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台湾地区民意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对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
“立法院”置正副负责人各1人,由“机构成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各部会负责人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重要政策。
程序委员会召集委员:
费鸿泰及
赖士葆(程序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是法律或预算提案要通过的第一关,必须先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审定,才会
付印并在议事堂中进行讨论。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是依照各个政党的席次比例所分类配,每一个
政党至少都会有1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