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Governor)是
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为
省部级正职。
省长这一名称自民国
北洋政府时期出现。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的行政长官。初称民政长。民国三年(1914年),
袁世凯改为巡按使。五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改为省长。由于军阀专横,省长号为民政长官,实权有限。国民党统治时期,改省长为省主席。
省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省的行政机关的第一号人物。全称是某某省人民政府省长,地方地区行政级别正省级,行政级别
正部级。
省长是省政府的第一位领导人,是该省的第二领导人。省第三领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的第一领导人为
省委书记。省长都是该省中国共产党省的委员会副书记。“
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的称呼。
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