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条例,是指1865年6月14日香港政府颁布施行的惩治侵害人身权利罪的单行刑法法规。共59条。主要规定了各种形式的杀人、灭绝种族、企图谋杀、送出恐吓谋杀信、危害生命或助长危害生命之行为、自杀、殴打、剥夺人身自由、重婚、堕胎、杀胎、杀婴以及丑恶行为等犯罪的成立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标准。
《1977年刑事罪(修订)法案》修改补充了有关禁止卖淫、非礼、诱拐、违反自然罪方面的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裁判司进行搜查、扣押及没收的权力等内容。
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从理论研究与司法操作相结合的角度对新刑法典加以阐释和研究,促进司法实务部门对新刑法典的正确理解,以做到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当是刑法理论界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