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概念界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根据这一概念,“党内法规”包括六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2)本质要素。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
(3)内容要素。党内法规的内容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
(4)保障要素。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5)形式要素。党内法规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表述形式,根据规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
(6)属性要素。党内法规属于规章制度,这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属性。
概念沿革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制度实践,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时即已存在;“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概念,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来的。
第一次正式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的是毛泽东。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六届六中全会。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指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从此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
第一次将“党规党法”概念写入中共中央文件,是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这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振奋革命精神,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使中国共产党成为更加团结一致,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具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
第一次将“党内法规”概念写入中共中央文件,是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这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的制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为纠正不正之风所做的工作,提高了党的战斗力。”
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将“党内法规”的概念确立下来,是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标志着“党内法规”概念从此不再仅是领导同志讲话用语、文件用语,而真正成为具有党内法规依据和党内法规效力的规范用语。第一次将“党内法规”概念载入党章,是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有关重大决策部署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方面,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明确部署。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明确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中国共产党召开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概括为“1+4”,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与“党内法规”这一静态的规章制度不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还包括党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等内容,这些方面互联互动、连成一体。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相关概念
中央党内法规
中央党内法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它们对全党重大事项、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事项等作出规定,发挥着创设制度、定明方向的重要作用。
部委党内法规
部委党内法规,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或者履行党章和其他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而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遵循。
地方党内法规
地方党内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或者履行党章和其他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而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各地方工作的重要遵循。
党章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制定,集中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的党内法规。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章涵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内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效力位阶最高,具有“母法”地位和“基石”作用。
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组织法规,是指全面规范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等内容的党内法规,旨在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组织制度基础。
党的领导法规
党的领导法规,是指规范和保障中国共产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明确中国共产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旨在通过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强化党的领导职责、规范党的领导活动等,解决党领导谁、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的问题,为中国共产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是指调整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党的自身建设活动的党内法规,旨在解决党的自身建设谁来建、建什么、怎么建等问题,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指调整党的监督、激励、保障等内容的党内法规,包括党内监督、考察考核、问责追责、表彰奖励、关怀帮扶、容错纠错、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机关运行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准则是对党章的重要补充,集中体现党章的精神,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准则是效力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党内法规,属于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条例是党章精神和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对中国共产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是党的领导活动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基本遵循。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这4种党内法规对中国共产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占党内法规的绝大多数。其中,规定是调整党内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法规,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比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较具体。办法是对开展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具有较强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则是对党的有关组织运行机制以及工作程序方法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细则是为保证综合性党内法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配套规范,或者对一些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