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全省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省委和
中央纪委的双重领导;福建省监察厅是
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
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受省政府和监察部领导。省纪委、省监察厅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中央纪委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
中央纪委、省委关于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
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省
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监察部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
地区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地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区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
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调查全省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
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的决定和规定。
(九)履行省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省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地市党委、
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地市、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除省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
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中央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规定,编制《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0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0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5工作动态;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序号为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公布,详细情况参见福建省监察厅编制的《福建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统一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福建省监察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
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福建省监察厅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福建省监察厅办公室来查阅这类信息。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还可以从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通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查询,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备注/文号
5、索引号编制说明
根据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本索引号由23位代码组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9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
其中前7位是机构代码,福建省监察厅的机构代码为FJ00109,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代码为FJ00510,福建省政府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机构代码为FJ00511;第9位至第12位是信息类别代码,即公开范围中所述的信息类别,分为一级类目代码和二级类目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一级类别代码依照“公开范围”中的规定,二级类目代码一律用“00”填充;14至17位是信息生成年度;19至23位是流水号,流水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代表信息生成处室,后三位按当年信息生成的时间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在福建省监察厅的流水号信息生成处室中:00为省监察厅;01为办公室;02为监察综合室;03为第一纪检监察室;04为第二纪检监察室;05为第三纪检监察室;06为第四纪检监察室;07为第五纪检监察室;08为案件综合管理室;09为案件审理室;10为信访室;11为执法监察室;12为宣传教育室;13为政策法规研究室;14为
党风廉政建设室;15为纠风工作室;16为干部管理室;17为机关党委;18为离退休干部工作处;19为效能监察室;20为申诉复查室。
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0,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1;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信息生成流水号为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建省监察厅办公室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省监察厅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
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监察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
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