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企业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
财政拨款或注入
土地、
股权等资产设立,以准经营性、
公益性项目投资、
融资、建设、
运营业务为主,同时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从
项目行业分布来看,可分为从事市政道路、
土地开发、轨道交通等
城市基础设施类城投企业,还包括高速公路、
铁路等
准经营性项目城投企业,但不包括全部为经营性业务的产业投资公司或
国有资产经营平台企业。
城投公司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
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全国各大
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城投企业是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同时也是地方
政府市场化融资的主体。全国城投公司
协作联络会秘书长崔国清在
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
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主要是以政府主导、
财政资金为主,已经走向了政府引导、市场化企业化融资的新模式。一批运作规范、结构合理的城投企业的出现,符合
市场需求,也适应国家政策要求。然而,迅猛发展下的地方融资平台却容易成为
金融风险的高发地带。
城投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
土地一级开发、
房地产开发等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
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出台后,城投企业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增多。 城投企业主要负责
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发、
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体而言,城投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包括:
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业务,既承担
公益性项目又承担非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融资职能;“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
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
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
基础设施项目,以及
公共卫生、基础科研、
义务教育、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供水、
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固废处理、公交等业务,该业务自身能够产生收入、
现金流,但是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由
政府或其
授权委托的
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
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
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
土地达到“熟地”出让
标准,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
保障房的开发、
商品房的开发,其中
保障房的开发业务公益性较强,商品房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
城投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可分为:非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非经营性业务即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这部分业务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只能由代表
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经营性业务,此类
项目有收费机制(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
收益(
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经营性业务和准经营性业务。纯经营性业务,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
企业可以获得
利润。而准经营性业务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
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
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
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
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业务。城投企业是我国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经“国务院19号文”等一系列政策清理规范后,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轮优胜劣汰选择,那些保留下来的
公司将进一步做大做强,秉承“以项目为载体,以
子公司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形成与造血机能相适应的
管理机制,建立母子公司之间“责、权、利”清晰的管理界面,使
公司的
经营管理在强有力的管控体系支持下防范风险、制约舞弊、提高
效率、协同提升,真正实现公司的转型升级和城投事业的
可持续发展,为
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4)地方政府将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划拨给城投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产生的收益返还城投企业以平衡其
资金,该种方式视同于政府划拨给公司资产,即未来的土地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