接待联络和机关后勤保障的协调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法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上海财税”网站及子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公务网网站的运行和管理;管理机关和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局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的组织协调和催办督办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本机关《地方志》和《年鉴》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务。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牵头承办涉及多税种、综合性
税收政策文件的转发、会审、会签和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反馈以及备案备查;负责本市税务部门拟订的地方性
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研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税务机关、税务系统
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
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
反补贴案件调查、应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
破产清算企业
欠税核销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货物和劳务税处。组织实施本市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分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分管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分管税种的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相关
税收制度、政策的建议;负责分管税种税收减免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预警指标制定及税源管理、
税基管理;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分管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
税收法律救济工作;负责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本市进出口贸易
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报、审核、审批和
退税资料等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业务管理;参与编制年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负责退税指标管理;负责
出口退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预警指标制定及监控管理;指导有关进出口税收工作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相关
税收制度、政策的建议;负责相关
税收政策执行中一般性问题的解释、处理;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反补贴调查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企业所得税处。组织实施本市
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分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分管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分管税种的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相关
税收制度、政策的建议;负责分管税种税收减免管理;负责分管税种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预警指标制定及税源管理、
税基管理和
汇算清缴等工作;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分管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
税收法律救济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国际税务管理处(个人所得税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与外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议、协定(安排)在本市的执行;负责
税收情报交换和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负责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负责
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拟订分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分管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分管税种的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相关
税收制度、政策的建议;负责分管税种税收减免管理;负责分管税种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预警指标制定及税源管理、
税基管理等工作;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分管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
税收法律救济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财产和行为税处。组织实施本市财产和
行为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拟订分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分管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分管税种税收减免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相关
税收制度、政策的建议;负责分管税种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预警指标制定及税源管理、
税基管理;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起草分管税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
教育费附加、
河道管理费、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和征收管理。拟订分管的政府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征费(基金)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政策,提请市有关部门研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本市税收收入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牵头编制与分配年度
税收计划和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负责全市
免抵调库指标的申请与分配;牵头做好本市
欠税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工作,检查、分析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汇总分析全市
税收会计、
统计信息数据;负责税收核算及相关指标体系的建设;负责制定本市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税源标准和对象,定期审核汇总和分析重点税源数据并通报
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票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管理;负责税收调查的组织、资料的汇总与分析上报。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组织、协调、实施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
纳税服务工作;制定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健全本市 12366
税务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功能;负责收集、统计分析、梳理、督办
纳税人诉求;负责业务知识库建设;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涉税咨询、
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投诉;组织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
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
纳税人需求的税法宣传;负责指导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监管、规范涉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组织指导对大型企业提供
纳税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牵头负责管理
海洋石油税收业务。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探索适合本市特点的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征管工作规程和落实
税收管理员制度,指导全市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和
普通发票管理、
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维护管理及“
一窗式”数据比对、税收征管报表的编制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征收管理;组织落实
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维护管理、数据比对;牵头负责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的建立;负责牵头建立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
税源监控“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负责统筹管理综合征管系统业务需求;加强对税收征管数据的分析、利用;指导税务发票
仓库管理。负责拟订本市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管理、监督制度;保障机关和本市
税务系统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实施税收征管系统的开发、应用、技术培训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维工作;负责编制、审核信息化专项经费,并对设备、
软件配置提出建议;组织、协调与外系统网络的联网工作;负责市局机关信息化设备的验收、入库、调拨等管理工作,并对信息化设备的处理提出建议。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信息中心和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稽查处。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组织、协调、落实各种来源的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协查、复查、复核、汇总分析工作;组织落实
税收专项检查;组织落实对大型企业集团的
系统审计性检查;牵头组织市级重大税收案件审理;负责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开展特定项目和区域的税收专项整治;负责与公安机关查案、执法的协调沟通;负责拟订本市税务稽查的统计办法、负责各类税务稽查
统计报表的管理、汇总和上报;按照税务稽查
信息化管理要求,提出业务需求;负责典型案例汇总、分析、管理,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完善
税收政策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税收工作;指导本市税务稽查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财务管理处。负责本系统财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财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车辆、税务制服、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并汇编部门预决算草案;负责系统会计核算业务指导;负责系统
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负责系统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审核、年检工作;负责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审核;负责系统车辆编制管理和更新审核;负责系统税务制服换装和制作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年报、产权年检工作;负责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概算、决算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年度
政府采购计划;负责系统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支付核算指导工作;负责市局机关资金、资产、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工作;接受委托,代管系统及市局机关工会账、党团经费账。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督察内审处(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对
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财务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
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对督察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
审计发现的问题并
督察整改;承办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交办的工作事项。组织开展巡视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政治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的巡视检查;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转化机制,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局党组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组织落实干部
人事制度及本市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本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本市
税务系统和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公务员及
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事项;承担下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监督及基层建设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系统内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调配、奖励、处分、考核、任免、监督及人事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工资福利、人事档案、
专业技术职务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负责受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申诉、控告;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事项;确定因公出国人员名单。拟订本市
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制定培训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承办、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下达或委托的培训任务;承办市局重点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开展教育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担市局所属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监察室。负责本市
税务系统纪律检查和
行政监察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
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廉政教育和
廉政文化建设;根据规定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有关申诉;查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分析(通报)系统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承办驻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拟订党建工作计划,落实党建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落实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加强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
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承担直属机关统战工作。承担本市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
税务文化建设;拟定工作计划、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评估;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有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相关部门业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