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是指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行为,或者足以影响、限制
人身自由、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
犯罪手段。
类型危害
软暴力存在两种意思,一种是对应于肉体暴力,学名
精神暴力,又名“软暴力”。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也许心灵的伤和肉体的伤一样,忍忍也就疼过了。我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也已经逐渐了解到,选择婚姻就应该同时选择在婚姻中学会忘记,对不宽容的人和事宽容。
成长在善于实施软暴力的家庭之中的人,表现在于:
自我否定、
怀疑、消极、不懂得控制情绪;不能清晰表达自己需求、暴虐、
神经质、独立、逃避责任;善良、信任陌生人、看起来很美、缺乏爱;不会处理健康
人际关系、
物质依赖。
另一种是指对实施暴力者进行各种帮助的行为,如给实施暴力者进行违法的保护,像利用政府权利成为
黑社会的保护伞,为黑社会进行各种
不法行为提供保护。软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虽然
实施者自身不存在
暴力行为,但是因为其对实施暴力者的各种帮助,使实施暴力者敢于使用暴力,其危害比实施暴力更大。
由此可见,源于我们每个人偶见的“嘴里不干不净”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道德和修养层面的问题了,这些潜在的“软暴力”一旦升级,就是个关乎国计民生、关乎
国家形象、关乎
法律制度的严肃问题了。如果我们对“软暴力”
习惯性地听之任之的话,破坏的不仅是个人的面子,而是整个和谐的社会形象。
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
经营场所等;扰乱
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认定标准
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
人身自由、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
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
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
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具体表现
家长软暴力
一、讽刺挖苦孩子
这是家庭“软暴力”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孩子在学习、交友、做事等方面,哪个地方的表现不和父母心意,达不到父母期望,就对孩子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你怎么这么傻?”“你怎么这么笨?”成了一些家长经常脱口而出的
口头禅。更有甚者,有的家长为了发泄对孩子的不满情绪,讥讽孩子说:“连这么简单的题都做不上来,简直是个榆木脑袋!”“你连狗都不如,你活着有什么用?”中国有句
古话“士可杀不可辱”,如此的人格侮辱,其实是一种恶劣的
精神虐待,比打一顿的滋味更难受。心理学家
马斯洛曾把人类千差万别的需要进行归类,概括出七种最基本的需要:生理的需要、
安全感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求知、审美和
自我实现的需要。他把尊重的需要和其他需要一起看成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化的需要。家长经常口无遮拦地肆意讽刺挖苦孩子,不但严重伤害了孩子的
自尊心,让他们无地自容,颜面扫地,而且影响到他们
健全人格的形成,使他们
自我评价降低,缺乏自信,不够开朗和大方。
二、剥夺孩子应有的权利
生而为人,有许多与生俱来的权利。作为
未成年人,孩子有享受父母照顾、爱护的权利。为了让孩子朝正确的轨道发展,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权利严格管教子女。如果孩子确实犯了错误,比如,贪玩不完成作业、故意打碎邻居家的玻璃等,父母取消孩子某天晚上看电视的资格、取消孩子周末吃
肯德基的机会等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对孩子为所欲为。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有个好的学习成绩,使孩子一心扑在学习上,武断地剥夺了孩子所有
放松身心的时间和机会,不许看电视、不许听
流行歌曲、不许追星、不许踢足球、不许与同学交往,孩子被封闭在极其单调的环境中,过着枯燥乏味的生活,终日只是趴在书桌上,学习、学习、再学习,毫无人生乐趣,根本谈不上身心调节、张弛有度。
有的家长还剥夺了孩子的隐私权。不允许孩子把日记锁进抽屉,同学来电话必须父母先接听。有的家长还振振有辞地说:“你是我生的,你整个人都是我的,日记还有什么不能看的?电话有什么不能听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孩子进行的心理侵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
独立人格,孩子也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父母应该尊重孩子。每个人都不希望把自己精神上的一切暴露于天下,子女成长中的喜怒哀乐、所思所想愿意在日记中一吐为快,父母要理解这一需求,给孩子心灵上留一个安身之所、留一方绿洲。剥夺了子女的
隐私权,使他们学习的压力、生活的烦恼失去了宣泄口,使他们只能拼命压抑自己,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
三、高标准、严要求
高标准、严要求”看起来不错,但是高标准不是无限拔高,严要求也不能不顾现实。每个孩子,他的
遗传基因、原有基础、智力上的接受能力、心理上的承受能力是千差万别的。许多家长对孩子的高标准、严要求已经严重脱离了孩子的实际能力。小学一定要考双百,中学一定要进重点中学,大学是非
清华、北大不上。过重的压力压得孩子喘不过气来。
“望子成龙”是
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是中国家长解不开、又放不下的
心结。
独生子女家庭与
多子女家庭不一样,在多子女家庭,父母对孩子的期望会被自然地分解,对能力强的孩子
期望值高一些,对能力低的孩子迁就一些。现在,中国有8000万个家庭守着一个宝贝儿,家长所有未竟的事业、所有未实现的梦想一股脑儿全寄托在惟一的孩子身上,这使许多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升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这惟一的孩子背负着父母对下一代所有的希望,这实在使他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四、冷漠、不搭理孩子
在很多家庭中,父母和
未成年子女之间常因为孩子的学业或做的错事爆发战争,火药味儿很浓,吵闹、打骂,搞得乒乒乓乓、四邻不安。而有些家长不屑于用这种暴风骤雨的方式来处理亲子之间的矛盾,子女没按自己的要求去做,或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他们不愿闹得不可开交,于是与子女展开长时间的冷战。有的家长因为
生孩子的气,几小时、一两天不搭理孩子,让孩子体验到自己犯错误,使父母痛心、失望,从而自我约束,自我矫正错误。这种做法,并非不可取。但是,有的家长会旷日持久地与孩子冷战下去。表情冷漠,不给孩子一点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抚慰。
校园软暴力
一、语言伤害,包括漫骂、讥讽、挖苦、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他人,如“你比猪还笨”。
三、揭短取笑,如“没有比你再丑的人了”。
五、集体评议。
六、推举“最差”。
七、“叫家长来”,动辄以此恐吓学生,让学生与家长一起出丑。
八、孤立冷落。
九、随意定性,如“你长大了也是笨蛋”。
十、怀疑诬陷。
十一、喜欢和别人对着干。
职场软暴力
一、成了办公室“孤儿”。
二、上司总是故意找茬。
应对方式
对于“软暴力”人们要有充分地认识,不去做“施暴者”也不能总当“受虐者”。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备的
社会干预机制,有相关的法规或制度来约束“软暴力”,也要有更多的心理支持和辅导机构来帮助受到“软暴力 ”伤害的人们,做好心理上的调节。
打击措施
2018年1月,为深入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软暴力”等犯罪。
定罪处罚
“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
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
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
强迫交易罪、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
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
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
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
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
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
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
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
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