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
普通法罪行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即如果一个人被别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杀死,或使其严重受伤后死亡,则会犯下罪行。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恢复。
定义
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各地的谋杀罪名
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该国的最高刑罚。
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进一步转为误杀。(为突出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此罪为中国刑法以由重向轻的方式列示处罚规定的罪名)
香港
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杀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杀人时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杀人、或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杀死协定中的人。
澳门
澳门,并无完整指出何谓谋杀,但根据《澳门刑法典》第二卷分则第一编《侵犯人身罪》第一章《侵犯生命罪》,对于杀人、杀婴、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自杀、过失杀人会被判有不同程度之刑罚:
台湾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第271条(普通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在台湾,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第二编分则第二十二章中各法条,任何人被法官判定触犯该章各法条之规定(如第271条之普通杀人罪),则法官可依该章各法条所定之法定刑去惩罚犯罪者,其该章之法定刑依其所犯之罪有: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除主刑之外,法官亦得与从刑并判之,如褫夺公权。但法官在审判犯罪人时,可依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第57条作酌科或减刑之考量,如犯罪者之年龄尚未满18岁或超过80岁,依同法第63条是不得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且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是可减轻其刑。即法官对于犯罪之事实,是有酌情决定权
台湾的普通杀人罪并不完全是普通法中的谋杀罪,部分普通法下的误杀行为在台湾也被此罪名定罪。
美国
美国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是依照下列标准来分级
一级谋杀
英文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杀人行为且兼具“杀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划”者。
二级谋杀
英文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因此,以台湾而言,相当于“过失致死”,而非所谓的“谋杀”。此为翻译上的误解,切勿与谋杀的概念相提并论。
著名谋杀案
参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1 22:32
目录
概述
定义
各地的谋杀罪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