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国内最权威的
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又被称作
十环认证,代表官方对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的认可,由环保部指定中环联合(北京)
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为唯一认证机构,通过
文件审核、
现场检查、样品检测三个阶段的多准则审核来确定产品是否可以达到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概念和依据
环境标志图形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
公众参与,共同
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已升格为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
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
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由于这种证明性标志,使得消费者易于了解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而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
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
产业结构,采用清洁
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
协调发展的目的。
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及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各国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在与国际“生态标志”
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互认工作,已经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
澳大利亚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已成为中国企业跨越绿色
技术壁垒的有力武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
生产战略的实施。2006年10月24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
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
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6月3日,针对国家
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又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
绿色采购,认真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中国环境标志已成为国家推动循环
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
认证程序
A、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
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
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受理通知书。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
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
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
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
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
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
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B、增项认证
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
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
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
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
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
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D、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E、复评认证
1.三年到期的认证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种类范围
1 家用制冷器具 500L以下电机驱动压缩式
家用电冰箱
3
再生纸制品 以废纸生产的再生纸和装饰及建筑材料
7 包装制品 替代不易降解的塑料膜类、袋类包装制品和纸塑复合包装制品
12
儿童玩具 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为他们使用的玩具
13 低噪音洗衣机 额定
洗涤容量在8kg(含)以下的洗衣机(包括脱水机)
14 节能、低噪音
房间空气调节器 采用全封闭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以下,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15 节能、低排放
燃气灶具 使用
城市燃气的灶具、
烤箱、烤箱灶和燃气饭锅
16 陶瓷、
微晶玻璃和
玻璃餐具制品 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17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
制冷设备 除家用制冷设备和车、船用制冷设备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18 家用
微波炉 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微波炉
19 无石棉
建筑制品 各种用其他纤维替代
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瓦、管和
保温材料)
20 替代
卤代烷灭火器 ABC
干粉灭火器、AFFF
水成膜泡沫液、CO2灭火器、
水系灭火器、
惰性气体、HFC、HCFC等灭火剂制造的灭火器
21 磷
石膏建材产品 以
磷石膏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各类石膏建材产品(板除外)
22
生态纺织品 各类纺织品和各阶段产品如纤维、纱线、辅料等,不含地毯
23 非铝质压力炊具 以铁和
不锈钢为主体材质制成的各类压力炊具
24 安全性防虫蛀剂 以
樟脑或
拟除虫菊酯为原料生产的衣物、书籍类防虫蛀剂产品
25 低辐射
彩色电视机 接受彩色广播
电视信号的
电视接收机26 磁电式防垢水处理器 应用磁、电原理进行水处理。防止水垢产生的产品
27 低污染型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
设计车速大于等于或50km/h的两轮和
三轮摩托车
28
建筑用塑料管材 替代
铸铁管和
镀锌管的建筑用塑料管和塑料-金属
复合管和管件
29
静电复印机 采用干法显影、热定影的复制文献和图纸的普通纸静电复印机
30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 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各类产品。包括
制冷剂、
发泡剂、
抛射剂、清洗溶液、灭火机、
灭菌剂等产品
32
气雾剂 无CFCs气雾剂产品,不含
杀虫气雾剂33
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
34 一次性餐饮具 以
生物降解、光生物降解和易于回收材料制成的一次性餐饮具
35 包装用
纤维干燥剂 以改性
植物纤维制成的包装用干燥剂
36
轻型汽车 以点燃式或
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设计时速不小于50km/h的汽车
38 无烟盘式蚊香 以家用
卫生杀虫剂、植物性粉末、碳质粉末、
粘合剂和
着色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的无烟盘式蚊香
40
水性涂料 以水为溶剂或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
相关产品41 金属焊割气 具有焊割功能的
烃类气体和使用添加剂的新型金属焊割气
42
塑料门窗 按照统一规范进行组装的、安装的各类塑料门窗
45 粘合剂 室内外
建筑装饰装修用粘合剂、
木材加工用粘合剂、水基型纸塑
复合薄膜用粘合剂、制鞋用和地毯用粘合剂
47电话(HJ2508-2011)本标准适用于电话,包括
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
49
干式电力变压器 电压等级为35KV级以下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包括
自耦变压器)
50 打印机,
传真机和
多功能一体机 办公及家用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51 空气卫生香 由中草药和其它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混合而成的卫生香类产品
52 家具 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54 鞋类
运动鞋、职业用鞋、
儿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冻鞋、
休闲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内用鞋等类型的鞋
55 室内装饰装修用
溶剂型木器涂料 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的硝基类、
聚氨酯类、醇酸类溶剂型
面漆和底漆
56
水嘴 公称通径为DN15、DN20、DN25,
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安装在厨房、
盥洗室等卫生设施上的水嘴,如:普通水嘴、
面盆水嘴和厨房洗涤水嘴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浴盆水嘴和淋浴水嘴。
57
复印纸 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
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
58
预拌混凝土 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59 再生鼓粉盒 适用于单色和
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
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60 橱柜 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62
凹印油墨和
柔印油墨 适用于溶剂基
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
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
63
胶印油墨 适用于除
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
64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适用于以复印为其
基本功能,使用干式
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
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
数码复印机、多功能
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
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65 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
单位工程和
单项工程(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
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
两个阶段实施。
66
防水卷材 适用于
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
膨润土防水毯。不适用于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沥青符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68
防水涂料 适用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双组分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单组分丙烯酸脂聚合物乳夜防水涂料)和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聚酯胺防水涂料、改性环氧防水涂料、
聚脲防水涂料)。不适用于煤焦油
聚氨酯防水涂料。
69
家用洗涤剂 适用于家用洗涤剂,包括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硬表面清洗剂和
洗手液。
70
木质门和
钢质门 适用于木质门、钢质门和
钢木复合门。
71 数字式
一体化速印机 适用于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其它类型的速印机产品可参照使用。
72
采暖散热器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以热水或蒸汽为
热媒的采暖散热器,不适用于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73 皮革和
合成革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
聚氨酯合成革。
74 箱包 本标准适用于由
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2010年7月1日实施。
75 鼓粉盒 本标准适用于
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或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2010年7月1日实施。
76 人造板及其制品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
墙板等产品。本标准替代HBC17-2003。
77 文具 本标准适用于以办公、学习等为使用目的的文具或类似用品。
78 喷
墨盒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喷墨显像技术设备的喷墨盒,包括新品喷墨盒和再生喷墨盒。
79 编制
技术要求 适用于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
80
木制玩具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质量占玩具
总质量95%以上的木制玩具。
81 喷墨墨水 本标准适用于喷墨设备用墨水,不适用于辐射固化喷墨墨水。
83 壁纸 本标准适用于以纸或布为基材的各类壁纸,不适用于墙毡及其他类似墙挂。本标准替代HBC 23-2004
84 印刷 第一部分:
平版印刷(HJ2503-201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板
印刷方式的
印刷过程及其产品。
85 照相机(HJ2504-2011),本标准适用于照相机 不包括具有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及其它设备。
86
移动硬盘(HJ2505-2011),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硬盘产品。
87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HJ25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
屏幕尺寸和
显示方式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包括
阴极射线管、液晶、
等离子体等作为显示部件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主要功能为电视的不具备
调谐器的电视显示或监视设备可
参照执行。本标准替代HJ/T 306-2006
88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本标准适用于网络服务器,从结构分包括
台式服务器、
机架式服务器和
刀片式服务器,从功能分包括计算服务器和
存储服务器。
89 电话(HJ2508-2011)本标准适用于电话,包括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
90
碎纸机(HJ 2509-2012)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办公用碎纸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1
录音笔(HJ 2510-20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
快闪存储器作为
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
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2
视盘机(HJ 2511-2012)本标准适用于
数字多功能光盘播放器、
蓝光光盘播放器,
DVD播放刻录一体机等视盘机,不适用带显示功能的便携式视盘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3 打印机、传真机及
多功能一体机(HJ 2512-2012) 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的,标准幅面的打印机、传真机和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使用针式击打、喷墨、静电成像、
热转印、热敏、
热升华、固体喷蜡等
打印方式的产品。替代《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HJ/T 302-2006》
94 摄像机(HJ 2513-2012) 本标准适用于摄像机产品,其
存储介质包括磁带、
半导体存储器或半导体
存储芯片、光盘及硬盘等,不适用于
广播级摄像产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5 吸尘器(HJ 2514-2012)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由
电力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