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米尔·杜尔凯姆(法语: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男,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
犹太裔
社会学家、
人类学家,法国首位
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
卡尔·马克思及
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
自杀论》及《
社会分工论》等。
人物简介
1858年4月15日出生于法国
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
犹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学习
希伯莱文、
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
1879年,就学于
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年毕业。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深受W.
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
1887~1902年,在
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
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
社会学年鉴派。
1902年后执教于
巴黎大学。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刺激。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主要贡献
杜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
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
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
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
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
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
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和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
1.早期
形式主义阶段:《社会分工论》(1893年);
2.早期综合阶段:《社会学方法之规范》(1895年)、《
自杀论》(1897年);
3.过渡阶段:《个人的代表性及集体的代表性》(1899年)、《道德教育》(1902-1903年)、《道德事实之测定》(1907年);
4.新的总立场:《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
社会观介绍
社会唯实论
社会唯实论与
社会唯名论针锋相对,主张社会是具有
客观性的独立实体,社会先于个人并决定着个人的本质。杜尔凯姆强调,社会唯实论主张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不依赖于个人,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完全摆脱个人,并不等于主张社会是一种超验的存在物。社会的
实体性仅仅意味着具有不同于个人特征或不能完全通过个人特性加以认识的特殊实在性,它不过是主张个人仅仅是构成社会实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斯宾塞认为,社会等于自然人加契约,迪尔凯姆则认为,契约的前提是人们的共同生活,即必须先有社会,社会塑造了个人并为缔结理性契约提供非理性前提。迪尔凯姆的
社会观的显著特性是赋予社会超出个人、独立于个人、规定个人的独立意义。
社会整体观
社会的实体性必须由社会
整体性加以说明。社会整体观的哲学基础是:整体不等于或大于部分之和。社会整体观注重各部分之间的连结方式或结合方式,以及在这种结合方式中产生的新的现象、新的属性。正是由这些不能由个人特性直接加以说明的新现象、新属性体现着社会的独立性和实体性,即只有坚持整体观才能贯彻社会唯实论。迪尔凯姆强调,作为整体的社会,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
物质性结合以外,更主要的是一种精神性结合。
综述
迪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和社会整体观的目的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明确划分一条界线,认为二者分属两个不同层次,受不同性质的规律支配,必须由不同学科分别对之进行研究。在社会与个人关系问题上,迪尔凯姆坚持社会高于个人,社会决定个人,而不是相反,即高层次事物对低层次事物具有首要的决定性意义。
迪尔凯姆的社会观是为他争取社会学独立迈出的第一步。由此出发,他为社会学规定了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不必也不能涉及个体层次,它只是把社会层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
方法论介绍
《社会学方法论的规则》研究对象以及类型、原则进行了划分。
研究对象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在他看来,应当把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社会事实的含义
任何对个人施以外在的强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
行为方式,或在社会总体中普遍出现的、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只有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的现象才算作社会事实。实际上,社会事实正是社会的独特属性或社会层次上
突生性质,这种属性或性质原则上只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
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四个特点:
(1)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人身内的生物现象。即使有些社会事实表现为内在的(如某种
道德义务),其根源却是外在的,是后天接受而来的。
(2)强制性:即社会事实约束和强制着个人的行动,人们如不依从它,便会受到它的直接或间接的制裁。
(3)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对象,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尔凯姆认为客观性不等于可见性或者可触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语言以及
货币制度等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
(4)普遍性:这是由于它具有集体性。迪尔凯姆利用19世纪的
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聚合在一起的
个人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在他看来,人从来都没有生活在孤立的状态之中,所以,精神风尚一定会凝聚成社会集体观念。
事实类型
在《社会学方法论的规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种类型:
①社会;②政党;③教会;④组织等;
2.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它主要有:
准则
在1895年的《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杜尔凯姆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学问,一门能够
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与准则。他于是提出了如下“准则”:
1.把社会事实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起点:
(1)要摆脱一切预断,尊重事实,排除一切在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点;
(2)要从
感性材料出发去开展研究,达到对社会事实的本质认识;
2.要能区分正常的社会现象与病态的社会现象
(1)正常的社会现象是指“规则的现象”,即“应当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的现象”;
(2)病态的社会现象指“不规则的现象”,即“偏不这样的现象”,“特殊存在的现象”;
从这个视角来看,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是社会现象。这是因为:
第一,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第二,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因为,“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
第三,犯罪将有益于
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在《社会学方法论规则》中,迪尔凯姆举了
苏格拉底追求
思想自由而触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原则
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非正常的社会事实,就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以便更好地认识和解释社会事实。为此,他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两个原则:
1.循环法,即用一个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
2.
分析法,即要寻求社会事实的
因果分析与
功能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之间的
相关性。
分工论介绍
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迪尔凯姆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19世纪后半叶,法国社会动荡不安。他一心要以
社会学家的身份回答现实问题,帮助社会维系整合,达到安定。他的3部主要著作《
社会分工论》《
自杀论》《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紧密围绕着秩序和整合的主题,分别回答社会团结和整合靠什么达到,
社会整合与个人是什么关系,团体意识对社会和个人起什么作用3个问题。
认识
杜尔凯姆认为,传统力量统治的社会靠“机械的团结”来维系。特别是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中,由于分工程度较低,同一团体的成员们采取同样的谋生手段,保持同样的习俗,信奉同一图腾,这种共同性使他们意识到大家同属一个集体,而不会离心。这种团体基本上是从“相似性”中生成的社会,即所谓“同质”的社会。该团体的首要任务是使成员们尊重团体的信仰和各种传统,即维护共同意识,维持一致性。
在近代社会中,由于
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在意识、信仰上的差异也日益增大。但是社会没有瓦解,人们也没有分离,这是因为古代维系团体的共同意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社会分工使每个人在消费上依赖于其他人。分工使社会像
有机体一样,每个成员都为社会整体服务,同时又不能脱离整体。分工就像社会的纽带,故谓之“
有机团结”。
迪尔凯姆认为,民族越进化,其成员间的差异越大。这种趋势甚至反映在体质上。从大脑容量上看,同一种动物的脑量
相互差别小,而人与人的脑量差别大;就人类而言,土人与土人相比,其脑量较之文明人更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装、思想)的内部差异也很显著。因此,近代社会是差异的社会,又是有机团结的社会。
否认观点
迪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财富,但这要在分工出现后与分工前的对比中才能显示出来。他认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
人口密度过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迁徙到其他地方,当无路可退时,他们被迫改换行业,分工制也就随之出现。他重视研究社会事实的功能,是功能理论的先驱之一。同时在方法论上,强调区分功能与原因,这对功能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意识
迪尔凯姆在早期著作《
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
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
社会生活中。他预言,共同意识和宗教维系社会的功能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迪尔凯姆在继续研究
人类社会的整合问题时,放弃了《社会分工论》中贬低共同意识的思想,转向强调共同意识和宗教的
社会作用。
自杀论介绍
在《
自杀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他把自杀划分为4种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
利己型
社会的人必须以他为之服务的社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教徒的生活目标是宗教信仰。
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迪尔凯姆指出,利己型自杀多发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利己型自杀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而基督
新教在规定教徒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从这些脱离了
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产生出更多的自杀者。
利他型
利他型自杀产生于过分地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过密地结合在社会中,以致个人失去了自主。迪尔凯姆以欧洲军队为例说明利他型自杀。
在军队里,士兵被训练得不看重自己的价值,使他们感到被一种“
社会价值”所扼杀,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乐趣,因而军人的自杀率高于普通百姓。
失范型
失范型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
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增添了痛苦。
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
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
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社会形成了一套
等级秩序。不管这个秩序是基于世袭还是个人成就,正常社会中的秩序总是被大多数成员接受的。
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
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迪尔凯姆把
工商业者在
经济危机中的自杀现象视为此种类型的例证。
宿命型
宿命型自杀是由于
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类型的自杀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他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讨论。
迪尔凯姆总结其自杀研究,提出了3个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
在自杀原因上,迪尔凯姆并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认为那是次要的,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不能提供上述3项条件时,一些心理上脆弱的个人就可能会自杀。
宗教研究
迪尔凯姆宗教研究的对象是
澳大利亚原始部落中的图腾崇拜,他的研究目的却是为了“理解现今的人”,为了说明宗教的
社会功能,说明一种共同意识对于
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迪尔凯姆批判了早期人类学家对宗教起源的两种解释:
万物有灵论和
自然崇拜论。他说,这种解释说明不了为什么在对于自然、生理现象的误解露出破绽后,宗教还能持续下去。他认为,宗教不是要给人们一种对于
物质世界的描述,而是服务于社会。
图腾是民族的标志、旗帜,图腾原则就是民族本身。人们崇拜图腾实际上是崇拜他们所属的那个团体,图腾是团体的象征,犹如国旗之于近代国家。“
神圣性”历来是解释宗教的关键。迪尔凯姆认为宗教的神圣来自社会,它不过是被实体化、人格化了的团体力量,即道德力量。他认为,
社会力量以一种心理方式作用于个人,迫使人们服从它,甚至违背人们的自然倾向。
人们感到了身外存在的这种力量既是强制的,又是需要依赖的。他们对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质和来源,便萌发了某些观念来象征这些力量,这些观念就是宗教。这些神圣象征物(即宗教)的功能不仅在于帮助人们感到
社会实体的存在,更在于维系社会,促进其整合。
学术研究
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由A.
孔德开启的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使
社会学方法论具有
实质性的内容。他运用
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
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
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迪尔凯姆丰富、精深的社会学思想,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他内容
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国学院社会学的创始人和古代或
原始社会研究方面最有影响的早期理论家,生于法国。
1912年转到巴黎大学文理学院,在该学院担任教职直到逝世。
其开创性的教学和出版物包括:《社会劳动分工》(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1893)、《社会学方法论》(Les Règles de la méthode sociologique,1895)、《
自杀论》(Le Suicide,1897),以及讨论社会主义、家庭组织、德国社会
理论的范围和发展的著作。
他吸引了一群颇有天赋的年轻学者。他们大多是哲学家,但也有
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包括
莫斯、休伯特、西米安、福科内、理夏尔和布格累)他和这些人一起创办了《社会学年鉴》(Année sociologique,1898)。这基本上是一份
批判性的刊物,旨在囊括整个范围的新涌现的社会学科(
社会地理学、
人口学、
集体心理学、社会和
经济史、
宗教史、
人种学,以及本义上的社会学)。它要成为发展和提高关于社会事实的综合理论的工具,这种社会事实则遍及早期分门别类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