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在
议会中有正式代表资格,享有表决权的成员。对同级
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的执行者,有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
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较基层的)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不过,为了避免立法院成为犯罪立委的防护罩,《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规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对于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规定:“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 市)民代表会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单一选区即是每一个选区中只产生一名议员,此种制度对于强势的政党比较有利。复数选区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
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让渡制),同一政党的候选人必须避免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配票机制。
通常,法律或是各议会的内部法规规定:议员对于个人利害关系的
议案审议及表决应回避(避席),不得参与。
议长、副议长由该议会的所有议员互选,所以正副议长也具有议员资格,但通常议长或副议长担任主席、又或者担任主席的议员应保持中立, 除非表决时票数相等才会追加
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