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企业
经济术语
城投企业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以准经营性、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为主,同时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从项目行业分布来看,可分为从事市政道路、土地开发、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类城投企业,还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准经营性项目城投企业,但不包括全部为经营性业务的产业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平台企业。
业务
城投公司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城投企业是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的主体。全国城投公司协作联络会秘书长崔国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主要是以政府主导、财政资金为主,已经走向了政府引导、市场化企业化融资的新模式。一批运作规范、结构合理的城投企业的出现,符合市场需求,也适应国家政策要求。然而,迅猛发展下的地方融资平台却容易成为金融风险的高发地带。
城投企业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业务;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出台后,城投企业的经营性业务逐渐增多。 城投企业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市政公用事业、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体而言,城投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包括: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业务,既承担公益性项目又承担非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融资职能;“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固废处理、公交等业务,该业务自身能够产生收入、现金流,但是受政府政策影响很大。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熟地”出让标准,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保障房的开发、商品房的开发,其中保障房的开发业务公益性较强,商品房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
城投企业从事的上述业务可分为:非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非经营性业务即无收费机制、无资金流入,这部分业务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经营性业务,此类项目有收费机制(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收益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经营性业务和准经营性业务。纯经营性业务,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企业可以获得利润。而准经营性业务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业务。城投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经“国务院19号文”等一系列政策清理规范后,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轮优胜劣汰选择,那些保留下来的公司将进一步做大做强,秉承“以项目为载体,以子公司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形成与造血机能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建立母子公司之间“责、权、利”清晰的管理界面,使公司经营管理在强有力的管控体系支持下防范风险、制约舞弊、提高效率、协同提升,真正实现公司的转型升级和城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方式
地方政府对城投企业支持方式的差异,导致效果不同。具体而言,城投企业获得政府支持的方式包括:
(1)政府拨付资金给城投企业;
(2)政府拨付给城投企业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资产,城投企业可以通过变现或抵押进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
(3)政府拨付给城投企业一定数量的国有股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增强城投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城投企业可以变现或质押进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
(4)地方政府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划拨给城投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产生的收益返还城投企业以平衡其资金,该种方式视同于政府划拨给公司资产,即未来的土地收益权;
(5)隐形支持,从道义上,政府会在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给予企业支持。
参考资料
城投企业.MBA智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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