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社会风俗。古
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人群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妇女在氏族公社中居于支配地位,实行母系继承制及男嫁女、从女居的婚姻居住制度。此时,大约相当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至新石器时期。及至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男子以体力优势逐渐在主要生产部门占据重要地位,女子在生产与战争中退居次要地位,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开始实行父系继承制及从夫居的婚居住制度。此时大约相当于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黄帝(华夏)部落时期至周代,宗法社会形成,男子从属于家族,女子从属于男子。东周以后,贵族阶级实行多妻的妾媵制,严格分别嫡庶,至春秋以儒家的礼教对女子的行为作了种种的规定和限制。
东汉女学者班昭为维系家族顺应时代著《
女诫》七篇系统地归列女子的行为纲常,体现夫为妻纲的道理及三从四德,此后该书流入社会,使男尊女卑观念具体化,广泛表现在观念形态及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封建社会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客观社会环境下,起到了维护男人利益与传承作用。直至近代,随着启蒙思想的产生,科学社会的进步,民主主义思想及人权意识的提高,才逐渐打破这一思想禁锢。
古代:《周易.系辞上》:“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汉
班昭《女诫.专心》:“夫有再娶之义,妇夫二适之父,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故事夫如妻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
封建时代多以体力劳动为主,而女性体力一般来略逊於男性,且无权学习知识及参与工作,只能进行轻工业及农活,且不作为女性价值财富,因此维持家庭的运营的责任便自然而然的落到了男性身上,而经济条件高主导权提高地位就高了,久而久之形成了男尊女卑的意识。
在现代社会贫困地区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严重。此外,现代的城市女性结婚依然比较守旧多数长辈及女性要求男性有房有财产(以经济实力裁定男性可依靠程度),以及社会对「全职丈夫」、「全职太太」的支持态度来看,古封建思想尚未根除。
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女平等的权利。”综上所述,“男尊女卑”违反宪法及社会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