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的配偶
妻,齐也,意为男子的配偶。早在周代,“妻”是指庶人配偶或宫中女御。如《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 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基本简介
“妻”最早见于殷商甲骨卜辞:“示壬妻妣庚”。《周易·系辞》:“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但妻在古代不仅指男子配偶的通称,《礼记·曲礼下》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郑玄注:「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于王之燕寝。」朱彬训纂引吕大临曰:「妻即御妻,视元士,名与士之妻同。」
“妻”是从古至今对妻子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还有“爱妻”、“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内人”、“荆妻”、“夫人”、“娘子”、“浑家”、“老婆”、“婆娘”、“太太”、“贱内”、“新妇”、“婆姨”、“媳妇”等来称呼。
史料记载
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舜居妫汭,内行弥谨。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
戴圣《礼记·昏义》:“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 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
庄周《庄子·则阳》:“夫灵公有妻三人,同滥而浴,史蠙奉御而进所,搏币而扶翼,其慢若彼之甚也,见贤人若此其肃也,是其所以为灵公也。”
班固《汉书·霍光传》:“皇帝问侍中君卿:使中御府令高昌奉黄金千斤,赐君卿取十妻。”
李延寿《北史·卷十六》:“古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晋令》: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
董诰《全唐文·卷七百九十三》:“(刘汾)起微陋,致身荣显,忝有九妻。曰郑氏,赠信国夫人。曰鲍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马氏,亦赠夫人。曰张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周去非岭外代答·蛮俗门》:“(钦州)之小民,皆一夫而数妻。妻各自负贩逐市,以赡一夫。徒得有夫之名,则人不谓之无所归耳。为之夫者,终日抱子而游,无子则袖手安居。群妇各结茅散处,任夫往来,曾不之较。至于溪峒之首,例有十妻,生子莫辨嫡庶,至于雠杀云。”
张廷玉《明史·流贼列传》:“宗敏还,杀其两妻,谓自成曰:“吾死从君矣。”军中壮士闻之,亦多杀妻子愿从者。”
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罗尔纲太平天国史·卷二十五》:“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
孙则鸣《藏山雷学·卷四》:“中国的古代社会是男尊女卑的秩序,一夫多妻制盛行,男子既使没有三妻四妾,出外寻花问柳亦是常事。”
妻妾之别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帝王称后、妃,平民称妻、妾。
春秋谷梁传·僖公九年》载齐桓公和诸侯订盟,其中讲到:“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即不要将妾室扶正为妻,不能让女子参与国家政事。表明了妻妾有别,男女有别。
新唐书·韦公肃传》:“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嫡也,两祔无嫌。”先秦时期诸侯死了嫡妻一般不会再娶正室,自秦、汉已下,不行此礼,遂有再娶之说。前娶後继,并是正嫡。
《唐律疏议·户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义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在唐代妻的地位高于妾,妾的地位高于婢。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混淆,但“以妾为妻”的不在少数,如刘汾《大赦庵记》称:“汾起微陋,致身荣显,忝有九妻。曰郑氏,赠信国夫人。曰鲍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马氏,亦赠夫人。曰张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宋刑统·户婚律》:“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宋代妾的地位与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妾可以选择离开丈夫,并不都是男人卖买的物品,如苏轼朝云诗(并引)》:“予家有数妾,四五年相继辞去,独朝云者随予南迁。”苏轼的诸妾是自己辞去的,所谓的“坡公又有婢名春娘”也不过是后人杜撰。
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职责地位
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是以《礼》贵男女之际,《诗》着《关雎》之义。由斯言之,不可不重也。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方斯二事,其用一也。察今之君子,徒知妻妇之不可不御,威仪之不可不整,故训其男,检以书传。殊不知夫主之不可不事,礼义之不可不存也。但教男而不教女,不亦蔽于彼此之数乎(数,道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圣者法天,贤者法圣,此其大数也。得大数而治,失大数而乱,此治乱之分也)!《礼》,八岁始教之书,十五而至于学矣。独不可依此以为则哉!
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齐音斋),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然为之甚易,唯在存心耳。古人有言:“仁远乎哉?我欲仁,而仁斯至矣”(论语·述而第七)。此之谓也。
人身权
战国策》记载:“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卖掉妻子儿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书》:“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富者一掷千金买妾,穷人走投无路卖妻。特殊时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买卖的。《元史·刑法志》:“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元朝禁止典卖子女,禁止买卖妻妾。
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相同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财产权
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开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元朝一般的妇女,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省户部》“五兄弟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改嫁的妇女,不论是生前离异,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随嫁妆”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明代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制:“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离婚权
春秋公羊传注疏》记载:“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七弃即七出,指“不顺父母出,淫辟出,无子出,不事舅姑出,恶疾出,多舌出,盗窃出”。一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五不娶指“乱家之子不娶,逆家之子,世有刑人,恶疾,丧妇长子,此不娶也。”《大戴礼记》又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然而即使不犯“七出”之条,也未必不遭休弃。如,王吉“东家有大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汉书·卷七十二》)。就因为给丈夫吃了几颗来路不明的大枣,王吉的妻子就被休了。《白虎通义》记载:“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 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片面的专权离婚制度,妇女不能平等享有离婚权利。《大明会典》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
改嫁权
在汉代,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人们的贞节观念相对后世来说比较淡薄,女人有自择佳偶、再嫁他人的自由和权力。当时生产力不发达,再之自然环境卫生条件差,人口稀少,政府极力鼓励民间多生育,女人再嫁乃平常不过之事,但女子改嫁一般都是在丈夫去世以后。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则始于隋朝李谔
明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
称呼演变
正式称谓
荆妻 旧时对人谦称自己的妻子,又谦称荆人、荆室、荆妇、拙荆、山荆。贱荆,有表示贫寒之意。
娘子 古人对自己妻子的通称。糟糠 形容贫穷时共患难的妻子。
“娘子”小谈 娘子是丈夫对妻子的一种爱称,在元代以前,称妻子为“娘子”是不对的。宋代之前,“娘子”专指未婚的少女,意同今天的姑娘。
到了唐代,唐玄宗李隆基宠爱杨贵妃杨玉环,杨贵妃在后宫中的地位无与伦比,宫中号称为”娘子”。这里的娘子,显然已不是指少女了,但也不能理解为是对妻子的称呼。到了元代,社会上已普遍称呼已婚妇女为“娘子”。到了明代,一般习惯称少妇为“娘子”,而且带有娇爱的味道。
随着称妻为“娘子”的流行,一般妇女也就称为某娘了,如称接生婆为“老娘”,称巫婆为“师娘”,称妓女为“花娘”,称男女关系不清的女人为“夫娘”,以及鄙称妇女为“婆娘”等等,通称她们为“娘们”。
内人 过去对他人称自己的妻子。书面语也称内人、内助。尊称别人妻称贤内助。
妻子 指的是妻子和儿女。早期有“妻子”、“妻室”,也单称妻,有的人为了表示亲爱,在书信中常称贤妻、爱妻。
娘儿们、婆娘、婆姨 有些地方称妻子为娘儿们,或婆娘,或婆姨。
继室续弦 妻死后又另娶的。
太太 旧社会一般称官吏的妻子,或有权有势的富人对人称自己的妻子为“太太”,今有尊敬的意思,如“你太太来了”。
爱人 男女互称。
内掌柜的 旧时称生意人的妻子为“内掌柜”,也有称“内当家”的。
另外,旧时对妾的称呼有“侧侄”、“偏房”、“小星”、“加夫人”、“妇君”等。
方言称谓
老伴儿 指年老夫妻的一方,一般指女方。
堂客 江南一些地方俗称妻子为堂客。
媳妇儿 在河南农村普遍叫妻子作媳妇儿。
老婆 北方城乡的俗称,多用于口头语言
老爱 因称老婆太俗,称爱人拗口,所以取折衷的办法叫老爱。
家里 屋里人、做饭的,都是方言对妻子的称谓。
女人 一些农村称妻子为女人,或孩子他娘。
右客 湖北鄂西山区对妻子的一种称呼。
伙计、搭档 现代都市对妻子的俗称。
其他信息
古今对丈夫的称谓、对女子的配偶称作丈夫。此外对丈夫的称谓还有丈人、君、外子、官人、老公、爱人、当家的、前面人、掌柜的、外面人、郎君、老伴、老头子、那口子、男人、老爱、那位老板等。
古今对夫妻的称谓 夫妻在古今称谓有结发、鸳鸯、伉俪、配偶、伴侣、连理、秦晋、百年之好等。
“鸳鸯”原指兄弟,中国古代曾把鸳鸯比作兄弟。鸳鸯本为同命鸟,双栖双宿,所以古人用它来比喻兄弟和睦友好。后用鸳鸯来比夫妇,始于唐人卢照邻。中国古代,年少之时结为夫妻,称为结发。后因以“结发”为结婚,指原配夫妇。
帝王发妻
皇后是指是中国皇帝的正妻,她们是中国古代妇女中的一批特殊人物。拥有至高无上权力,这样的特殊地位,就决定她们在历史上具有一般女子所无法比拟的作用。这些皇后,或佐夫开创帝王,或辅君治国安邦,或大举改革中兴,或妖媚惑主乱政,或残暴祸国殃民。
从历史上看,那些步入皇后行列的女子,有的是其家族有深厚的政治根基、有的是本人有着非凡的政治手段,还有的就是其自身有令人垂涎的容貌,并有着能取悦皇帝的本领。按照中国封建社会的宫廷分工,她们的地位和荣耀也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在封建社会,后妃作为女人,也只不过是帝王制度的附属品、皇家的生育工具和皇帝一人的玩物而已。在宫廷制度和帝王的淫威左右下,她们的命运时而高贵显赫,时而低下卑贱,时而权势炙手,时而身陷苦海,她们中有的人没有独立的人格,还有的人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安全保证。其实,中国皇后的悲惨命运也是不是中国独有的。英国亨利八世在婚姻上堪称丑恶加残忍,据说他对自己的夫人玩腻了就杀头,一连杀了8个。可见,东西方皇帝在婚姻问题上的表现出的无耻和残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封建社会,中国皇后的角色相当于现在的第一夫人。被称为君父,皇后相应成了国母。在形式上,她是全体女性的领导者,接受上流社会的贵妇对她定期的教解。皇后及其权力,有一定母权的象征意义。每当君权势微时,她们常常出来恢复女人对男人的统治。皇后篡权和垂帘听政便是这种形态最明显的表现。皇后的实权主要体现在内宫中,总管所有的嫔妃宫女。君主每次按规定征选宫女时,人选最后都要由皇后过目决定。皇后有母仪天下的责任。皇后在形式上和夫君形式日月相映的气象,在实质上则起着政治辅助作用。这种政治辅助,并非要求她们参加具体政治事务的处理,而是以贤内助的身份对国家政治伯不失分寸的帮助。皇后的德操不仅仅关系到后妃的形象,而且是她们的责任之一。其作用除了引导其他妇女的精神面貌外,还显示着宫廷的圣洁,由此可以加强臣民人对君主的向心力。调解各方面的关系是皇后的责任。君主作为万民之首,他们理政的态度及方式影响到各方面关系是否和谐,进而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皇后往往以特殊使官的角色,对君主进言,指出他们的得失,以调节君臣关系,君民关系。
另外,作为皇后的职责,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应当常能对君主进忠言,进直言,进善言,进真言。进这些大臣难进、旁人难进之言,后妃有个有利条件,宠后爱妃更有条件,即吹枕头风,借助夫妻感情使君主听进一些在政治场合中不能听进的话。后妃向夫君进言,也不容易,一要勇气,二需得体的方式,三是不可逾越不干政的度。人们常以贬义来看待吹枕头风,殊不知,于国于民有利的枕头风要比大臣的奏章、宰相的建议有效得多,对改善君主的性情,影响君主的行为,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历史上人们所熟悉的贤惠的皇后中,最有名的就是明朝的孝慈高皇后,还有唐朝的文德皇后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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