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是指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
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
外资银行、
外资财务公司和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外资
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
外资银行、外资分行设立为例:
(1)设立申请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由投资者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3)登记注册、申领许可证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应当在接到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30天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构办理
税务登记。
引进外资
金融机构是我国
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外资金融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它引进外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其
资本金和
营运资金。它作为引进外资的中介机构,以发行多种
债务凭证或吸收
外汇存款的方式将外资引入我国,并通过发放贷款、
间接投资或
直接投资等方式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资金,为我国吸收外资拓宽了渠道,为我国企业的
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