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chain)是指
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
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
加盟方式
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及加盟者拥有
经营权和所有权,向加盟总部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而享受总部提供的
CIS(
企业识别)
系统设计、及
店铺管理经验(Know-how)。加盟主完全独立运营店铺,自负盈亏。
跨业加盟
加盟者已经在经营某种商店,想借由店铺的
固定投入(租金、
人力成本等)经营更多的商品,起到补充产品线乃至最终实现提高客源和
客单价的目的。
委托经营
有行业经验比较丰富的从业人员(店长或总部员工)承包某家加盟店。承包者与加盟总部分拆
毛利,但店铺的
运营成本(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由承包者支付。
委托授权经营
想加盟连锁体系的人,有一定的
资金实力,但是自己不想经营店铺。加盟者与加盟总部约定由加盟总部来运营店铺,即加盟者对店铺无经营权但是有所有权,实际营收按照
出资比例分拆。
内部加盟
由加盟总部与企业公司内部优秀员工
共同出资,运营方式与直营店完全相同。创业员工与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来分拆利润。
供货联盟
一些只对加盟连锁体系产品感兴趣的经营者无心加入这个连锁体系。加盟总部只向经营业者提供货物,不负责店铺的管理。这种连锁体系会随着规模的增长,大大地降低
进货成本。
运营前提
根据商务部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连锁加盟的特许方需要拥有两家直营实体店面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时间,才拥有申请开展特许连锁加盟的特许牌照。
直营连锁对比
1、
产权关系不同。加盟连锁(
特许连锁)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
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加盟连锁与
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
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
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
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
管理模式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核心是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
特许者与
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
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
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
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
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
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
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自由连锁对比
1、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总部和
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
合同成立的,而
自由连锁是加盟店按自发的意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
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
经营自主权比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在
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
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
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
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
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所谓连锁经营就好比一家母公司下属了一批分公司。总店开设了新店。一般都是在一个地区开展一家,形成一个网络,发展规模会越来越壮大
支持
对于选择连锁
加盟项目的
加盟商来说,加盟中总部所能提供的培训必不可少,这就涉及到总部在加盟商加盟项目后所能提供的一系列支持,这决定着加盟商后期能否成功地运营该加盟项目并确保盈利。
加盟项目支持提供地越多越完善,越能显示该品牌的实力,也为加盟商注入一剂
强心针。下面是一个支持范例:
开业支持-提供全套VI系统和
装修设计指导,
统一企业形象
配赠支持-赠送校区运营指导光盘以及部门运营指导手册
品牌支持-雅思博品牌独家授权、分校校长聘书
运营支持-总部团队驻分校实地工作开展支持
步骤
综合加盟行业的资讯,总结加盟创业者找
创业项目的经验,以及一些行业专家对针对
加盟项目的论断,特此贡献找加盟项目技巧。
步骤一:兴趣是先导
开创一个
新事业,前3年比较辛苦。兴趣、理想与热情,是支持创业者坚持到底的原动力,甚至决定着新事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创业者选择连锁加盟的项目时,一定要以兴趣为先导。
步骤二:能力最重要
每一个行业都有进入门槛,创业者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就贸然涉足,失败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选择连锁加盟的项目时。自己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要量力而为。
步骤三:资讯不能少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创业者在选择连锁
加盟项目时,要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如该项目的市场前景如何、赢利状况如何、
投入资金多少、竞争激烈程度如何等。创业者可通过一些加盟说明会获得资讯,也或向加盟总部索取资料。
步骤四:选择看获利
资料搜集完整后,创业者可选择2~3个连锁加盟项目,与
加盟商洽谈,了解总部的经营实力与
经营理念。在
货比三家的过程中,创业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不是
总投资金额的高低,而是加盟后成功获利的概率多高。
步骤五:访问是必要
一般来说,加盟商为吸引创业者,在介绍时都会说得花好桃好。对此,创业应“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创业者在与加盟商洽谈时,可要求其提供一些
加盟店的名单,然后从中挑选两三家进行
实地考察。考察重点应该是加盟店的经营实况、加盟商的
配套设施是否周到等。
步骤六:比较少不了
实地考察后,创业者就应该冷静地进行分析比较。各加盟商的加盟模式与条件一般都大同小异,但正式这些“小异”的地方,如加盟金的支付方式、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等,可能影响加盟后的
经营利润。因此,创业者选择项目时,互相比较这一环节必不可少。
步骤七:培训得重视
创业者与中意的加盟商签订初步协议后,加盟商一般都会提供一系列的开业前
训练课程。这个培训课程往往针对创业可能遭遇的问题,传授解决的方法,此外,可能还会传授一些与
加盟项目相关的行业知识,所以创业者应该认真对待。
步骤八:选址得多跑
选择一个好的营业地点,创业就成功了一半。店面的
含金量不在于租金的高低,而是看能够创造出多少的
营业额。要寻找价廉物美的店面,实地考察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
四处奔波,跑来跑去,是创业者选址所必做的“功课”。
步骤九:开店早准备
开店前的准备工作一定得做足、做好:在店面装潢、购置设备的同时,创业者要多走动走动,与附近的“邻居”做好和亲睦邻的工作,并且熟悉当地市场,开发
潜在顾客;在筹备期间,就应招募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事先做好训练工作,才能从容应对开业时的繁忙。
网络十分发达,说不准你的商机已经在网上已经存在了,所以多看看网络不可少的,不然你可能事倍功半的。可以用户选择一些
诚信度高的
加盟网。
问题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
品牌授权给
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
加盟金、
权利金及
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
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
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
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
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
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
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
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
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
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
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
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
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
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
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纠纷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
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
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应注意事项
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骗局
连锁
加盟项目中鱼龙混杂,要注意识别,防止上当受骗。
1、首先可以在特许商业经营
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这家企业的名称,如果存在这家名称说明他们是在国家备案的企业,应该比较可信。
2、如果你要加盟的品牌没有自己直营店(商务部特许备案标准:1家直营店经营两年以上,或者2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或者达到4家以上直营店),那它就可能是
皮包公司,不可信。
3、骗子公司一般多采用,诱导式,用小猫
钩鱼的方法引你上钩。比如,赠送小礼品,减少
加盟费,返现金,返装修费等等计量。当这些情况出现时你就要小心了!
4、一定要看你准备加盟品牌的生产车间(或工厂),和他们的仓库!无论他们把厂址和库房说的多远,你都一定要
去看看!你可以这样算一下:是被骗去几万元好呢,还是花几百块路费去看一下好呢?
5、去一些大型的招商网站,对比同类项目,多重选择,不要草率做出决定。
服装
简介
就是
服装生产企业、运营企业或区域总代理商,和下级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
一般来说,前者要提供统一的人员培训、店面管理、店面形象、产品售价等;并将本品牌的logo、代言人、形象等资源,让加盟者在本区域内,按条约规定进行使用;为了更好的支持
加盟店的经营,很多加盟主都会再给予装修和广告支持。
基本条件
2、足够的货源支持、并能根据季节和趋势不断更新适应市场;
3、加盟主给予强有力的管理支持和督导;
4、品牌或产品具有差异化,有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应注意的问题
开一家服装
零售店,是
非常体面的,而且从表面上,利润非常诱人,所以很多人都会盲目进入,结果纷纷倒闭关门。服装店是所有商店里面更换最频繁的。
开服装店,首先要看好
本地市场,有哪些机会,然后选择自己进货还是加盟一家服装品牌。
开品牌店时候,一定要认真考察好其市场前景、公司的支持力度、自己的资金实力等方面。
现实市场中,即便是一线大品牌店,也有很多事赔钱关门的,不是说代理了一个品牌就可以安心赚钱了。
服装品牌的招商政策各有千秋,基本上知名度高的门槛也高,而且在谈判的时候,厂商都会给予各种承诺,但一旦加盟,则各种支持都消失的无影无踪。
其中最普遍的是专卖店管理支持,每个厂商都会承诺将会对专卖店的
服务水平进行管理,一定帮助店主做好服务,统一标准,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但绝大部分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实际行动,甚至一整年都看不到企业的人员来市场。
主要区别
划分标准主要是按其所有权和经营者之间的
法律关系划分,主要区别在于:直营店主要是指所有权属于公司并且由公司自己管理,如重庆沛客
服装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服装销售店面:
流行前线、沛客
服装店。
连锁店一般来讲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自己在各个区域的市场,开几家或更多的直营店,我们讲的连锁店实质也应当是一种直营店,简单讲,多加直营店就是连锁店喽,在所有权上理所当然属于公司了,一般来说,连锁店有着统一的CI.
加盟又称特许经营,加盟者与公司是一种
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需要备案才具有法律
约束力,否则只是个人协议),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招加盟商的,特许人(公司)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外,还应该有自己的直营店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两店一年)。
选择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 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
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
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
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
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
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注意事项
1、连锁项目的卖点(核心竞争力);
3、投资获利空间;
4、加盟主的资信背景;
7、管控风险;
8、后期运营维护
费用处理
(1)加盟费:因合同到期终止,加盟费不予返还,双方应无异议。因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的返还问题,为避免出现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盟费的性质和返还的条件。如果特许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费应承担的义务,加盟费不予返还。如果特许人构成
根本违约或欺诈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加盟费应当返还。
(2)
特许权使用费(实践中常为品牌
使用费):a,关于收费方式,有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两种方式。比例收费一般是以被特许人的
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然后乘以
固定比例得出收费额。固定收费是按照一定的期间如每月或每年收取规定的费用。采取比例收费的风险在于,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内提供的营业收入偏低,在
合同解除后拒不提供营业收入,如果特许人要求进行审计,但由于被特许人经营不规范,审计很难达到目的。但合同解除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追要拖欠的特许权使用费时,特许人很难举证。采取固定收费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收费方式能够保障特许人的最低权益。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收取的使用费,合同解除则停止收费,但根据
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因被特许人违约而使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的,特许人将不能在合同剩余期间继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人来说是“
可得利益”遭受损失,被特许人应当赔偿。
(3)加盟保证金:被特许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情形和其他违背
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范围应当设置的比较宽才能维护特许人的利益。若双方没有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则保证金在本质上是一种
动产质押。如果双方约定保证金具有
定金的性质或者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
定金罚则。双方若明确约定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这样的约定对特许人有利。
总部支持
(1)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为改进经营、保持体系合乎时尚和强大
竞争性,而作的持续不断的
研究开发工作。
(2)特许人收集的
市场信息和各种经验可被受许人分享。这些信息和经验是体系外的人得不到的。
(3)区域划分可使受许人免受特许人或体系内其他受许人的竞争。如果银行认识到了特许经营的优势,可能更愿意贷款给受许人。事实上,在国外的许多银行中已经专门设立了特许经营借贷服务部门,其职责就是专门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受许人提供资金援助。
(4)提高受许人的
管理能力以及在以前工作中不曾有过的满足感。
(5)受许人创业成功的机会大大增加。根据美国
商业部的一项研究表明,以特许
经营方式创业的成功率要比非特许经营方式大得多:在以3年为限的考察期里,大约80%的新设公司失败了,许多甚至仅存在不到一年。相比而言,仅有不到2%的新特许经营企业在3年的时期中没有能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