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夫家,是指青年男女结婚后,夫妻并不立即同居,婚后次日,新娘即返娘家居住,到农忙、节庆才到夫家,每次住数日又返娘家。不落夫家的时间,一二年或三五年不等。不落夫家期间, 妻子住夫家的时间一年比一年增多,加深感情,逐步成家。
简介
不落夫家是中国很多民族存在的风俗,即男女结婚后新娘不落夫家,返归娘家长住若干年,待怀孕或生育孩子之后,始到夫家居住,有的民族叫“不落夫家”,有的又称“长住娘家”或“坐家”。
民族风俗
汉族
与少数民族杂居的部分汉族也有不落夫家之俗。汉族一般都是结婚新娘长住夫家,就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长住娘家这个习俗虽然很罕见,长住娘家就是妇女结婚头三天住在夫家,第四天开始回娘家长住,一直到生孩子以后才回夫家住
在中国汉族社会中,广东省
珠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属汉文化与越壮文化混杂交融的地带,“不落夫家”其实是越人承传母系氏族婚姻的一种残存形式。近代广东珠江三角洲的妇女有的出嫁后“不落夫家”,拒绝与丈夫同居 ,从而向儒家正统的女性观提出挑战。
建国前桂中一带的百姓人结婚当晚通宵唱歌,新人不同房。新娘婚后第二天天刚亮便回娘家,一走三年,逢社日、农忙大节,喜事才回夫家住一两夜。建国后,市镇街上一般已没有不落夫家之习,但边远农村仍要婚后一二年才落居夫家。
福建惠安也有不落夫家的民俗,惠安女在居住这方面的民俗就是新娘要长住娘家。
壮族
壮族不落夫家之俗源远流长。明邝露《赤雅》、清汪森《
粤西丛载》等均有记载。至民国时期,此俗在
广西壮族聚居的各县仍然常见。有的地方婚后次日新娘回娘家,十多天后, 男家派人去接新娘回来,住不了几天又回娘家。此后三年内一般都住在娘家,逢年过节回夫家,是天黑以后才入夫家门,到怀孕、生子才落夫家。建国后,不落夫家的习俗逐步减弱, 但在一些边远山区仍有流传,但住娘家的时间已大为缩短。
天等一带壮族,在新妇不落夫家期间,丈夫可以在路上或野外,把不落夫家的妻子扛着或拖着回家。这样做不受别人干预,妻子不仅不反感,反而觉得自己身价高贵。隆林壮族不落夫家期间,新娘在娘家耕种“姑娘田”。
侗族
侗族则有“捉嫂”之俗。夫家派出小伙子,设法把不落夫家的嫂子“捉”回来团聚。建国前,
三江侗族也有婚后不落夫家之俗,新娘留在娘家的时间半年、一年、三五年不等。
瑶族
瑶族各支系有“不落夫家”的瑶王招亲的奇风异俗。建国前,
南丹瑶族女子婚后头年大部分时间住在娘家,满一年后才回夫家居住。
苗族
龙胜伟江的苗族,40年代女子嫁后不落夫家的约占二分之一。融水安太苗族婚日当天或次日新娘回娘家,直到第二年农历二月才回夫家做第一次农活,住三五夜,且有伴娘随同, 新人不同居,以后各次亦然,直到新娘不再带伴娘同回夫家时,一对新夫妇才同居。 三江苗族婚后女子“坐娘家”一般要一年以后才去夫家长居,如今“坐娘家”已有缩短为半年或两三个月,甚至一周的。
仫佬族
建国前,仫佬族新娘婚后次日清晨。向公婆、叔伯至亲敬完茶便回娘家,到春社或秋社日,男家才接回来与新郎同居。新娘第一次回夫家只住一夜,次日天未亮就走,不让村人看见。头年到插田、打谷回夫家,每次只住一夜;第二年逢农事大忙回夫家,每次住两晚;第三年可以不规定什么时候往来和住多长时间了。
毛南族
毛南族新娘耕种的那份“嫁妆田”,落了夫家之后仍可照样耕作(或由家人代耕),享用终生,并通过此与娘家保持密切联系。
历史记载
明末
番禺大学者
屈大均的夫人就是个不落夫家的自梳女。
清初乾隆年间
顺德诗人
罗天尺更有“莫怪宫人夸对食”的诗句暗示这一民风。只是到了缫丝业激发下经济高度发达的清末民初,才不断唤醒并张扬了这一沉睡千年的古老习俗。
相关争议
石奕龙认为:在中国汉族社会中,福建省闽南地区惠安县东部沿海地区存在着新妇婚后“长住娘家”到生了头胎子女后才住进夫家的习俗,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过去存在着包括“买门口”“守墓清”“自梳女”等在内的“不落夫家”的习俗。过去人们常用“不落夫家”这样的术语来界定与归纳汉族这两个地方的长住娘家和不落夫家习俗。但当仔细对它们进行研究后,认为这两种习俗的具象表现,差异大于类同,而且真正的不落夫家只存在于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而福建惠东的长住娘家因其生了孩子就住进夫家的关系,只能讲在娘家长住一段时间而并非不落夫家,因而它不能用“不落夫家”来界定与归纳,因此,长住娘家与不落夫家应该是两种不同的习俗或婚俗,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