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
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有原油、成品油。
适用范围
2013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
一、非机电类商品:
牛肉、
猪肉及副产品、
羊肉、
肉鸡、
鲜奶、奶粉、大豆、
油菜籽、
植物油、
豆粕、烟草、
二醋酸纤维丝束、
铜精矿、煤、废纸、
废钢、
废铝、铜、
铁矿石、
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
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商品。
二、机电类商品包括:
1.由商务部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光盘
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
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
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商品;
2.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
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
水轮机及其他
动力装置、化工装置、
食品机械、
工程机械、
造纸机械、
纺织机械、
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
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
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
医疗设备等商品。
办理
申请
第一步 先到商务部的网站上,下载
登记表,将表填写好,盖上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再加上
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步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务厅,另商务部官网上也有具体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外企和
内资企业要求有一点小区别是。
签发
委托机关:商务部
受委托机关:省外经贸厅
收费: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
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合同备案登记。
2、《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3、《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4、《取消豆油、
棕榈油、
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豆油、
棕榈油(棕榈
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
菜籽油需按照《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制度种类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
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大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费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一般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
进口贸易提供数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如果无其他合适手续可供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因此,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
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而且,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
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
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
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
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
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化。在实施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对于许可证申请未获
批准者,还要给予他们依照国内程序请求救济的权利。
另外,协议规定建立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为各成员进行磋商提供机会。并要求各成员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告许可证实施的有关情况。
管理制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
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
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
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
货物进出口的
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4、属于委托
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
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
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
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
身份认证的
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
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
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
人民币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
保税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
禁止进口或者进口
数量限制措施的,自
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 海关对
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
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
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
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
二十一条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
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三、四、五略)
报关规范
改革方向
1993年以来,国家对进口
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调整,减少了部分
非关税措施,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大量
行政审批、缺少透明度的不正常状况。1995年,实行进口审批、配额、许可证、特定登记管理的商品
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仍然比较大,1996年国家减少了176个
税目商品的
进口限制措施。实行
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
进口许可证管理,少数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由对外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当前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36种,其中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28种,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8种。
随着
外贸体制的改革,中国的进口管理体制包括
进口许可证制度在内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着某些方面的不足。例如中国某些行政管理措施不规范,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中国《外贸法》的规定,凡实施数量限制的
进口商品,
均应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但是,某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有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这些数量限制办法既不符合国际贸易规范,也不符合中国《外贸法》的规定,而且缺少透明度尤其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和
制约机制。
为了配合中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进程,并同时适应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变开放总体部署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改革完善:
1、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非关税措施,对于确属
幼稚产业的少数商品保留进口配额管理,对于少数
敏感性的农产品实行进口关税配额,按照
世贸组织规则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取消不符合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一切其他非关税措施。
2、简化申请进口许可证的手续和环节,改变中国申领进口许可证与多个行政机构发生关系和手续和环节众多的现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达到
关贸总协定的要求。
3、进一步提高进口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确保进口政策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施。
4、要适应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要利用世贸组织许可的手段如关税、
例外条款和
保障条款等通行办法来管理和调节进口,并逐步使关税、汇率等
经济手段成为调节进口的主要手段。
5、正确处理竞争与保护的关系。中国是
发展中国家,给予
民族工业适度保护完全符合
国际贸易惯例,但适度保护、发展工业与必要进口竞争并不矛盾。
实践证明,适度进口竞争和积极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有利于民族工业在比较中看到差距,在竞争中感到压力,从而
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自力更生能力。
6、加快制订进口
商品管理的有关法律和配套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主持尽快制订进口商品管理法规,规范
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