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