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指我国历代政府对官用
马匹的牧养、训练、使用和采购等的
管理制度。马政属于国家重务,是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
三代马政
夏朝置
牧正掌管马政,
商朝置牧师。传说殷商立国之前,
相土作乘马,
王亥作服牛,就是驯养牛马,用以负重。商代立国后,继续大量驯养
六畜,而马是奴隶主贵族在战争和狩猎时用来驾车的重要工具,同时又以其作为祭祀鬼神的牺牲品,受到奴隶主贵族的特别重视。
周朝时设置
太仆下大夫二人、
校人中大夫二人。
周穆王时设太仆正掌舆马。
周孝王时,
秦非子为天子牧马有功而被分封秦地。
秦汉马政
秦朝马政
秦朝在中央沿置太仆,并大建官马厩和官营马场(秦代养马场一般被称为“厩苑”)。
秦朝颁布《
厩苑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枷)”, 意思是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判枷刑。
汉朝马政
汉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便着手建立一整套马匹牧养和管理的严格制度。
汉高祖时,丞相
萧何作汉律九章,创加厩律,制定了有关养马的法律。
吕后时,又明令禁止母马外流,以防止军资遗敌。
汉文帝时,
晁错建议“令民有车骑马者,复卒三人”,鼓励民间养马。汉文帝接受他的建议,下令用免役的办法促使民间养马,史称“
马复令”,民间养马之风再兴。
汉景帝时,卫绾建议“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史称“
马弩关”。汉景帝又在秦边郡牧马苑的基础上,“益造
苑马以广用”,扩大边境游牧地区军马牧场的规模。国家的军马养殖因此有了长足的进步。
汉初的马政,基本上包括官马管理制度和民间养马政策两大内容。就官营养马而言,汉初已建立完整的养马机构,形成分布较广的养马管理体系。中央的
太仆寺是国家掌管车马的最高机关。太仆位列九卿,其助手初太仆丞外,还有下属养马厩的令、丞或长、丞。汉景帝时,西北边郡养马范围扩大,又在边郡地区增设了六
牧师苑令及牧橐令(饲养骆驼)、昆蹄令(饲养良马),每令之下,设三丞为辅助。此外,中央的一些部门如
廷尉,也辖有一定数量的牧场。在郡县也设有主持马政的官吏,称马丞,诸侯国则设“仆”官,下领“
厩长”及“厩丞”,负责马政。中央到地方主持马政的机构和官吏,平时与传驿系统相结合,战时则向军队提供战马。
官马场的分布一在京师及近郊,一在边郡地区,尤以后者规模最大。京师的天子六厩,专供皇室专用;边郡六牧师苑令所领36所马场,集中在
天水、
陇西、
安定、
北地、西河、
上郡等地,供军马之用。
魏晋南北朝马政
西晋时太仆下辖左、右、中典牧都尉,下有
车府令、
典牧令、乘黄廏、骅骝廏、龙马廏。
东晋初期裁撤太仆,后因需要而设,无事则省。
南朝时沿用东晋制度。
北朝
北魏设太仆,第二品;后增设
少卿,改太仆卿为正三品,太仆少卿正四品。
隋唐马政
隋朝马政
隋文帝时期,马匹主要靠陇右地区(今甘肃、青海)是养马区。隋初,这里经常遭受
吐谷浑的寇掠,隋文帝命上大将军
贺娄子干修筑城堡,把民众集中到城中居住,放弃畜牧业,屯田积粮。贺娄子干上书反对,说:“陇右、河西,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佃。……陇右之人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更加)不自安。但使镇戍连接,烽堠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
资治通鉴》卷176)隋文帝同意。十多年后,隋文帝派亲卫大都督
屈突通去陇右检查群牧,“得隐匿马二万馀匹”。(《资治通鉴》卷178)隋文帝大怒,经屈突通再三劝谏,才放弃杀掉太仆卿慕容悉达和诸监官一千五百人的决定。
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在青海设置马牧,“纵牝马二千匹于川谷以求龙种,无效而止”。(《资治通鉴》卷181)。
唐朝马政
隋末
李渊驻守
太原,伺机夺取全国政权,痛感马匹的匮乏制约自己的力量。他为了达到政治目的,不惜失节向
突厥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赤岸泽的具体位置,
岑仲勉先生指出“在旧长安城东数十里,即长安、
同州(今陕西省大荔县)之间”。(岑仲勉《隋唐史》上册第3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于是,政府把赤岸泽的三千匹隋马作为种马,迁到陇右地区从事繁殖。此外,在618—626年间,
康国向唐朝献
大宛马4000匹。撒马尔罕良马的输入有力地解决了唐初缺马的困难。
在机构设置方面,唐朝设太仆寺统全国厮牧车马之政,由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组成,辖各地国有牧马场(当时称
牧监)多至六十余所,还有
驾部掌全国
驿马及官、私马的簿籍。
宋朝马政
这段时期的马政系统被称为
群牧司或
群牧监,
景德四年(1007)始置。设制置使一人,以
枢密使或副使任职;使一人,以两省以上官充;副使一人,以閤门以上及内侍都知充;以下又有都监二人、判官二人。大事则制置使同签署,小事则专遣其副使,都监多不备置,判官、都监每岁更出诸州巡坊监,点印国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厢提点,隶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宋神宗元丰年间
王安石变法,马政归属太仆寺。
崇宁二年(1103),太仆寺依旧制不治旧事,马政归
枢密院所隶官司。
在
王安石执政期间,为了解决缺少养马地的问题,宋朝政府实行了
保马法、
户马法等政策。
元朝马政
岭北畜牧
元朝统一后,大漠南北(包括窝阔台子阔端以西凉府为中心的“分子)在全国占有特殊地位,元廷在立行省、派镇王的同时,频繁调动内地人力财力、采取多项措施支援牧区经济。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不断派遣内地人民,给予牛具种子进入牧区,打井开渠,在
和林、称海、
谦州、
吉利吉思、
五条河及杭海、
金山之北等地大力兴办屯田。此外,元廷又制定“重利诱商贾,致谷帛用物”和“急募富商大家”致粟实边政策,使单一的游牧经济不断得到补给和改善。元人描述道:“和林百年来,生殖殷富埒内地”,又说,漠北地区“数十年来.婚嫁耕植,比于土著;牛羊马驼之属,射猎贸易之利,自金山、称海沿边诸塞,蒙被涵照,咸安乐富庶,忘战士转徙之苦。”
总之,入元以来,草原畜牧业经济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仍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官营牧场
蒙元时代的牧场、牧地的范围呈明显扩大的趋势。除大漠南北(”)外,牧地以比较大的规模向南北推进。牧地扩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大漠南北的官牧场均拥有多处牧地,这些牧地一般不集中成片,而是散处各地;并且,每一道牧场的牧地散布地域比较广阔,分布于原有的封地之间。国有牧场牧养的牲畜有马、牛、驼、骡、羊,以马为主。马匹“或千百,或三五十”为群,左股烙有官印,号“大印子马”。从夏到冬,“随地之宜,行逐水草”,十月返回本牧场。元廷于九、十月差太仆寺官往各处点视所产之驹,烙上官印。各地牲口数造蒙、回、汉字文册存档、上报,“其总数盖不可知也”。牧人称
哈赤、
哈剌赤,“父子相承任事”,设千户、百户管领。另有
昔宝赤、
火你赤等
怯薛职官掌管牧场。如有三马病死,牧人必须赔偿大牝马一匹,死二匹偿二岁马一匹,死一匹偿牝羊一只,“其无马者以羊、驼、牛折纳”。
泰定年间还为皇家特需的黑玉面、赤花、赤玉面等“有毛色之马”(号“异样马”)“别赐牧地,自为一群”。
元代一批宗王南下进驻各地,是牧地扩大的又一重要原因。这些宗王们一般都拥有相当规模的围猎场所,其中便包含一定数量的牧地。从
忽必烈时代开始,南下的宗王主要有
安西王(驻京兆)、
云南王和
梁王(镇云南)、
西平王(镇吐蕃)、
镇南王(镇江淮)、
威顺王(镇武昌)、宣靖王(镇益都)、宣让王(镇庐州)等。据《
大元马政记》载,江淮地区
拘刷到的马匹按例交镇南王,而云南的贡马也往往就地拨给云南王。可见,镇王一般都在辖地内置有牧地,有的还采取种种手段大幅度扩充牧地。
驿站也拥有牧地。据
马可·波罗记述,驿站站马一半应役,一半留牧地牧养,以一月为周期,互相取代。因而,在有条件地带,置有不得“侵冒”的“牧马草地”的情况应该比较普遍。
农牧用地竞争
忽必烈统治后期,
卢世荣建议采取承包的方式将牲畜承包给平民,但没有得到采纳。终元一代,“军兴”与“赐予”这两项最大的畜产品支出总是采取消极手段,即通过大规模所谓的“和市”、“拘刷”等方式去实现的。官营与贵族经营畜牧业不但没有为元廷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反而给农耕区带来了很大的骚扰与破坏。在征服中原前后,由于生活和军马饲养的需要,部队及其随营团体(奥鲁营)大量废耕田为牧地,一些贵族与军将还乘势抢占、扩充牧地。
明清马政
明朝马政
朱元璋在定都
金陵之初, 他便“令应天、 太平、 镇江、庐州、 凤阳、 扬州六府, 滁、 和二州民牧马”。但以上诸地皆为长江下游的农耕区,牧地狭窄,又无专业牧民, 仅以农民兼营,其数量远不足以供军事之需甚明。随着战事北移,直面装备精良的蒙元骑兵, 朱元璋对战马的渴求更加迫切 。“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马,屡遣使市于四方”,但所得仍然有限。洪武四年,“置群牧监于答答失里营所,随水草利便,立官署,专职牧餋”, 设立了专职的机构以加强对马匹的蓄养。
洪武十年二月,增置涂阳、仪真等五牧监。
相反, 北元却因战马后备充足, 仍保持了相当的军事实力。 而明军在长期的征战过程中, 战马的消耗却十分巨大。特别是洪武五年
岭北之战, 明军骑兵损失极为惨重, 已失去了主动攻击北元残军的能力。北元则趁势展开了一系列主动出击。明军疲于应付, 被迫由战略进攻转入战略防御, 将洪武二、 三年一度占领的宜于牧马的今内蒙古南部地区放弃,至多年后才恢复牧马地区。
岭北之战后, 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紧筹措马匹。洪武六年, 明朝“设太仆寺于滁州, 统于兵部。后增滁阳五牧监, 领四十八群……岁终考马政, 以法治府州县官吏”。太仆寺的设立标志着明朝战马繁殖与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最高长官
太仆寺卿秩从三品,直属于
兵部管辖, 成为管理马政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
牧监、 牧群等部门分管马匹的牧养和使用事宜, 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养马业的发展。至洪武七年, 明朝共设了五个牧监, 下辖九十八群马。
洪武六年二月,定养马之法,令民共养马匹,并规定了养马的数量与孳息数。洪武二十八年榜示:“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共养马一匹。”民间养马不仅拖累了人民,而且困扰了政府。
马政事项包括督养、点视、印烙、编马户、交兑、发表等。而且每项事务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有所成。如督养要勤,编审要公平。马政繁杂,难以应付,官往往就轻避重,如令下户养马,不行验印,不行编审马户。
嘉靖十年四月,
太仆寺卿冼光条陈马政,“马头之编系于地亩,而地亩之数载于马册,所以验人户之消长,稽地亩之典,责也。今郡县马册经久不编,地亩人丁,漫不可考。”为提高马政效率,明政府加强对管马管的监督,如重处渎职官员、兵部官亲临督察、太仆寺官复查马匹。
成化十六年4月,“申严马政之禁”就要求重处不尽职者、兵部官监收马价,“凡马非管马太仆寺丞等官印验者不收,其通同作弊者以枷项编戍之罪,而折收马价之际必兵部官亲莅之,仍交盘其存留者以数上闻。” 而且对马匹的数目进行复查,《明世宗实录》就记有太仆寺官先后查验马匹之事。
嘉靖二年六月兵部言:“国家养马,民间岁遣,太仆寺卿佐行所部,分理其事,顷寺丞徐宪等验报七分膘马一万六千余匹,越三四月,责令李浑复验则止一千六百三十八匹,升降相去什百,法当究治。” 这些制度无疑加大了执行成本。
洪武二十四年(1391), 明军西征
哈密, 都督
刘真先期创建甘肃城池,加备军马屯种,哈密城破之后 ,“我军争取其马”。洪武五年七月庚午,《明太祖实录》首次出现高丽“贡马” 的记载:高丽国王
王颛遣其礼部尚书吴季南、 民部尚书张子温等奉表贡马及方物。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于
恭愍王二十一年(即洪武五年)夏四月壬寅 ,“遣民部尚书张子温如京师请讨
耽罗”,并记载了张子温所呈表文:“本年三月, 差陪臣礼部尚书吴季南前往耽罗粧载马匹,赴京进献。……不期鞑靼牧子等将先差去秘书监刘景元及济州牧使李用藏、判官文瑞凤、权万户、安邦彦等尽杀之。及季南至,又将弓兵先上岸者三百余名,亦皆杀之,以此季南不能前进回还。”可以看出, 早在洪武五年三月以前, 高丽即已派官员率弓兵 425 人前往耽罗取马,结果两次差人登陆的三四百人皆被杀,耽罗取马不成,最终从他处筹措马匹。
清朝马政
清时,实行禁止汉人养马及徵括民马等政策,到清末方弛禁,但原来在黄河中下游及江淮各省的马产却全被破坏了;同时利用宗教,使牧区的养马同样受缚,影响了选种及保育,造成塞外马产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