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
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
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
预购合同约定将来履行的合同。
购销结合合同是在购买对方货物的同时向对方销售某些货物的合同。协作合同是双方为了各自需要交换物资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双方调剂余缺而订立的合同。购销合同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为双务、有偿、
诺成性合同,其中供应合同要依
国家计划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
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
违约责任等。
范本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金额:______。
2.产品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金额: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
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
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
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
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
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它_______。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
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
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
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下是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
产品名称、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
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有国家
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
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
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
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
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
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
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
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
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
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
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
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
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
运输路线、
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
磅差和在途
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
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包装是一切有形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
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
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
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
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
氧气瓶等。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
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
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
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
设备清单。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
托收承付(
验单付款或
验货付款)。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
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
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
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分为双方约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
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
管辖权。
2、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
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
1、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如:木材的
检验检疫、运输证,
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2、送达约定: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
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3)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邮寄人员确认,
公证送达。还可以约定登报
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3、合同份数、生效条件:几式几份?签字盖章生效是否生效和附条件是否生效等。
4、其它约定: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应包含: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
调解
协议
《调解协议》与《
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
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法院,法院据《
调解协议》
制作《民事调解书》。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
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
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
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
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
诉讼费用的负担。
2、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
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二,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协议效力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
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
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
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
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
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
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
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
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
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
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
调解协议书具有
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
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
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双语售货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