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单
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所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
批单亦称“批改单”或“背书”。是指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所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保险单出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有权通过协议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提出批单要求的多是被保险一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如更改险别、户名、地址、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转让保险权益等,均需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保险单经过批注的事项,以批单所规定内容为准。
简介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投保人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5 04:49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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