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
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
部分损失,或
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
保险金。保险费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
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
自愿保险中,则
保险合同失效;在
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
滞纳金。
基本介绍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指投保人为取得
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
缴纳保险费是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
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的
计算公式是: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按CIF或
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缴费方式
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保险费率是指按
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
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
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
纯费率和
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
实质
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
意外事件的
货币资金,在它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
资金运动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货币资金的运行方式是:社会上众多的被保险人将数量上相对较少的保险费交到保险人手里,在保险人那里,形成一笔数额巨大的货币资金。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可能付给你,可能付给他。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
正是因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保险费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险人一项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
生产经营成本或生活开支的栏目中。确定这一认识,对发展我国的
保险事业十分必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长期
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对待意外事件突然袭击的问题上,对如何利用保险这一现代
金融工具还认识不深。由于受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
经济基础上的
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有一种交了保险费后得不到赔款就是花了“冤枉钱”、吃亏上当的感觉,没有从保险费是自己
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的开支这一思维去认识,所以,人们的
保险意识不太高。只有当人们从
市场经济活动中认识到保险费的支出是
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才会主动地、自愿地向
保险机构办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
只有社会向保险机构提出各种保险要求后,保险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发适合
社会需要的各种
保险产品。这样我们的
保险业才会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才会尽快消除把交纳保险费视为“乱收费”、“乱摊派”的认识。当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坚持做好符合实际的宣传,主动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
保险服务。整个
社会成员保险意识的提高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中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允许社会上各个
生产经营单位的
保费开支列入成本中,允许个人保险费支出列入到必须的生活开支中,从而为保险费的支出来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在一些
发达国家,
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
累进税率和必要开支递减相结合的纳税制度,允许人们将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开支中,从而降低纳税档次,其理论依据也在这里。而这种个人纳税制度的实行,又为人寿保险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初始费
1.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用于抵御意外事件袭击的经济能力的货币标志,也就是说,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用社会成员自己的力量解决经济损失的能力的标志。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社会成员自己解决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越强,意外事件的袭击给
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创伤越少,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就会更加顺利和安定,从而,靠国家救济、资助的需求就减少,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更为急需的地方,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着强有力的
经济保障作用。
2.一个国家
保费收入的多少,是该国
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使被保险人手中持有货币;有了货币,才能支付保险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险费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业的发展,首先是从商品经济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开始,并保障和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3.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为中国
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中国保险事业要想发展,就要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市场经济需要什么保险,我们就要研究和开发什么险种,以满足
市场需求。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与中国保险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所以说,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与壮大,既为中国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填报要求
保险费形式
1.“
保费”栏用于填报
进出口货物的全部
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包括
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和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的保险费,即进口成交方式为
FOB、
CFR或
出口成交方式为CIF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
2.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
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率标记免填),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为“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填制纸质
报关单时,“保费”栏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A.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003”。
B.
保费总价:填报保费
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
如:10000
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主要区别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按
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
部分损失,或
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
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
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
自愿保险中,则
保险合同失效;在
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
滞纳金。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
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
当您支付保险费时,您是否留意过,您所交的保险费是您所买保险的合法价格吗?您在买保险时有没有像买商品那样复过秤?事实上,个别保险公司超过规定标准多收客户保险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曾发生过。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
保险种类达几百种之多,每一险种都有各自的
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而根据《
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制订须通过
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因此,您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首先要向保险公司索取您所买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并加以仔细阅读,特别是要了解一下该险种的保险费率,看是否与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相吻合。倘若您发现保险公司多收了您的保险费或对该保险费率有怀疑时,您可向人民银行反映,寻求帮助。
支付方式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
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
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投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
保险单和
批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特性
必须性
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
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
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保障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
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我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
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
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征集方式
比例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
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
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
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
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
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
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均等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
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分担方式
内容介绍
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
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
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细化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
累进制数据统计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 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6957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4.6%。其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4519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726亿元,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2712亿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15485亿元。其中,寿险业务给付3791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赔款及给付3937亿元,财产险业务赔款775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