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
省级行政区行政机构首长
省长(Governor)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为省部级正职
发展历史
省长这一名称自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出现。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的行政长官。初称民政长。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改为巡按使。五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改为省长。由于军阀专横,省长号为民政长官,实权有限。国民党统治时期,改省长为省主席。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开始设立省长,每届任期4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建立“革命委员会”,废此职。1979年恢复设立,每届任期5年。
各省省长
行政职位
省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省的行政机关的第一号人物。全称是某某省人民政府省长,地方地区行政级别正省级,行政级别正部级
省长是省政府的第一位领导人,是该省的第二领导人。省第三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的第一领导人为省委书记。省长都是该省中国共产党省的委员会副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的称呼。
省长通常兼职中共中央委员、全国党代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
主要职责
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女性省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1 17:1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各省省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