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户余额较少,
销户手续繁琐,造成客户放弃账户余额不来
销户。绝大多数久悬账户的余额较小。如韶关市单位久悬账户的平均余额为1132元,
个人结算账户的平均余额为10.8元。一些小额账户拥有者宁愿放弃这些账户资金也不愿意去办理繁琐的销户手续;特别是一些个人结算账户特意留下1元的余额而不销户。也不再使用该账户,致使小额
睡眠账户越积越多。成为久悬账户的主要来源。
2.客户变更或
客户信息变更,银行无法通知客户销户。大量企业改制、破产、倒闭、更名、迁址,没有对遗留账户进行处理,而银行通过保存的开户信息已经无法联系到客户。由于银行承担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亦不能
公示催告存款人取款销户。只好让这些被遗忘的账户永久躺在银行。
3.银行开户管理不严。银行偏重账户数量而忽视账户质量,开立了大量余额少
使用率低的账户。有的银行片面地认为账户就是客户,或规定不开户就不为客户办理某项业务,或将账户(含银行卡)数量作为
员工考核依据,非存款本人自愿开设的各种账户大量存在,因客户并无实际使用需要,这些账户在开立之日就注定形成久悬账户。在韶关市单位久悬账户中,近三年新开的账户有1.8万个,在个人久悬账户中,近三年开设的新账户有14万个。
4.银行账户管理方式落后。一是没有统一的账户
识别标志。同一单位、同一个人的账户信息无法归集识别,
多头开户的情况得不到
有效控制,单位、个人拥有多个账户甚至多个久悬账户的情况大量存在。二是央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分离。久悬账户
控制措施得不到落实。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中增加了对久悬账户的约束办法,即设为久悬账卢后。该客户将不得再新开立账户或变更账户信息,但由于该系统对个人结算账户未实现久悬管理,且未与各金融机构的核算系统数据进行有效比对相联,
管理效率大打折扣。三是账户管理的
自动化水平低。
韶关辖内只有部分金融机构对单位、个人久悬账户实行了
全自动化管理。有的金融机构仍然是人工处理。面对庞大的久悬账户数量,单纯靠人工管理不能实现高效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1.久悬账户占用大量
银行资源,存在较大风险。久悬账户占用的
银行账户系统资源是正常账户的数倍。久悬账户查询、资金支取手续复杂,费时费力。同时由于银行长时间与客户不联系、不对账,有的账户资金余额还较大,如
韶关市最大久悬账户的金额达93万元,存在较大的冒取、盗取风险,增加银行的内控压力。久悬
账户余额较小。对银行的贡献微薄,但账户
维护费与正常账户相当,
银行成本收益严重倒挂,要求处理久悬账户的呼声高。
2.
人民银行、财政部规定的久悬账户管理范围过于狭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久悬账户的管理范围仅限于长期未使用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长期不动的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定、
活期储蓄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处于“久悬”状态的账户如何处理没有做出规定。
大多数银行受此影响,只将单位
长期不动户纳入久悬账户管理,对数量庞大的“个人长期不动户”没有作为久悬账户管理,造成了管理上的被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应时已开立的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撤销。这两条砖于
销户的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矛盾,《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
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实施。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实施主体必须有行政许可权,再就是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行政许可权。因此。在销户这个问题上,银行作为实施主体错位。只能为自愿提出销户者办理销户,而不能强制对被许可人销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账户的久悬耒决。
4.久悬账户名称尚待统一,对久悬账户,人行规定叫“久悬账户”。而银行原来一直称为“长期不动户”,在有些场合还称之为“睡眠户”,由于称呼不统一。且这些称呼的外延又不尽一致,容易引起对法规条文的歧义。
5.久悬账户资金作非存款管理不合理。一是纳入非存款核算不合理。因为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
合同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由此决定久悬账户资金始终是“存款”,依财政部意见,允许“存款”进入非存款科目“
应付款项”核算,将“存款”作为“
营业外收入”,均违背了
会计核算的
真实性原则;二是不纳入
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不合理久悬不动户存款在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没有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而仍在存款科目核算的则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三是停止计息不合理,久悬账户
存续期间,
存款利率、计息方式可能历经多次变化,中途停止计息,万一客户多年后支取,准确计算利息已是相当困难,人民银行、财政部并未明确客户支取时是否支付利息,导致商业银行执行不一致,有的银行对久悬未取款项不计利息,显然损坏了客户利益,违反了
存款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