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考古遗址公园符合若干条件且已初具规模后再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公园名单
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共12项)
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共23项)
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共12项)
吉林渤海中京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黑龙江渤海上京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运河南旺枢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共31项)
内蒙古辽上京考古遗址公园
萨拉乌苏考古遗址公园
辽宁金牛山考古遗址公园
黑龙江金上京考古遗址公园
福建城村汉城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铜绿山考古遗址公园
湖南炭河里考古遗址公园
第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共12处)
第三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共32处)
河北中山古城考古遗址公园
内蒙古和林格尔土城子考古遗址公园
江苏龙虬庄考古遗址公园
安徽寿春城考古遗址公园
蚌埠双墩考古遗址公园
禹会村考古遗址公园
江西吴城考古遗址公园
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
山东两城镇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仰韶村考古遗址公园
贾湖考古遗址公园
大河村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
方济各沙勿略墓园及大洲湾考古遗址公园
石峁考古遗址公园
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共19处)
福建城村汉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郑州商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龙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湖南炭河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广西靖江王府及王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四川邛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石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统万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乾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共32处)
北京琉璃河考古遗址公园
河北燕下都考古遗址公园
河北定窑考古遗址公园
吉林长白山神庙考古遗址公园
江苏草鞋山考古遗址公园
浙江上山考古遗址公园
浙江河姆渡考古遗址公园
浙江宋六陵考古遗址公园
福建南山考古遗址公园
福建苦寨坑窑考古遗址公园
福建德化窑考古遗址公园
江西铜岭铜矿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平粮台古城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虢国墓地考古遗址公园
河南清凉寺汝官窑考古還址公园
河南宋陵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明楚王墓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学堂梁子考古遗址公园
湖北擂鼓墩考古遗址公园
湖南汉长沙国王陵考古遗址公园
广东青塘考古遗址公园
四川罗家坝考古遗址公园
四川宝墩古城考古遗址公园
四川城坝考古遗址公园
云南石寨山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秦雍城考古遗址公园
陕西桥陵考古遗址公园
甘肃大堡子山考古遗址公园
青海热水墓群考古遗址公园
宁夏水洞沟考古遗址公园
新疆七个星佛寺考古遗址公园
苏州草鞋山考古遗址公园
上山考古遗址公园
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
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
(四)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九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
(四)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五)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单位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文物局撤销其所得称号。
第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十五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遗址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指定巡视专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其遗址保护和公园管理、运营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条件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撤销称号者,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8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报告(2018—2022)》。同时,举行了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颁牌仪式。
公园联盟
6月11日,第六个
中国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来自全国12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代表汇聚西安,启动联盟并发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宣言》,旨在倡导文化遗产与人、与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010年10月,中国国家文物局公布首批12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陕西成为拥有遗址公园最多的省市,
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秦始皇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明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均上榜。北京、四川、河南并列第二。
据了解,来自河南安阳殷墟、陕西
汉阳陵博物馆、四川
三星堆博物馆、圆明园管理处等全国12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代表,围绕“大遗址保护”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集合集体智慧,共商遗址保护大计,推动中国大遗址保护事业的发展。并纷纷表示,在未来的日子里将精诚合作,以考古遗址保护和文化传播共享为宗旨,以引导公众走近遗址、热爱遗址为目标,积极探索遗址公园建设与考古遗址保护建设的关系,在实践中积累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经验,让“大遗址保护”走得更久更远。
大遗址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而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2010年10月1日开园以来,“大遗址保护”的概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国内相关机构也逐渐将探索的目光投入到
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上。这种全新的模式为国内考古遗址保护提供更为开阔的思路,同时也为考古遗址保护和文化推广传承之间搭建了平台,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将形成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完善
2022年7月19日,重庆市文物局正式对外公布了三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重庆)的重点建设内容。巫山龙骨坡考古遗址公园、渝中老鼓楼衙署遗址公园等11大重点项目名列中。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将一直持续到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