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由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对具备
法人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
企业分支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
外商投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
外商投资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分正本与副本,两者
法律效力相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为悬挂式,每个企业颁发一张,必须悬挂于企业住所的办公室内,或
店堂中的明显位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折叠式,可携带外出,为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凭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数量,申请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与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企业营业执照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遗失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
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
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
经营单位的
企业年检工作。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必须向
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
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