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氏族社会,约5500年至4000年前的一段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为父系氏族社会所取代,中国远古人类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从此,男权的时代开始了。黄河下游的
大汶口文化、山东的
龙山文化、黄河上游的
齐家文化、长江下游的
良渚文化等均属于
父系氏族社会文化的代表。
体系介绍
父系氏族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文化体系,也是人类历史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之一。这种变革是同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中心自然发生偏移,因此,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到父系氏族社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的财产权和社会地位高于女性,家庭婚姻关系也由母系氏族社会的“
从妻居”改变为“
从夫居”,子女自然不再属于母系氏族的成员而成为
父系氏族的成员,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者。在父系氏族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成果的有所剩余,一些人能够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并利用已占有的劳动财富役使他人,于是,贫富现象出现,私有财产开始萌芽。贫富悬殊的变化是阶级产生的基础,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
氏族社会开始走向瓦解,
阶级社会开始出现。
男子在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主要的生产部门中逐渐占据主导的地位,于是
母权制自然过渡为
父权制。
父系氏族公社逐渐形成了。从此,以
父权为中心的个体家庭成为与
氏族对抗的力量,原始社会逐渐趋于解体。男子依靠经济上的优势,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建立过程
大约在距今 5000 年左右,遍布中国大陆的氏族部落,先后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相当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化遗存,主要有黄河流域的大汶口中、晚期文化,
大汶口文化,
龙山文化,齐家文化,
良渚文化。
父系氏族社会仍延续
母系氏族社会的
生产资料公有制。父系氏族社会按男方血统计算世系,则是与母系氏族社会的本质区别。在父系氏族社会里,男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主宰,财产由确定生父的亲子继承,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庸。
生产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是促使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关键因素。父系氏族社会和母系氏族社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发展阶段。农业、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以轮制陶器为代表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母系氏族社会过渡为父系氏族社会的物质基础。
黄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使用石、骨、蚌、木等多种质料的农业生产工具。河北邯郸
涧沟遗址出土穿孔蚌锄和扁平长方形的石铲①。
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曾发现双齿木耒的痕迹②。长江流域则流行石制的农业生产工具,有石耜、石锄、石犁等。这些进步的耕耘工具,提高了开垦土地的能力。各地收割工具的种类很多,有石刀、
陶刀、
石镰和
蚌镰等。收割工具的广泛使用,表明农作物的收获量有较大的增加。
农业的发达促进了
家畜饲养业的发展。饲养的家畜有猪、狗、牛、羊等,尤以猪的数量最多。邯郸涧沟的一个灰坑中就有 21 个猪头骨。
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26 个
龙山文化灰坑中发现的家畜骨骼比 168 个仰韶文化灰坑中的家畜骨骼还多。
制陶业技术的进步最为显著。在过去慢轮修整陶器的基础上又发明了快轮的新技术。不仅制造的陶器形状规则,厚薄均匀,而且大大提高了
劳动生产率。窑室扩大,可以容纳更多的陶器,火膛加深,火口缩小,支火道和窑箄孔眼增加,使热力能够充分利用。人们已经掌握了封窑技术,因而烧制出大量的灰色陶器。
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渔猎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下降。此外,因为耕地不断扩大,狩猎的范围日趋缩小,收获也就更少。于是,男子就逐渐参加农业劳动。农具的改进,尤其是犁耕的出现,增加了
劳动强度,使男子在生产中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最终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男子全力投入农业劳动,使农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男子身强力壮,既没有生育的负担,又无家务之累。他们改进种植技术,创造新的工具,使农业生产较
母系氏族社会时期有了更快的发展。
制陶业生产程序多,工艺复杂,尤其是采用新技术以后,逐渐发展成颇具规模的独立手工业生产部门。从事制陶业的劳动者也脱离农业生产日益专业化。制陶业技术性强,体力消耗又大,已非妇女力所能及,一般都由男子承担。制陶业是父系氏族社会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从而确立了男子在手工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
男女社会分工的变化,使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除生儿育女之外,妇女仅从事纺织、炊煮等繁琐家务劳动。
大汶口文化墓葬中①,男女
随葬品的差别十分清楚。男性以农业生产工具和木作工具居多,女性则主要是纺轮。
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男子是
经济生产的中坚,成为
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而他们在财产的分配上就具有较前为大的发言权。但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子女的世系按女方计算,男子无子女可言。他们不论投入多么巨大的劳动,创造多少财富,也仍由母系成员继承。所以,男子必须确认自己的子女,并改变世系的女性血缘传统,最终按男性世系,将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儿子。男女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变化,直接引发了男系与女系
财产继承权的矛盾,乃是导致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社会原因。
私有制的产生加速了
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
原始人群和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必须集体协作,才能勉强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当时,没有
剩余产品,亦无私有观念。人们过着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的生活。自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开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产生,以及缝纫、皮革加工业的发展,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人们劳动所获的产品,除维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余。当时属于个人私有的物品,已不限于简单的生产工具和一般的装饰品,而是包括粮食、牲畜等。剩余产品开始属于母系氏族或亲族集体所有,但是随着
对偶婚逐渐向比较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转化,剩余产品最终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此外,氏族、部落的首领也利用职权,将集体的
剩余产品占为己有。可见,剩余产品是
私有制出现的物质基础。
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群
随葬品的多寡极为悬殊。青海乐都
柳湾墓地共有马厂期墓葬 318 座①,随葬品在 5 件以下的 69 座,占 21.7%;6—30 件的186 座,占 58.5%;30 件以上的 63 座,占 19.8%。其中 197、211、564 号墓,随葬品丰富,墓穴宽大,有墓道、木质葬具和用立木或木棍插堵的墓门。
564 号墓,是柳湾墓葬中随葬品最多的一座。出土的 95 件器物中,壶、罐、瓮等陶质容器共 91 件,石斧、锛、凿和绿松石饰各 1 件。墓主人为 45—50 岁左右的男性。
墓 1247,
随葬品仅陶壶、陶罐及石斧各 1 件。墓主人成年。
大汶口墓群的随葬品,贫富差异也非常明显。有的随葬品十分简陋,甚至一无所有。而某些大墓,不仅使用木质葬具,随葬大量的陶器和石、
骨器,还有精致的玉器和
象牙器。
用猪头或
猪下颌骨等随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约占 133 座墓总数的 37%。13 号墓,随葬猪头多达 14 个。猪作为饲养的家畜,本是氏族或亲族的集体财产,既用于随葬,显然已被私人所占有。
私有制的产生,使男子面临的问题不仅限于氏族或亲族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也涉及继承权的问题。鉴于男子在生产劳动中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也就愈益增多,所以男子迫切需要改变以女性计算世系的传统观念,以确保财产由父系亲子继承。
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过婚姻制度的变革逐步实现的。
在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婚姻形态已由群婚转化为
对偶婚。男子主动到女方家过婚配生活,这种形式或可称之为
从妻居。因为配偶关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男子为博得女子的欢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装饰物等。此外,也往往为女方亲族进行服务性的劳动,以示对女方的酬谢。
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他们迫切需要与婚配的女子保持长久稳定的关系,以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改变从妻居的不利处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力
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
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
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妻居的处境。即使到
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男方到女方居处过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变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
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为女方从事服务性的劳动,为了换取妻子来男方居住,而又不减少女方的劳动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个女子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交换来的妻子必须从夫而居。这样的交换,对通婚的氏族双方均无不利之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
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
陶祖和石祖。陕西、山西等地的
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有发现。已婚妇女对陶祖或石祖顶礼膜拜,祈祷自己能生儿育女,子孙绵延不绝。
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应的生活单位是
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对夫妻和若干子女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经济大权,也具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权。“父”的古文为“父”。《说文解字》释曰:“巨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所谓“教”,即是说对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统治权利。手中所举之杖,正是家庭权力的标志。《礼记?表记》云:“母,亲而不尊”。在父权的统治下,母亲虽是子女最亲近的人,但在父权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尊贵地位。妻子必须严守贞操,以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丈夫却可以在外任意寻欢作乐,妻子无权干涉。亲生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远较
对偶婚巩固,
夫妻关系稳定,家庭也不易破裂。
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础上。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
从妻居,变为妻子
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亦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大汶口、柳湾等氏族墓地都出现了年龄相若的男女合葬墓。这是社会已进入
父权制阶段的重要标志。
大汶口墓群以男女分别单人葬为主,但有 8 座双人合葬墓。经过性别鉴定的 4 座,都是一对年岁相当的成年男女。其共同特点是,人骨排列皆男左女右。其中 35 号墓,成年女性右侧还有一个小女孩,年约四五岁,被成年女性用右臂搂住。1 号墓,男性遗体放于墓穴正中,女性则在正穴扩出的一个小长方坑中。两人显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1、13、35 号三座墓,随葬品的放置多数偏于男性的一侧。13 号墓男性身边有石铲、骨鱼标和骨匕,佩一对象牙琮。女性仅手中握有獐牙,别无所有。1 号墓女性颈部有一个小玉管,右肢旁放一对龟甲,其它
随葬品集中于男性的左侧。111 号墓,女性随葬品多一些,但是
纺轮、骨针、
骨锥、石磨棒等家务劳动工具,都在女性脚下。上述现象清楚表明,成年男女合葬墓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处于从属地位。
柳湾墓地也发现多座男女成年合葬墓,与
大汶口墓群的男女合葬墓类似。男女成年合葬墓中的尸体都是一次埋葬。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男女不可能同时死去,所以当是在男子死去时,把女子作为殉葬者处理的。不论男女之间是夫妻关系,抑或是主仆关系,
男尊女卑的局面显而易见。
父权制的确立,表明远古社会已自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计算,财产继承,都按父系血缘确定。
父系氏族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社会集团。
氏族成员,包括同一个男性始祖所生的子孙及其配偶。妻子虽然与丈夫非同一血统,但仍属丈夫所在氏族的正式成员。这是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的重要区别。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地域。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并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开始积蓄粮食、牲畜等私有财产,但是对于集体劳动所获的产品,基本上还是平均分配。氏族的财产由集体继承。氏族成员彼此有互相救助的义务。男女择偶均实行族外婚。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丧葬、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酒、酸牛肉和建筑材料。
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
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根据氏族外婚的原则,同氏族的男女之间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则组成部落。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氏族又逐渐分离出许多父系家族。父系家族由同一父亲所生的几代人及其个体家庭组成,此外还包括掠夺来的奴隶等人员。父系家族人口不多,并未脱离原氏族。它是
父系氏族的基本生产和消费单位,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氏族集体共有制产生日益尖锐的矛盾。氏族组织日趋松散,共同的经济活动,如集体耕作,也被父系家族所取代。但是,互相救助,共同的宗教信仰,氏族外婚,以及共同的氏族墓地等传统习俗仍延续下来。
母系制转化为父系制,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其间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激烈的斗争。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妇女是失败者,她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无论是在世系计算,财产继承,还是在婚姻关系诸方面,妇女都失去了昔日崇高的社会地位。导致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是男子取代妇女成为经济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男子更把持了家庭的经济大权。所谓“财大气粗”,古来有之。男子主宰社会和家庭,妇女则处于被歧视、受奴役的地位。广大妇女不甘心屈辱的命运,她们奋起斗争,以各种手段进行顽强的反抗。
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过渡,始于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与父系制的斗争,也主要表现在
婚姻形态方面。
“不落夫家”,是母系制向父系制过渡时期,妇女们斗争所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
不落夫家”,就是新娘在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住在娘家,而不在夫家久住。不落夫家的时间,长短不等。少者二三年,长者竟达七八年以上。在此期间,逢年过节,或农事大忙时,由其丈夫的母亲或姊妹亲自接她回去住几天,便又转返娘家。直至该女子怀孕后,快要生育时,才到夫家居住。妇女在娘家期间,仍可参加男女之间的社会活动。父系制时期,
从妻居改为
从夫居。丈夫在家中主宰一切,妇女变为丈夫的奴隶。妻方的家族也减少了一个劳动力。这对于妇女及其家族都十分不利。失去自己娘家的依托,又无力与夫家直接抗争,于是就采取
不落夫家的手段。男子为了缓和矛盾,最初也被迫接受不落夫家的做法。
尽管母系制对父系制进行了长期顽强的抗争,却无法阻挡历史发展的潮流。经过反复较量,父系制最终确立了统治地位。父系制代替母系制虽然残酷无情,但毕竟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完成的,因而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