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
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预先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这种
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我国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
计算
1.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
2.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依据
预提所得税一般出现在
非贸付汇领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2013年第40号公告,
源泉扣缴的
税务稽查应对、
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
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
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
税收居民;
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
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国税函[2009]601号);
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
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
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
来源
利润
1、利润的范围
利润是指根据
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2、利润所得的减免税
根据税法及实施
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对持有
B股或海外股的
外国企业,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息
1、利息的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
贷款利息、
债券利息、垫付款或
延期付款利息等。
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
承担费”和“
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
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
对于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能偿还本息,而将房屋赔付给债权人,对债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中含有利息的,应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
租赁公司以
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
出口信贷利率,
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2、利息的减免税
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
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②外国银行按照
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
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
外汇业务的
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
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③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
国家银行提供
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
买方信贷利率
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④外国银行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
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⑤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
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
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
租金
1、租金的范围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
个人使用而取得的
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
包装费、
运输费、保险费
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
机器设备、科学仪器、
房屋建筑物、信息
传输设备、卫星、电缆、
光导纤维等
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
租金收入,应在扣除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承租人在实际支付时
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税务机关也可责成承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
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2、租金的减免税
对
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
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暂免预提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
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
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
民航企业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担保费
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
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
工程承包等
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
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专利权、
专有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
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
设计费,是整个
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对于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我国企业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
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转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可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或版权(包括
编程语言、
技术方法和
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则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按我方要求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合作
共同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依法按照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商提供用于教学、
科学研究、环境保护、
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影片、音像和音响版权,确属有益于中外科学文化交流,收费比较低,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可由外商提出申请,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
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一,在发展农、林、牧、
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的技术;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
生产管理,保持
生态平衡,增强抵御
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第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
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三,在开发能源、发展
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四,在
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
第五,在开发重要科学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重大的先进的机电技术
生产技术;核能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
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
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光导通讯技术;远距离
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煤的液化、气化几综合利用技术。
财产转让收益
外国企业取得的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
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
净收益,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签订房屋
包销协议,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销房屋、建筑物,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外国企业转让中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对于其取得的房屋转让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收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
非居民企业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
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参考法条: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