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在1867年建立时,承袭了英国
君主立宪制下的
内阁制,或称议会制。联邦议会为最高
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督没有行政实权,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在大选中获得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该党领袖担任
总理。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另外,内阁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参议员,其职务是政府驻参议院领袖。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简介
加拿大国会(英语:Parliament of Canada;法语:Parlament du Canada)是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机构。加拿大国会是位于首都渥太华。加拿大国会的位置又被称为“国会山庄”。根据《1867年宪法法案》第17条,加拿大国会是包括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的108位
议员全部都是由总理提名后由
总督委任。下议院的议员是由全国选举直接产生,目前下议院共有338位议员。
加拿大国会下议院是加拿大国会权力的主要核心。加拿大君主的角色只是象征色,而上议院通常不会
驳回下议院已通过的法案。而且,
加拿大总理和内阁的任职需要下议院的信任(即是有下议院一半成员或以上的支持),但并不需要上议院的信任。
国会的3部分
君主
“加拿大皇室”是国会和
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在加拿大,总督一职是代表皇室,亦即是
英国皇室。实质上,君主不会单方面行使权力,而是会听从总理的建议。形式上,两院通过的法案都需要君主签署后才有效。
上议院
虽然理论上
加拿大国会上议院要代表加拿大全国,总理可以选择任何人,但上议院的所有成员都是经由委任方式产生。上议院议员的资格是年满30岁,在他(她)代表的省份拥有$4000或以上的不动产,和拥有$4000或以上的财产。由1965年起,上议院议员的强制
退休年龄是75。虽然在
亚伯达省选举中,
选民可以选出下任亚省上议院议员的名单,加拿大总理没有需要根据这个名单来委任议员。
下议院
虽然下议院是整个国会唯一
民主地产生的部分。大多数年满18岁或以上的加拿大国民都可以参选成为下议院议员。每一位下议院议员代表着全国不同选区。下议院的任期不可以超过5年。理论上,加拿大总理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
总督解散下议院而宣布重新大选。
虽然下议院的席位不可以少于282,下议院的席位没有上限。而且,下议院至少要分配1个席位给加拿大的
特区。下议院的席位会每10年的
人口普查来调整。加拿大总理、内阁、和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都要向下议院问责。
国会地位
宪法规定,加拿大是
联邦制国家,联邦议会是最高
立法机构,由
英国女王的代表--总督、参议院和平民院组成。
与总督的关系
作为
英联邦成员国,加拿大依旧将英国女王作为其
国家元首。但加拿大宪法明确规定加拿大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有有关加拿大的事务,英国女王必须而且只能按其加拿大大臣的建议行事,而且英国政府对加拿大事务不享有任何权力。
1947年,女王颁布特许令,将自己在加拿大所有的特权都委托给加拿大总督行使。加拿大总督作为英国女王的代表,其职位只是象征性的,没有行政实权。
总督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民选产生的总理及其政府,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
国书,为三军将领授衔和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者颁奖等。总督还是加拿大军队的最高统帅。
总督由总理提名并由女王任命,一般任期为5年,也可延长1年左右。自1867年加拿大成立联邦后到1952年,总督都是英国人。1952年以后,改由英裔或法裔加拿大人担任。
就如女王的位置一直有争议一样,加拿大人也一直在讨论是否有必要保留总督的职位,因为这样的虚位君主在实际生活中不起什么作用。但也有人认为总督还是有其作用的。例如,国家元首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将其职务与
政府首脑分开,可以使国家元首更为超脱,不会被一些政府丑闻所玷污,损害国家形象,另外,国家元首也可以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协调一些政治关系。另一方面,保留总督的职务也可以作为政府滥用权力时的一种救济手段。如当总理所属政党在
平民院大选中失去多数议席而拒绝
辞职或召集议会会议时,总督必须召集议会。但这种情况在加拿大从未发生过。
与内阁的关系
加拿大联邦政府1867年建立时,承袭了英国
君主立宪制下的
责任内阁制。在全国大选中获得平民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有权组成政府,该党领袖自然担任联邦政府总理。总理一般由平民院议员担任,如果该党领袖在大选中落选,按惯例新总理在上任后的半年内举行议会补选,以获得平民院议员资格。但是,历史上也曾有两次总理是由参议员担任的。总理通常只选择本党
议员参加内阁,内阁通常不超过40个成员。总理为内阁首脑。内阁成员也必须是议员,另外至少有一位是参议员担任政府驻参议院的官员。如果总理希望一个不是议员的人入内阁,则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议会补选,使其获得平民院议员资格。
如果在联邦大选中任何一个政党所获的席位都未超过平民院半数席位,获席位最多的政党有权组成少数政府。总理及其政府依靠平民院中多数议员的支持,如果在某一信任投票中失利,总理就必须辞职,总督可要求领衔
反对党(又译作正式反对党)重新组阁。
内阁是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集体向议会负责。
议会非执政党都是反对党,但各
反对党的地位则根据它们在议会所占席位多少分为领衔反对党和反对党。席位仅次于执政党的政党称为领衔反对党。领衔反对党得到的政府经费比其他反对党多。领衔反对党依照传统组成影子内阁,其成员分工几乎与政府所有部门相对应。
加拿大的
行政权由总理和内阁行使。虽然宪法规定由总督指定加拿大总理人选,但事实上总督只能任命在平民院选举中赢得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作总理,总理如死亡或辞职,则由该
执政党再选出一人继任总理职位。总督除了听从各部长建议外不得有任何自己的意志,而且召集和解散议会之类的权力也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从理论上讲,两院通过的议案必须经总督批准才能生效,但实际上这一程序只是一种形式。
在通常情况下,由总理决定解散议会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有利于内阁或总理所在政党,或在大选中再度获胜的政党。如果议会对内阁通过了不信任案或拒绝通过
预算(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政府在议会未占绝对多数席位时),此时总理可选择辞职或解散议会。
与最高法院的关系
最高法院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主要
仲裁联邦和各省上诉的重大政治、法律有关宪法问题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后裁决。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
议长
上下两个议院都有
议长一职。上议院议长是由总理推荐,和总督
委任的。下议院议长是由下议院投票产生的。
理论上,两院的议长都有
投票权。但是实质上,由于因为要保持
中立,议长大多数不会投票。议长只会在正反两方票数相同时才投票。
选举机构
加全国大选由联邦
选举委员会负责。联邦选举委员会设立于20世纪20年代。首席选举官由众议院任命,没有任期的限制,除非因犯罪或参、众两院一致同意由总督免职,或达到65周岁的
退休年龄。联邦选举委员会直接向议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选举法,
注册参选政党,培训选举官员,监察候选人、政党的选举花费,保证所有选民获得投票机会;对公民进行选举知识教育,制作
选区地图,协助每10年进行一次的联邦选区重新划界工作,向议会报告选举和
全民公决的情况。目前,该机构共有225名全职工作人员,大选时还需在全国雇佣约15万名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临时工作人员。
联邦选举委员会独立编制预算,并直接提交议会通过;
预算通过后,自主决定预算的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官员都由首席选举官自主决定任免。设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调查选举中的
违法行为。任何人如果认为联邦大选中存在
违法行为,都可以向该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经调查后,可不经政府向法院提起
诉讼,如果罪名成立,涉案的议员将自动丧失议席。
国会产生
参议员不经民选,由总理提名,总督以英国女王的名义委任。一般来讲,总理提名的均是代表其政党和全国有影响的知名人士,如前内阁部长、
省长、
市长和具有经验的
律师等。
宪法规定,如议会两院间出现僵局,可另外指定4名或8名参议员平等地代表加拿大4个区。但这一规定只在1990年使用过一次,为对付参议院的
反对党--自由党阻挠已被平民院通过的商品与服务税收法的通过,总理布赖恩·马尔罗尼(Brian Mulroney)任命了8个执政党--进步保守党党员为参议员,使得该法在参议院顺利通过。
公民法定投票年龄原为21岁,1970年改为18岁。1960年通过的法律还取消对非加拿大出生的公民的选举权的限制,使所有的公民都拥有了平等的
选举权。
平民院席位原则上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确定。1867年联邦成立初期,平民院共有181个席位。此后每十年按人口普查情况重新调整一次。本届平民院共301个席位,是根据1996年人口普查情况确定的,约10万人口划分为一个选区。平民院席位与全国选区数相等。
宪法规定,参议员必须年满35周岁,并且拥有净值不少于4000加元的地产和不少于4000加元的除开债务以外的净个人财产和不动产。参议员还必须在他所代表的省居住。这些规定从1867年以来就一直没有变过。
平民院议员由民选产生。根据加拿大选举法,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权竞选众议员。但参议员、法官、省和地区议会议员、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等不能参选。
需有100位选民在选举日前21~28天联名提名(在人口稀少的选区只需50位选民即可联名提名)。每位候选人需提交1000加元的押金,如果该
候选人获得本选区15%以上选票时,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平民院席位原则上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确定。平民院议员选举采用简单多数的方法,即由该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不论其是否获得一半以上的选票。投票是非强制性的。
具体选举程序为:当议会解散或总督发布解散议会的命令后,内阁以
枢密院的名义正式建议首席选举长官启动选举程序。首席选举长官向所有选区的选举官员发布选举令,选举官员负责检查选民清单,并任命助理选举官员,负责每个投票站工作并接受候选人提名。
在选举前7周,每选区的登记组(在农村地区为登记员)就挨家挨户地登记合格
选民。选举前17天,选民名册上封。
选举官员在选区内设
投票站,一般每500名选民的地区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一般设在教堂或学校。选举当天,助理选举官员和职员以及监票员在投票站负责管理。
加拿大的这种选举制度是简单、明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导致公平的结果。执政党在议会中虽然拥有多数议席,但它所获得的选民的选票却可能远远不足50%,而一些小的政党,除非他们在某一选区的力量十分集中,否则他们可能拥有很多的选票却得不到一个议席。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中仅有两个政党曾经组阁过,他们是自由党和保守进步党。然而从1921年起,在平民院中拥有议席的政党就不止2个,最多时有5个。1993年的大选结果有些戏剧性变化,如保守进步党在大选前是
执政党,但大选后仅拥有2个议席,新民主党9个,这样他们连官方政党的地位都没有保住(加拿大平民院中拥有12个议席的政党被称为官方
政党,可以享受一些优惠)。这次大选的结果是全国性大党在平民院中议席数甚少,但一些地方主义色彩浓厚的政党却被大量选入平民院。如
魁北克联盟和
右翼改革党这两个党成为平民院中两大反对党,从而使平民院三大党中仅有执政的自由党是全国性政党。1997年的大选使自由党失去了22个席位,但仍在平民院中保持微弱的优势,重新赢得官方政党的地位。
国会委员会
加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设有若干委员会。
委员会的主要
职能有两个:一是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二是审议议案。委员会有五种类型: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mmittee)、特设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和全院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为便于监督政府工作,常设委员会基本上与政府各部门相对应。常设委员会在新一届议会成立后组成。
立法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通常是为
审议某一议案或调查某一重大问题而组成的委员会,完成特定任务后解散。联合委员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的。全院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所有
议员。众议院全院委员会一般由副议长主持,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则由参
议长推选的参议员主持。全院委员会主要是加快立法步骤。
常设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特设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一般由12名议员组成,设1位主席和2位副主席,均由委员会
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参照各政党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分配,主席一般由
执政党议员担任,副主席则由反对党议员担任。但公共账务委员会和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的主席由
反对党议员担任。议员可以同时兼任一个以上的委员会成员,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也可自由出席各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有些委员会还下设分委员会(Subcommittee)。
国会职权
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
立法权。议会审议的绝大部分议案是由内阁提交的,虽然议会专门拿出一部分时间审议私事议案,但真正能成为法律的私事议案还是少之又少。
政府所有的开支都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
联邦议会对内阁的监督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但使用最少的是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一些选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最常用的监督方式是质询。
加拿大总理由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一般说来,只要
执政党(或联盟)在议会中保持多数,总理就不会下台。不过如果执政党内部或执政党联盟间发生分裂,内阁的重要议案(如
预算案)在议会未获通过,或议会通过对内阁的
不信任案,总理就必须下台。
议会在制定政策时,大部分调查工作都交给常设委员会完成,但对某些复杂的或争议较大的问题则往往设立临时的特设委员会展开调查。特设委员会有一些
特权,如预算没有上限;可以不经议会允许外出调查及雇用助手;公布调查报告等。
质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质询,一种是口头质询。如议员只想获得资料,一般用书面质询,平民院议员可在45天内得到答案。另外平民院除了投票时间外每天有45分钟的质询时间。
包括总理在内,大部分
内阁成员经常要在质询时间到议会接受质询。所有的议员都有着平等的质询政府部长的权力,但实际上最大的
反对党在质询方面更为活跃,执政党的议员和议员数少于12名的政党的议员都鲜有质询的机会。
根据惯例,反对党领袖或反对党领袖指定的人有权首先提一个问题和两个附属问题,他之后还可以有一名领衔反对党议员提一个问题和一个附属问题,然后是第三党
领袖提一个问题,两个附属问题,接着,议长让两大反对党轮流质询,间或也可能让执政党议员和其他小党议员质询。
质询时间内的提问必须围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进行。口头质询的应是紧急问题;只能是资料性的;不能提有争议的问题;不能表达自己见解;不能重复已提过的问题;问题不能是基于道听途说的事件或新闻报道。但是事实上,这些规则并未真的全部严格遵守。
议长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对质询进行控制,使其不要超出
礼仪范围,不能强迫部长回答问题,部长的回答也不必紧紧围绕问题。
45分钟的质询时间结束后,议员有15分钟的自由发言时间,议员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发表自己有关地方、全国、国际问题的见解,这一时间议员可自由发言,惟一的限制是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参议院和平民院根据宪法和
加拿大联邦议会法享有一些特权。但所享有的特权、
豁免权及其他权力均不得超过英国议会所享有的权力。
议会享有的特权有:1.制定自己的议事程序;2.要求证人以书面形式或到议会接受询问;3.可不受法院干扰地裁决事务;4.惩罚侵犯特权的人,无论他是议员、议会工作人员还是其他人;5.管理公共大厅、委员会会场和其他议会房产。
从来没有任何法律准确地定义过议会
特权是什么,完全是由两院自己判断特权是否遭到侵犯。每个议院都有权驱逐犯下重错的议员,但每个被驱逐的议员还可以被再次提名为候选人在大选中角逐议席,如果成功,还能再当议员。
工作程序
一般说来,所有的议案都要经过以下审议阶段:提交、一读、二读、委员会审议、报告、三读、交另一院审议、总督签署。
议会通过的议案绝大多数是政府
议案,政府议案由负责该项立法的内阁部长提交。绝大部分议案首先提交给平民院(尽管从理论上说,非财政议案也可首先提交参议院审议,但这种情况越来越少),进入“三读”程序。“一读”是介绍一下该项议案的目的和主旨,然后打印出来分发给各议员,成为议会编号文件。“二读”是由该部长提议,允许就该议案的原则问题在政府议员和反对党的前座议员之间展开争论。
“二读”通过后,该议案必须直接送到一个常设、专门或联合(参众两院)委员会,从而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大部分议案进入常设委员会,涉财议案或其他经平民院同意的议案进入联席委员会,由副议长主持。在这个阶段,议案被逐条逐句地推敲,政府和反对党在这个阶段都可以对议案进行修正。最后,委员会对修正后的议案进行投票。
经过
两院联合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直接进入“三读”阶段。经过其他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还须先送到平民院进入报告阶段。这个阶段允许议员对议案的原则和具体细节进行辩论,就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条款进行投票,政府和反对党可继续提出修正条款,包括在委员会阶段被否决的条款。辩论结束后,就议案总体(包括修正条款)进行一次投票。报告阶段结束后,一般进入“三读”阶段,实际上就是通过一个动议:第三次阅读该议案并予以通过,然后就此动议进行最后的投票。
一项议案在平民院顺利地通过了“三读”程序后被送到
参议院,还要经过同样的“三读”程序。“三读”结束后,通知平民院该议案是被通过、修正还是否决。
如果议案在参议院未获通过(通常不可能),就意味着被否决,倘若政府坚持通过该议案,那只有从头开始运作。如果参议院对平民院通过的议案进行了修正,必须将其返回平民院,让平民院考虑是否接受。由于参议院修改的通常只是措辞和细小的问题,一般只要负责该议案的部长接受,平民院也就通过。参众两院都通过的议案最后由总督在参议院当着两院议员的面盖上同意的
印章。于是,该法案就正式成为议会法案,同时生效,除非该法另外规定了生效时间。
议员提交议案的审议程序不太同于政府提交的议案。平民院每天有1小时专门用于审议议员提交议案或议案动议。一般说来议员提交议案不允许有财政内容在内,如果一个议员提交的议案含有增加开支或增加税收的内容,需要提交一个动议,让政府在质询时间先审议一下这个议案。议员提交议案后应有48小时的公告时间,再有2个星期的时间用于一读和二读。议员提交的动议需要2个星期的公告时间。
一般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先辩论哪些议员提交议案,一次抽出20个议员提交议案。每个被抽出的议案都能保证在平民院有1个小时的辩论时间,如果该议案在1小时辩论结束后没有被提交表决或没有被认为值得表决便不再审议。一般从20个议员提交议案中挑出3个议员提交议案和3个议员提交动议交平民院事务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审议,在该小组
委员会,议案提交人要陈述自己的观点。被认为值得表决的议案不得被撤下议程,但可以交回平民院重新辩论。如果议员提交议案通过二读,则所有的条款都像政府议案一样经过审议程序,直到三读的表决。如果平民院通过了议员提交议案,它们就像政府议案一样提交到参议院进行审议,程序也同于政府议案。提交到平民院的议员提交议案比提交到参议院的多。
私事议案的审议程序略有不同。私事议案一般以投诉的形式由提案人署名提交给议员,再由同意提交的议员署名提交给议会。虽然两院都有权先审议私事议案,但大部分私事议案先提交到参议院。像公事议案一样,私事议案先通过二读,原则通过后提交给常设委员会审议。如果对
私事议案有反对意见,则由提案人和反对人的代表到常设委员会进行争论。在常设委员会向各自的议院报告后,私事议案的审议程序同政府议案。在平民院一般用审议议员提交议案的时间审议私事议案。
财政程序(Financial Process)包括两大部分:
拨款程序及筹款程序。有关财政问题议案的审议程序与普通法案相比有如下不同:1.它只能提交给平民院;2.征税议案不得由常设委员会审议,必须交两院联合委员会审议;3.参议院修正预算案的权力有限制,不能增加税收或开支;4.审议所耗时间比其他议案要长,因为它涉及面广,涉及政府的总体政策。
加拿大财政程序沿袭了英国模范议会时期的做法,即花钱的要求由
国王提出,议会负责对此予以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如今,加拿大
财政程序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拨款程序;第二部分是筹款程序。
国会制度
召集及会期
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联邦议会和各省级立法机构每12个月至少要开一次会,但事实上联邦议会和各省立法机构经常集会。每届议会都不止有一个会期,每个会期从由总督召集到休会有许多个开会日。但对于一次会期有多长,没有法律或惯例进行规定。
每届大选后议会的开幕仪式在很大程度上沿用英国的传统。联邦大选后产生的新议会首次会议在参议院举行,平民院议员前往参加。首次会议由总督主持,并宣读新政府的施政报告,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外交使节也被邀请出席。
每届新议会第一次会期的第一件事是选举议长。每位议员都在其所属议院前列队站好迎接“黑杖引座员先生”(是参议院的一个官员,他的
职务象征是一个镶有金狮的乌木权杖)的到来。他用乌木权杖敲击三下门,平民院议员在被同意后进入参议院。平民院议员走到参议院门口后接受参议长的建议返回平民院选举他们自己的议长。议长被选出后的下一个
开会日,“黑杖引座员先生”将再次通知平民院议员进入参议院,他后面跟着手持权杖的平民院侍卫长,新选出的议长,秘书长和其他议员列队进入参议院。平民院议长通知总督选举结果,并向其要求平民院的特权,尤其是
言论免责权。参议长代表总督确认平民院的特权。
总督接着宣读开幕词,它回顾一年来全国的大事,并提出政府的立法规划。这个开幕词将成为新议会第一次辩论的核心内容。
开会和休会
议会每年开会约27个星期,时间通常从9月开始至次年6月。每连续开会4星期,休会一星期。逢国家
法定节假日议会休息。议会休会期间,议员均回到自己的选区工作。
参议院每周开会时间集中在星期二至星期四。平民院则从周一至周五都开会,星期一为上午11点至晚上7点,周二至周四为上午10点至晚上7点,周五为上午10点至下午2点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会议结束前半小时,是法定的平民院
辩论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反对党可向总理及其内阁部长就政府在国内、国际重大问题上所持立场和采取的行动进行质询。如果
总理及其个别
内阁成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们的驻议会秘书代为回答。
议员私事议案一般只在周一、周二、周四下午规定的时间内讨论,发言时间每人限为10分钟,由于辩论时间不超过5小时,所以议员私事议案一般都很难通过而成为法律。
平民院除日常开会外,还经常召开各委员会会议,对提出的议案进行专门审议。参议院立法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其下设委员会承担的。
辩论制度
1991年以前,参议院议事规则对发言的时间、辩论的长度、休会的时间都未做规定,而且议长也无权约束议员,对辩论的控制权也很小,只能在有人要求时才能维持
秩序。
1991年后参议院对议事规则作了一些实质性修改:大多数发言被限定在15分钟以内,但执政党和反对党领袖的发言时间可不受此限。如各党之间未就时间限制达成过协议,执政党领袖或其副领袖可以提交一个动议要求延长审议政府事务的时间。
新的议事规则还赋予
议长很多的权力,以维持会场秩序。在重要的分歧产生时议长有权将会议延长不超过3小时的时间,议长还有权限制议员插话,并决定一项议案是否已讨论充分。虽然新议事规则加大了参议长的权力,但参议长与平民院议长的权力还是不能比,在参议院,议员可对议长的任何决定提出抗议,接着就是议员表决判定议长的决定是否恰当。
平民院的规则规定:参加辩论的议员有30分钟的发言时间,20分钟用于表述观点,10分钟用于回答问题,但总理和反对党领袖可不受辩论时间限制。每次辩论,除了提议人,议员只能发一次言。
法定人数
加拿大
宪法及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平民院出席会议的议员法定人数为20人,包括议长。如果在会议开始时,议长认为不足法定人数,可以清点人数,如确实不足即宣布休会,对于参议院来说,出席会议议员的法定人数为15人。
一般的议案需出席议员50%以上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表决方法
表决方法有三种:一是口头
表决,即议长让赞成的议员回答“是”,让反对的议员回答“不”,哪边声音大算哪边,两种声音一般大算否决;二是起立表决,即当两名议员动议时,议长可将口头表决改为起立表决,议长先让赞成的议员起立,再让反对的议员起立,再让弃权的议员起立,如果赞成的议员超过50%算通过,否则算否决;第三种表决方式是投票表决。
议员待遇
议员拥有两项特权:1.议员在议院或
委员会上的一切发言都不受追诉,而且在议会作证的证人的发言也不受追诉。2.任何旨在威胁、恐吓议员,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都是有罪的,都要交到议会司法委员会裁判。规定议员特权的目的并不是让议员的地位超出普通公民,而是为了保证他们能无顾忌地行使职权。警察不经议长允许不得逮捕议员。
议员可以免除当陪审员的责任,也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为了
司法公正议员一般还是会出庭作证。
宪法规定每一位众议员代表一个选区,对其选区的选民负责,在议会反映选民的意见,为选民争取利益。但众议员必须遵守党的
纪律,在议会的言行必须与其党的原则保持一致。
参议员年薪为64400加元,另有10100加元的免税补贴。众议员年薪为64400加元,另有21300~28200加元不等的免税补助。平民院议长每年另有4.91万加元的特殊津贴,此外还可以在议会大楼主楼拥有一间办公室,拥有政府配置的汽车、司机、贴身男仆和助理人员。参议院议长除享受上述
待遇外,每月还可拿1.96万加元的特殊津贴。
担任政府
职务的议员的工资与一般议员工资有所差别。总理的年薪除议员工资外,还享受总理职务工资69920加元。内阁成员除其议员工资外,职务工资为46645加元。
反对党领袖享受与总理同样的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政府还为总理和反对党领袖分别提供一套官邸。另外,任何超过12个席位的政党领袖享受的工资待遇也比一般议员高。议会政党还可从政府得到研究经费。
国会党团
议会各
政党为强化党的统一意志和行动,都分别设立一个党团(Caucus),它是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执政党的党团主要由其内阁成员组成。领衔反对党的党团则由其影子内阁成员组成。
议会执政党和反对党还设有议会领袖(House Leader)和党鞭(Party Whip)职务。议会领袖一般由内阁和影子内阁成员担任,负责该党与其他
议会政党的联络和协商工作。党鞭是党团与本党议员进行沟通的桥梁,并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在投票时与党的意志保持一致。
执政党党团对本党议员的要求比反对党更严厉,可给予违反纪律的议员以处分,甚至开除出党等处罚。被处罚的议员可宣布脱党,或加入其他政党或成为独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