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副书记由一人兼任
行政首长,另一人为
专职副书记,“一正两副”模式成为地方党委领导机构的主要形式。除了
新疆、
西藏之外,中国其他省区市党委只设两名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项基本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是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专职副书记一般兼任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处理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工作以及书记委托的事项。
历史沿革
1985年,中央组织部出台过《
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省级一般3到5人。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减少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
2006年,集中换届的契机,各省党委班子中“一正两副”模式才逐渐开始推行。
在2006年至2007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
西藏、
新疆保留4位副书记,内蒙古保留3位副书记,其余各省区市党委副书记均为2人;在2011年至2012年的省级党委换届中,西藏配备了4位副书记,新疆则减为3位副书记,其余省区市党委均为2位副书记。
主要职责
由于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各地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呈现比较大的差别。各地的专职副书记中,有的沿用原来的分工,有的分管党务群团工作,有的分管农村工作,有的兼任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等等。
要根据他所承担的职责来确定。不少地方都规定,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并没有突出专职副书记的主要职责。其实,专职副书记一项基本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该《意见》确定专职副书记是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当然,其他常委也在职责范围内抓党建工作,但专职副书记更侧重于负责抓党建领域的全局性工作。因此,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可以定位为: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专职副书记一般兼任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处理党委日常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性与协调性工作以及书记委托的事项。
具体职责:
一是协助决策,即党委决策方案特别是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方案的准备、协调和调查研究;
二是协调执行,即对于党委决策的执行特别是需要跨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相关领导职务或分管一些部门的工作,如兼任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分管党委的办公室、决策研究机构、编办等综合性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
四是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
人员配备
2016年年初,修订后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分工特点
专职省委副书记的工作安排,呈现出多项特点:
一、省委副书记兼任省委党校校长;
二、省委副书记兼任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或省会市委书记;
四、省委副书记兼任省委组织部部长。
任职名单
女副书记