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贷款
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必须发放贷款时而采取的一种贷款措施
特种贷款是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必须发放贷款时而采取的一种贷款措施。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但有自有流动资金补充计划,并能够在一、两年补足,经济效益好的,银行可放特种贷款解决。
特种贷款的限制
特种贷款只限于在农业银行开户,与之有贷款关系的乡镇企业。此外,在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企业,也可以向农业银行申请特种贷款。特种贷款主要用于在建项目中符合特种贷款条件、再投人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企业的设备性资金需要。
起源及问题
为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灵活融通社会资金,尽力缓解合理投资需求与资金紧缺之间的矛盾,各商业银行自1985年以来陆续发行金融债券,并相应开办了特种贷款业务。这一办法实施后,对促进生产和流通的顺畅进行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实践中却因特种贷款管理偏松,特种贷款超金融债券发行量投放,且差额呈不断扩大趋势,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问题。特种贷款超债券发行量投放,不仅挤占了很大一部分信贷资金,形成新的超量负债,而且间接松动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的控制限额,牵制了信贷资金的正常营运和信贷结构的优化调整。
特种贷款之所以会出现当前所面临的这种境况,既与经济过热发展对信贷需求量剧增有关,也与银行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信贷制衡机制密切相关,如果从银行内部管理上追溯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主要有如下四点:
1.为获取高额利息收益而超限额投放。由于特种贷款利率略高于一般贷款利率,部分行处从自身盈利出发,在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尚未落实之前,便首先挤占挪用其他来源的信贷资金投放特种贷款,少数行处甚至不考虑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直接以特种贷款名义发放一股性贷款项目,年终因金融债券发行实有数低于年度特种贷款投放额度,从而形成特种贷款与金融债券发行之间的硬缺口。
2.为增加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投资而短债长贷。当前,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均属指令性考核指标,不能突破,少数行处便利用特种贷款这一“防空洞”发放超计划中长期没备贷款和技改贷款,由于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偿付期较短,1987年10月前发行的金融债券偿付期只有一年,此后新推出的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和贴水金融债券虽适当延长了偿付期,但弹性仍然较大。这样,金融债券发行与特种贷款投放虽可能维持短期的相对均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债券不断承兑,而特种贷款却长期占用,这种硬资产与软负债的不对称转换,势必导致金融债券与特种贷款之间的差额扩大。
3.盲目投放造成特种贷款非正常占压,到期不能收回、据某一基层行处信贷资产清理情况分析,该行1988年投放的特种贷款因投向失误,管理不善,有28%成为逾期贷款,17%成为呆滞贷款,特种贷款逾期不能收回,甚至形成新的呆滞,而导致特种贷款与金融债券逆差扩大。
4.特种贷款投入与金融债券发行部门分割,且无严格的对称性管理制度约束。部分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发行和特种贷款发放均不在同一业务部门办理,往往金融债券由储蓄存款部门负责,作为组织资金的一项新业务内容,而特种贷款则由信贷部门承办,属信贷资产管理范畴。至于金融债券与特种贷款的协调管理虽有计划部门统一筹划,但自上而下并无强有力的手段予以约束,实际上仍是业务部门各行其是,因此出现了特种贷款投放与金融债券发行不对称问题。
资金来源
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解决。中国农业银行在一九八五年发行了十五亿元金融债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行的债券额度,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分行和人民银行分行共同联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银行总行批准。各地在批准的发行债券额度内,根据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特种贷款的需求量发行。需要多少,发放多少,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发行。采取发行金融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特种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发放的债券和发放的特种贷款原则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求平衡,各地发放特种贷款的额度,只能在批准的额度内,根据债券可能发行的数量确定。
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垫付资金,在两个月内,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归还。
条件期限和利率
企业申请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乡镇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2.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
3.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
4.优先解决总投资已完成较多的企业;
5.取得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包括办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
农业银行开办的特种贷款,按性质可划分为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和固定资金性质的贷款。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属于固定资金性质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为12%;最高年息为14%。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对于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特种贷款的利率。
特种贷款的用途
特种贷款的用途,总的说来是为了解决商办工业企业特殊的资金问题,促进商办工业的发展,活跃商品经济,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解决新建扩建企业自筹铺底流动资金的不足。按照有关规定,新建、扩建企业正式投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应当坚持哪一级安排的项目,由哪一级负责解决的精神,自筹部分不少于30%。但在当前社会资金比较紧缺,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企业的特殊困难可采取发放特种贷款的办法,区别三种不同的情况予以解决,一是对国家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投资的新建扩建企业,正式投产、开业所急需的流动资金,可以暂由银行贷款支持:二是属地方、部门或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或扩建企业,在自筹流动资金达到30%后,若确因资金问题影响生产经营,银行也可以给予贷款;三是对新建扩建企业中流动资金自筹30%暂难办到,但补充计划已经落实,能在投产、开业后2年内用企业留利归还的,银行亦可发放特殊贷款。
(二)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扫尾工程。城镇集体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对名、优、特产品,市场急需、经济效益好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批量生产能力,应当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对于其中有些只需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以及投产后急需的流动资金,银行也可发放特种贷款。
(三)用于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某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主、客观原因,导致经济效益不佳,致使还款的资金来源不落实,鉴于此,银行没有给予贷款支持。而经一年的实践后,由于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经营管理,经济状况确有好转,为了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其特殊的资金需要,也可列入特殊贷款范围。
(四)用于支持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任何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补充制度,但市场经济瞬息万变,货币收付情况复杂,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来源——企业利润留成的支出,往往难于精确计算,一旦出现企业留利全作其它支出,未按比例补充流动资金,而资金确有困难,经申请,银行可发放与流动资金补充数同额的特种贷款,并明确落实在1、2年内的归还计划。
在上述诸用途中,前两项是基本的,但由于经济、金融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特种贷款的作用领域也会愈来愈广阔。
综合整治
特种贷款的综合整治,首先需要银行在信贷营运的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宏观意识和全局观念,克服片面企业化经营倾向;自觉处理好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社会效益与内部盈利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制和信贷制衡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贷款管理:
1.特种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金融债券发行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首先,年度特种贷款投放必须以同一时期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为依据,年中特种贷款投放上限一般不超过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70%,并且在时间衔接上严格把握先收后支的原则。各县市行处在省分行下达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后,如因企业生产急需而提前办理特种贷款业务,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垫付资金,并限期(以一月为宜)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足额归位,不能虚增一般工商贷款抵偿特种贷款。如基层处为牟取高额利息收入,擅自以特种贷款名义发放一般项目贷款,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上级行)应处以趋收利息两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特种贷款必须与金融债券实行严格的偿付期对称管理,并以金融债券的偿付期结构为依据,确定特种贷款中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所占比例。特种贷款与金融债券实行严格的偿付期对称管理,是保证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业务均衡,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因此,特种贷款中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所占比例,要以金融债券的偿付期结构为依据,一般而言,1年期金融债券只能以总额的50%作为固定资产贷款或技改贷款控制上限,且期限不超过1年,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只能以总额的60%作为固定资产贷款或技改贷款控制上限,且偿还期限定在两年以内,即便是5年期贴水金融债券也只能以总额的80%作为固定资产贷款或技改贷款控制上限,偿还期可略加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债券筹资应有相当的比例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作为债券兑付准备金。
3.特种贷款投向必须慎重选择,并依据年度内特种贷款实际需要量逆向确定金融债券发行额度。特种贷款主要解决某一区域内重点企业流动资金需要,或只需投人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建投资项目,以及项目投产后流动资金配套急需:由于金融债券利率高于同档次定期储蓄利率水平,特种贷款利率也略高于相同性质的一般贷款利率,这就需要贷款企业具有一定的高利率承受能力。因此,对特种贷款项目要白下而上进行周全的可行性调查,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审查把关后确定本辖区内特种贷款实际需要量,以此为依据,逐一向上级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额度,这样,既保证金融债券发行所筹集的高成本资金不闲置,又防止金融债券超实际需要量发行。
4.特种贷款与金融债券必须由一个部门负责,专项考核,统一计划,集中管理。从当前银行工作实际出发,特种贷款与金融债券宜交由信贷部门统一管理,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金融债券与特种贷款的计划编制、特种贷款的项目评审、特种贷款的跟踪管理和经济档案建立,以及特种贷款发放与金融债券发行的期限对称性测评,金融债券发行与兑付的具体业务手续可仍由基层行处的储蓄所柜代为办理,但必须定期向信贷部门报送金融债券发行与承兑的有关数据报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0 10:15
目录
概述
特种贷款的限制
起源及问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