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工作;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二)综合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承担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
(三)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
人事管理工作;指导
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四)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办委管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法规处。
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农业开发、农业
产业布局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省
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场信息处。
拟订农业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的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
农产品价格动态;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指导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组织协调
菜篮子工程。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承担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参与农村劳动力监测工作;协调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外事外经处。
承办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
拟订
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十一)农村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监测分析农民收入情况;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
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农业社团工作。
(十三)特色农产品开发处。
拟订特色农产品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色农产品开发,指导特色农产品发展;组织蚕种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工作。
(十四)种植业局。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和
标准化生产,拟订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拟订
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
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农作物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指导农业植物内检,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五)渔业局(省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并组织落实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和
鱼药使用的监管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渔政、渔港监管及渔船检验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监测并发布有关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七)农村能源办公室。
承担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
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导农业
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
循环农业的发展。
拟订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
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拟订并组织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医器械、兽用生物制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畜牧业统计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设综合处、兽医处、畜牧处,均为副处级建制。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
离退休人员的
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员编制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农艺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4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任领导
主任:卢仕仁
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卫东
(参考资料:)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农业部下放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综合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生态农业、
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
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拟订。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
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
(四)拟订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协调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参与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兽药(
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渔政、渔港、渔船的监管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九)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
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承担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
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
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
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
循环农业的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
耕地质量;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组织保护水生
野生动植物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承担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四)承担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指导
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