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
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
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
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
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发展历程
2024年7月25日,受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委托,位于河北省高邑县的石家庄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由石家庄海关、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正式验收,即将投入运营。
区域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中心名单
截至2018年10月,国家海关共批复63家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
12、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17、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8、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21、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27、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31、棋盘洲保税物流中心
44、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
49、如皋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52、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
57、牡丹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
61、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65、内蒙古通辽保税物流中心(B型)
功能作用
9大功能
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
增值服务;检验检测;
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
出口退税。
主要作用
一、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
对于地方经济的好处
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而长效地吸引国内外物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机制;
二、就近解决当地从事出口加工的生产制造企业和进出口的贸易型企业的
出口退税、保税等问题,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
企业投资;
三、丰富了当地的物流业态和形式,促进本地物流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
仓储物流业务的
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
公用型物流中心和
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
保税仓储物流
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
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五)供应
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
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
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
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
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
海关监管要求的
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
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
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
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
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
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
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
企业印章的材料:
(八)物流中心所用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
位置图、平面
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