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期限一般为3~5 年,其利率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
利率水平。金融债券由于其发行者为金融机构,因此
资信等级相对较高,多为
信用债券。
基本概念
发行机构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
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
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作用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
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
发行债券。
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
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
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
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一些长期
项目投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
资产结构,扩大长期投资业务。
风险利率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
非金融机构债券,
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
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
存款利率。
发展史
中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开始于
北洋政府时期,后来,国民党政府时期也曾多次发行过“金融公债”、“金融
长期公债”和“金融
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金融
债券发行始于1982年。该年,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日本的
东京证券市场发行了
外国金融债券。
为推动
金融资产多样化,筹集
社会资金,国家决定于1985年由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
特种贷款。这是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在此之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又多次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也
陆续发行了金融债券。
1993年,
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这是中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
1994年,中国
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当年仅
国家开发银行就7次发行了金融债券,总金额达758亿元。
1997年和1998年,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金融机构发行了
特种金融债券,所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
证券回购交易所形成的债务。
1999年以后,中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金融债券已成为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
1999~2001年,
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达1万多亿元,是仅次于财政部的第二发债主体,通过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占其同期整个资金来源的92%。
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20期金融债券,共计2 500亿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7期金融债券,共计575亿元。
2003年
国家开发银行发行30期金融债券,共计4000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3期金融债券,共计320亿元。
2004年共发行
政策性金融债券4 452.20亿元;2005年为6 068亿元;2006年为8996亿元。同时,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国家开发银行于2002年推出投资人
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普通选择权债券、长期次级债券和
本息分离债券等新品种。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在继续发行
可回售债券与
可赎回债券的同时,又推出可掉期国债新品种,并发行5亿美元
外币债券。
种类
新中国金融债券得到长足发展,种类也日益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
有价证券。
(2)商业银行的
次级债券;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
股权资本的债券。
(3)保险公司次级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
主要区别
同时商业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样起着扩大
信贷资金规模的作用,
金融债权与存款之间在
行为方式和功能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1)筹资的目的不同
吸收存款在一定意义上是全面扩大银行
资金来源的总量,而
发行债券则着眼于增长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
(2)
筹资机制不同 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的、有限额的。在存款市场上,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是处在被动地位,存款规模取决于存款者的意愿,因而存款市场属于
买方市场性质。而发行性金融债券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因而它属于
卖方市场,是银行的“
主动负债”。
(3)筹资的效率不同 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的利率,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的效率在一般情况下高于存款。
(4)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偿还期,因而资金的稳定性强;存款的期限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便是
定期存款,在特定的状况下也可
提前支取,因而资金的稳定性较差。
(5)
资金流动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广泛的
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存款,一般都是记名式的,资金一旦转化为存款,债权债务关系便被固定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因而资金的流动性差。
(6)吸收存款受到的
准备金率的影响,而金融债券获得的资金则不受其影响。
分类
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
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
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
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
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
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则称为
贴现债券。比如
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 年的贴现金融债券,
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
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而实际
年利率就是11.11%。
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
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
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
普通金融债券和
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
面值发行,到期
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
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第一年利率为9%,第二年利率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第一年至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
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
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
短期债券、
中期债券和
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
记名债券和
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
信用债券和
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
可提前赎回债券和
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
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
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和
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等。
金融债券诞生于日本,是在日本特定的
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债券品种,中国从上个世纪8 0年代引进金融债券,韩国前一个时期也引进了金融债券品种,也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
在日本的债券体系中,从发行主体的性质看,大体分为三类:
政府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债和地方保证债)、金融债券、公社债(即
公司债券)。其中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有:
日本兴业银行、
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商工组合中央
金库、
农林中央金库、
东京银行、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等,这些机构在日本的
金融体系中虽属于“民间专业金融机构”,但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日本政府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地对
需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给以强有力的支持,以提高其经营和
竞争能力,从而为不同支持对象建立了稳定的资金供应渠道。
日本的金融债券不同于该国的公司债券(公社债),遵循不同的
法律法规。即使金融债券本身而言,不同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券又遵从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金融债券是一个特殊的债券品种,在理论上不具有
一般性。
中国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始于1985年,共发行过三类金融债券:
(1)1985年,为了解决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发行特种贷款,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
经济效益好的
建设项目的扫尾工作,以促进其迅速竣工投产。同时,规定发行金融债券要贯彻量出为入的原则,即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要,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以免所筹资金因利率较高用不出而发生亏损。这种金融债券继续一直持续到1 9 9 2年,大约发行了二百多亿元,以后再没有发行过。这种金融债券的特点是,从发行目的看,它类似于政府债券,是为了贯彻
国家经济政策,完成
国家资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融资任务,而不是为了金融机构自身多赚取利润。但从发行办法看,它又类似于
企业债券,既不给各地下达
指令性指标,也不做
政治动员,完全依靠金融债券自身的特点上市发行。
(2)1994年,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
政策性银行相继成立,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开始由
国家财政拨付,但是由于财政困难不能完全满足这三家银行的资本金和信贷资金的需求,国务院批准它们可以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特种金融债券。到2002年底,这三家银行共发行此类金融债券15299亿元。
(3)1997、1998两年,为了解决证券回购出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14家金融机构先后发行16次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56亿元。这些金融机构包括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北京京华
信托投资公司、中兴信托投资公司,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新疆国际租赁公司、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四通
财务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