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
2013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2013年12月12日,吉林外国语大学等26所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这是深入推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导向,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模式搭建了新的平台,将极大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提高,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成立背景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成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性探索。
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下,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指导下,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愿组成的协作组织。发起成立联盟的民办高校,均具有很好的办学基础好,非营利性办学方向明确,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联盟成员签署了公约,共同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走民、特、新的发展道路,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办学,不谋求任何经济回报,办学经费全部用于所在高校建设与发展。
成立目的
2014年,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参差不齐,呈现两极分化的状况。一批民办高校办学规范、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也有个别民办高校单纯为营利而不顾及教育质量,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损害了民办高校的社会声誉和整体形象。建立联盟,高举民办高校非营利性的大旗,有助于树立民办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让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和认识民办高校。
联盟宗旨
联盟的宗旨是:第一,坚持方向引领。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坚持应用型定位,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规律办学,促进成员单位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第二,坚持服务导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服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需求,服务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师生需求。第三,坚持合作共赢。结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自愿、平等、协作、创新为原则,搭建沟通和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成员单位间长期的互惠互利和协同创新关系。
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全局出发,对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下一步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提供了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联盟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宣传引导。高举公益性旗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导向,宣传非营利性办学理念,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关心和支持,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第二,交流合作。密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联系,密切中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分享办学经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第三,调查研究。围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第四,建言献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就相关政策议题提出咨询意见,推动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完善。同时,联盟还将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联盟公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引导民办高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在教育部支持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指导下,成立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联盟成员共同制定、签署并遵守以下《公约》:
第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第二,坚持公益性办学,坚守社会责任;
第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运行顺畅;
第四,办学条件达标,办学行为规范;
第五,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实行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六,办学质量较高,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
第七,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和出资人不从学校收入中提取费用,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
第八,遵守联盟《章程》,团结奋进,履行联盟成员权利和义务,共同致力于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引导民办高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成立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特制定本章程。
一、定位
第一条 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指导下,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愿组成的协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宗旨
第二条 方向引领。倡导非营利性公益办学方向,引导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促进成员单位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服务导向。适应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推动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创新,服务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服务民办高校师生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 合作共赢。坚持自愿、平等、协作、共赢原则,建立成员单位间长期的交流互助和协同创新关系,为联盟成员搭建学习交流、共同发展的平台。
第五条 追求卓越。推动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任务
第六条 宣传引导。高举公益性旗帜,大力宣传非营利性办学理念,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交流合作。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促进联盟成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调查研究。围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第九条 其他任务。完成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
四、成员资格、权利、义务
第十条 成员资格。凡遵守联盟《章程》,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均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2.坚持公益性办学,坚守社会责任;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运行顺畅;
4.办学条件达标,办学行为规范;
5.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实行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6.办学质量较高,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
7.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和出资人不从学校收入中提取费用,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
第十一条 入盟退盟。符合第十条的民办高校自愿申请,经联盟主席会审议通过。成员可自愿退出。
成员违背联盟《章程》,或连续2次无故缺席联盟活动,经秘书处提议,联盟主席会审议、全体成员超过半数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成员权利和义务。
1.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3.完成联盟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4.为联盟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支持;
5.承办联盟委托的年会和活动;
6.监督联盟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主席2名,副主席若干名。联盟主席任期3年,可连任。首届主席、副主席由联盟发起人推选产生。主席、副主席换届需经联盟全体大会选举通过。联盟设顾问若干。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设在主席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1.落实联盟主席团决议;
2.组织开展联盟活动;
3.办理联盟成员进退事宜;
4.负责联络与宣传事宜。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顾问:
鲁昕教育部副部长
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主席:
季平中国高教学会副会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理事长
秦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副主席:
发起人单位负责人
秘书长:
王文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
杨淑秋吉林省教育厅原副巡视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监事会副主席
加盟单位名单
26所发起单位名单
74所加盟单位名单
74所加盟单位名单(依照单位名称首字拼音排序):安徽三联学院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新华学院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北京城市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长沙医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广东培正学院贵州工商职业学院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哈尔滨华德学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河北传媒学院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河北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湖南都市职业学院湖南信息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吉林外国语大学江西科技学院河北东方学院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何氏医学院辽宁理工学院南昌理工学院南宁学院南通理工学院宁波财经学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岛滨海学院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泉州职业技术大学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三江学院山东英才学院山西工商学院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苏州高博职业学院宿迁学院天津天狮学院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无锡太湖学院武昌工学院武昌职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武汉工商学院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西安欧亚学院西安外事学院西京学院厦门华厦学院仰恩大学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云南工商学院浙江树人学院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重庆工程学院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发展动态
2015年4月,南昌理工学院等17所民办高校加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
2015年4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第二次工作会议举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8 12:42
目录
概述
成立背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